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家相关部门组织的技能竞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综合技能测试成绩(下同)可对应计145分;在省属相关厅局组织的技能竞赛中一等奖获得者可对应计135分,二、三等奖获得者可对应计120分。

(1)在国家、省相关部门组织的技能竞赛中获奖者在国家相关部门组织的技能竞赛中获得一等、二等或三等奖综合技能测试成绩(下同)可对应计145分;在省属相关厅局组织的技能竞赛中一等奖获得者可对应计135分,二等或三等奖获得者可对应计120分。

(1)在国家、省相关部门组织的技能竞赛中获奖者在国家相关部门组织的技能竞赛中获得三等奖综合技能测试成绩(下同)可对应计145分;在省属相关厅局组织的技能竞赛中一等奖获得者可对应计135分,三等奖获得者可对应计120分。

(1)在国家、省相关部门组织的技能竞赛中获奖者。在国家相关部门组织的技能竞赛中获得一等、二等或三等奖综合技能测试成绩(下同)可对应计145分;在省属相关厅局组织的技能竞赛中一等奖获得者可对应计135分,二等或三等奖获得者可对应计120分。

(1)在国家、省相关部门组织的技能竞赛中获奖者在国家相关部门组织的技能竞赛中获得三等奖综合技能测试成绩(下同)可对应计145分;在省属相关厅局组织的技能竞赛中一等奖获得者可对应计135分,三等奖获得者可对应计120分。

(1)在国家、省相关部门组织的技能竞赛中获奖者在国家相关部门组织的技能竞赛中获得三等奖综合技能测试成绩(下同)可对应计145分;在省属相关厅局组织的技能竞赛中一等奖获得者可对应计135分,三等奖获得者可对应计120分。

(1)在国家、省相关部门组织的技能竞赛中获奖者在国家相关部门组织的技能竞赛中获得三等奖综合技能测试成绩(下同)可对应计145分;在省属相关厅局组织的技能竞赛中一等奖获得者可对应计135分,三等奖获得者可对应计120分。

(1)在国家、省相关部门组织的技能竞赛中获奖者在国家相关部门组织的技能竞赛中获得三等奖综合技能测试成绩(下同)可对应计145分;在省属相关厅局组织的技能竞赛中一等奖获得者可对应计135分,三等奖获得者可对应计120分。

(1)在国家、省相关部门组织的技能竞赛中获奖者在国家相关部门组织的技能竞赛中获得三等奖综合技能测试成绩(下同)可对应计145分;在省属相关厅局组织的技能竞赛中一等奖获得者可对应计135分,三等奖获得者可对应计120分。

(1)在国家、省相关部门组织的技能竞赛中获奖者在国家相关部门组织的技能竞赛中获得一等、二等或三等奖综合技能测试成绩(下同)可对应计145分;在省属相关厅局组织的技能竞赛中一等奖获得者可对应计135分,二等或三等奖获得者可对应计120分。

(1)在国家、省相关部门组织的技能竞赛中获奖者在国家相关部门组织的技能竞赛中获得三等奖综合技能测试成绩(下同)可对应计145分;在省属相关厅局组织的技能竞赛中一等奖获得者可对应计135分,三等奖获得者可对应计12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