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考生提供虚假姓名、年龄、民族、户籍等个人信息,伪造、非法获得证件、成绩证明、荣誉证书等,骗取加分资格的,在报名阶段发现的,取消报考资格;在入学前发现的,取消入学资格;入学后发现的,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毕业后发现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历、学位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
(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为不具备加分资格的考生提供假证明、证件、档案等,使其获得加分资格的,由相关部门作出处理;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科学选拔人才和维护社会公平,严格控制加分项目,规范审查程序,强化监督管理,从紧从严完善和规范高考加分政策,切实维护普通高校招生工作公平公正。

信息公示(一)公示信息考生姓名、性别、所在中学、班级、高考报名号、加分照顾项目、审查结论。(二)公示时间及责任单位1.公示时间: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2.责任单位:考生所在中学,县(市、区、特区)、市(州)招生考试机构,省招生考试院分别负责公示。(三)公示要求1.各级招生办、招生监察办、学校要明确一名责任人负责公示工作,严格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严格、详实、准确、及时公示考生

上报材料要求(一)各审查单位、中学主要负责人在考生资格审查表上签字盖章,并对审查结论负责。(二)各相关单位要做好考生申报材料的登记、汇总、编号、造册和存档工作。复印件材料须注明“原件已审”,并由审查人签字盖章。(三)上报程序要规范,移交手续要完善,交接双方均要签字确认。(四)高考报名结束后两个月内,各市(州)招生办、招生监察办、行业主管部门要将审查确认的考生名单(含身份证号码)及光盘、考生

加分照顾项目及分值(一)全国性加分项目及分值1.烈士子女,总分加10分。2.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总分加10分。3.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总分加10分。4.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总分加20分。5.少数民族考生。贵阳市云岩区、南明区、花溪区、乌当区、白云区、观山湖区少数民族考生,遵义市红花岗区、汇川区少数民族考生,安顺

(二)我省地方性加分项目及分值1.在贵州省农村连续居住五年以上、具有农村户籍的独生子女户女孩考生和二女结扎户考生,参加全国高考并报考省内高校时总分加10分。2.被贵州省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英雄”或者“见义勇为模范”称号的人员或其子女考生,参加全国高考并报考省内高校时总分加10分;被贵州省各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模范”或者“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称号的人员或其子女考生,

工作职责要切实落实考生加分照顾资格审查工作责任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分管领导负总责,各级招生办、招生监察办、学校主要负责人负直接责任。对不认真履职、失职、渎职的,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组织管理在省招生委员会统一领导下,按照“谁主管、谁审查、谁负责”原则,由省教育厅、省民宗委、省公安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台办、省综治办、省侨办、省体育局、省科协等部门按职责负责考生加分照顾资格审查工作。市(州)、县级招生办、招生监察办及市(州)、县级相关行业部门具体实施审查工作。省招生监察办终审后,经公示无疑义的考生给予加分照顾。

违规违纪处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和教育部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一)考生未如实填写《贵州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政策照顾考生资格审查表》、不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公示的,取消其享受政策照顾资格。(二)考生有弄虚作假、骗取相关加分资格的,取消其当年参加高考报名、考试或录取资格,已入学的取消学籍,考生的违规事实记入其电子档案。(三)教育系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

违规违纪处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和教育部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一)考生未如实填写《贵州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政策照顾考生资格审查表》、不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公示的,取消其享受政策照顾资格。(二)考生有弄虚作假、骗取相关加分资格的,取消其当年参加高考报名、考试或录取资格,已入学的取消学籍,考生的违规事实记入其电子档案。(三)教育系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

违规违纪处理(一)考生提供虚假姓名、年龄、民族、户籍等个人信息,伪造、非法获得证件、成绩证明、荣誉证书等,骗取加分资格的,在报名阶段发现的,取消报考资格;在入学前发现的,取消入学资格;入学后发现的,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毕业后发现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历、学位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为不具备加分资格的考生提供假证明、证件、档案等,使其获得加分资格的,由相关部门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