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加分政策:加分条件(如符合多项,以分值高的项目加分,不累计加分),加分成绩计入录取总分。加分项目分值颁证机构高中阶段获得上海市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称号者20上海市教委高中阶段获得区(局)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称号者10区县教育局、控股公司(局)全国中等职业教育技能大赛获奖者20 上海市“星光计划”技能比赛一等奖获得者18上海市教委、上海市人力资

(1)如考生符合两项及以上加分条件的,以分值高的项目加分,不累计加分。

3.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录取时将在考生总分(艺术科目组为文化分)的基础上照顾加分投档(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投档条件,只可享受其中高分值一项),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本条可与第1、2条中的奖励政策同时享受。(1)烈士子女、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录取时加10分投档。(2)少数民族考生报考省属普通高校,录取时加3分投档。

4.考生如同一性质获奖符合多项加分条件,按其所获得的高奖项加分,不累计加分。

3.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录取时将在考生总分(艺术科目组为文化分)的基础上照顾加分投档(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投档条件,只可享受其中高分值一项),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本条可与第1、2条中的奖励政策同时享受。(1)烈士子女、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录取时加10分投档。(2)少数民族考生报考省属普通高校,录取时加3分投档。

第十四条对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执行天津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加分政策和录取规定。

(3)加分政策为累计加分,但累计高不超过40分,分数记入专业技能考试成绩。

(3)加分政策为累计加分,但累计高不超过40分,分数记入专业技能考试成绩。

(3)本条内加分政策为累计加分,累计高不超过20分;

(5)本条内加分政策为累计加分,累计高不超过20分,分数记入专业素质考试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