第十条省级教育、财政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对享受资助政策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在办学条件、学费标准、招生就业、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措施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要依法办学,规范管理,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学费,并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5%的经费,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费减免、校内奖学金、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方面的开支。
第十一条中等职业教育实行以国家金为主,以校内奖学金、学生工学结合、顶岗实习、学校减免学费等为辅的资助政策体系。国家鼓励地方政府、行业企业和社会团体设立中等职业学校金、奖学金,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为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学生提供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