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报名、报考条件的往届考生在参加录取时,按招生考试文化课科目每科减1分后进行录取。
符合报名、报考条件的往届考生在参加录取时,按招生考试文化课科目每科减1分后进行录取。
符合报名、报考条件的往届考生在参加录取时,按招生考试文化课科目每科减1分后进行录取。

(5)随迁子女具有本市学籍且已在京连续就读初中三年学习年限。

1.各招生学校(专业)均不得录取未参加高级中等学校招生考试的学生。

3.各招生学校(专业)不录取未参加体检或身体条件未达到本学校(专业)要求的考生。

(三)对特殊学生的录取规定1.在初中阶段获得金帆奖、银帆奖的考生,根据本人意愿和实际情况,可保送到在考生所在区县招生的各类高级中等学校。2.获得市级三好学生证书的应届初三学生,参加招生文化课考试后,可以直升本校高中。凡选择直升本校高中的市级三好学生须将本校高中的普通班专业填报在统一招生第一志愿第一专业栏内,且不能填报其他志愿。3.艺术、体育和科技特长生报考有关学校,经测试合格后,须将该学校普

按照政策规定,做好招生简章编制工作(一)《北京市高级中等学校招生简章(2015)》编制工作由北京教育考试院中招办(以下简称“考试院中招办”)负责。普通高中、职业高中简章申报工作由各区县中招办负责;五年制高职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简章申报工作由本校负责。(二)2015年继续开展优质高中部分招生计划分配到初中校工作(以下简称“名额分配”),“名额分配”比例提高到40%左右。(三)2015

(四)对不予录取考生的规定1.各招生学校(专业)均不得录取未参加高级中等学校招生考试的学生。2.经批准进行“加试”的学校(专业)不录取未进行“加试”或“加试”不合格的考生。3.各招生学校(专业)不录取未参加体检或身体条件未达到本学校(专业)要求的考生。

(五)有关加分规定1.烈士子女考生,在录取时按招生考试成绩加20分给予照顾。2.符合以下条件的考生,在录取时按招生考试成绩加10分给予照顾:(1)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和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2)见义勇为人员、因见义勇为死亡和一至四级伤残人员的子女。3.符合以下条件的考生,在录取时按招生考试文化课科目每科加1分给予鼓励或照顾:(1)归侨(华侨)子女考生;(2)台湾省籍考生;(

(五)有关加分规定1.烈士子女考生,在录取时按招生考试成绩加20分给予照顾。2.符合以下条件的考生,在录取时按招生考试成绩加10分给予照顾:(1)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和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2)见义勇为人员、因见义勇为死亡和一至四级伤残人员的子女。3.符合以下条件的考生,在录取时按招生考试文化课科目每科加1分给予鼓励或照顾:(1)归侨(华侨)子女考生;(2)台湾省籍考生;(

(六)有关减分规定符合报名、报考条件的往届考生在参加录取时,按招生考试文化课科目每科减1分后进行录取。符合报名、报考条件的往届考生在参加录取时,按招生考试文化课科目每科减1分后进行录取。符合报名、报考条件的往届考生在参加录取时,按招生考试文化课科目每科减1分后进行录取。

(六)有关减分规定符合报名、报考条件的往届考生在参加录取时,按招生考试文化课科目每科减1分后进行录取。符合报名、报考条件的往届考生在参加录取时,按招生考试文化课科目每科减1分后进行录取。符合报名、报考条件的往届考生在参加录取时,按招生考试文化课科目每科减1分后进行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