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十五条学校在调阅考生档案时,承认符合下列加分条件考生的投档成绩。(1)教育部政策照顾项目;(2)贵州省(或考生生源省)政策照顾项目;

第十五条学校在调阅考生档案时,承认符合下列加分条件考生的投档成绩。(1)教育部政策照顾项目;(2)贵州省(或考生生源省)政策照顾项目;

第五条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

3.调档比例:按国家或计划招生的省教育考试院相关规定调阅考生档案,调档比例在1:1.2以内。

第六条学校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凡填报我校志愿并被我校录取的考生,我校对考生档案进行提档,不退档。

第九条学费和住宿费按学年收缴,严格按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1.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顺序志愿控制在120%以内,平行志愿控制在110%以内。

第六条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控制在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以当年考试院政策为准)。

1.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顺序志愿控制在120%以内,平行志愿控制在110%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