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外语语种:英语专业要求考生的外语应试语种为英语;其他专业考生不限制语种。但我校公共外语科目为英语(学校不对非英语语种的学生单独开设语言课程)。
2、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对隐瞒既往病史或有其他舞弊行为的考生,一经查出将给予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将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
3、无男女比例限制,无单科成绩限制,无口语加试要求。

1.美术类专业及经批准进行了专业考试的其它艺术类高职(专科)专业,实行文化成绩与专业成绩关联投档的办法。在全省艺术类高职(专科)文化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根据考生志愿,中央美术学院、中央戏剧学院、北京电影学院全部投档,学校分专业划定文化、专业录取分数线并录取线上考生,遗留问题由招生院校负责;其它院校按文化成绩排序,按招生计划1:1.5的比例向招生院校投档,招生院校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

(五)报送合格考生库1.省内院校于2015年5月30日前、省外院校于6月5日前,按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提供的《山东省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考试合格考生成绩数据库结构》(以下简称《数据库结构》)格式,以WEB方式将合格考生专业成绩报送至省教育招生考试院信息管理处(《数据库结构》、网址、密码等另行通知)。各高校上报的数据库里的专业代号、专业名称必须与教育部高校招生来源计划数据库里的一致。2.

第三章招生录取第十一条录取原则:学校将根据招生计划、报考人数和省级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比例,按照考生的专业测试成绩从高到低发放艺术类专业合格证。有我校艺术类专业合格证的考生可在高考填报志愿时填报相应的专业,录取时将按照教育部及各招生省份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高考成绩、专业排名为依据,德智体美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山东省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音乐类本科专业需获得我校专业测试合

第一章总则为做好2015年艺术类专业招生考试工作,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新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山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一条本章程适用于齐鲁师范学院艺术类专业招生考试工作。第二条学校名称:齐鲁师范学院。学校代码:14276第三条办学性质:公办第四条办学类型:普通高等学校第五条办学层次:本科第六

第十八条学校招生与就业指导处联系方式:通讯地址:章丘市大学园区文博路2号齐鲁师范学院招生与就业指导处邮编:250202联系电话(传真):0531-监督电话:0531-E--mail:qlnuzhaoban@网址:http://www..cn/

第八条学校概况:齐鲁师范学院是一所全日制普通本科师范学校,坐落在历史文化名城——泉城济南,在章丘美丽的百脉泉畔建有新校区。学校前身系创建于1948年的山东教育学院,2010年4月,改建更名为齐鲁师范学院。建校66年来,学校植根齐鲁文化之沃土,采撷齐鲁大地之灵秀,秉承“博学明道、崇德象贤”的校训,坚持面向基础教育、服务基础教育的办学方针,不断深化体制改革,积极推进教育创新,在办学条件、学科建设、

第十二条特殊要求:1、外语语种:英语专业要求考生的外语应试语种为英语;其他专业考生不限制语种。但我校公共外语科目为英语(学校不对非英语语种的学生单独开设语言课程)。2、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对隐瞒既往病史或有其他舞弊行为的考生,一经查出将给予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将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十二条特殊要求:1、外语语种:英语专业要求考生的外语应试语种为英语;其他专业考生不限制语种。但我校公共外语科目为英语(学校不对非英语语种的学生单独开设语言课程)。2、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对隐瞒既往病史或有其他舞弊行为的考生,一经查出将给予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将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十二条特殊要求:1、外语语种:英语专业要求考生的外语应试语种为英语;其他专业考生不限制语种。但我校公共外语科目为英语(学校不对非英语语种的学生单独开设语言课程)。2、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对隐瞒既往病史或有其他舞弊行为的考生,一经查出将给予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将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十二条特殊要求:1、外语语种:英语专业要求考生的外语应试语种为英语;其他专业考生不限制语种。但我校公共外语科目为英语(学校不对非英语语种的学生单独开设语言课程)。2、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对隐瞒既往病史或有其他舞弊行为的考生,一经查出将给予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将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