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校组织评卷小组,参照《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组织实施,科学合理的制定评判标准。同时加大信息公开、公示力度,确保考试评判工作公平公正。
(二)严格考试过程管理,严肃考风考纪,规范操作程序,对在考试中违规的考生及工作人员,将严格按照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处理。

违规处理凡在单独招生考试过程中违规的考生,按教育部令第18号《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处理。考生的违规情况将报省招生考试办公室,记入高考诚信电子档案。

第十四条自我约束机制及违规处理1.单独招生工作的全过程由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参与、实施监督,并主动接受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教育考试院和社会各界的监督。2.考生个人应本着诚信原则向学院提出申请,如有以虚报、隐瞒或伪造、涂改有关材料及其它欺诈手段取得招生资格的,将按照有关规定取消其单独招生改革试点报名资格;已被录取或取得学籍者,学院将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并将其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3.凡在单独招生中

考试违规处理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湖南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考生违规行为认定及处理程序》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凡在单独招生中违规的考生及工作人员,按照教育部令第18号《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处理。

考试命题、评卷及违规处理按照高校招生实施“阳光工程”的精神和要求,规范组织单独考试招生的宣传、命题、组考、评卷及录取等工作。(一)组织专家命题。(二)学校组织评卷小组,参照《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组织实施,科学合理的制定评判标准。同时加大信息公开、公示力度,确保考试评判工作公平公正。(三)严格考试过程管理,严肃考风考纪,规范操作程序,对在考试中违规的考生及工作人员,将严格按

测试评卷要求及考试管理(一)学校组织评卷小组,参照《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组织实施,科学合理的制定评判标准。同时加大信息公开、公示力度,确保考试评判工作公平公正。(二)严格测试过程管理,严肃考风考纪,规范操作程序,对在考试中违规的考生及工作人员,将严格按照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处理。

考试命题、评卷及违规处理按照高校招生实施“阳光工程”的精神和要求,规范组织单独考试招生的宣传、命题、组考、评卷及录取等工作。(一)组织专家命题。(二)学校组织评卷小组,科学合理的制定评分标准。同时加大信息公开、公示力度,确保评卷工作公平公正。(三)严格考试过程管理,严肃考风考纪,规范操作程序,对在考试中违规的考生及工作人员,将严格按照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

考试命题、评卷及违规处理按照高校招生实施“阳光工程”的精神和要求,规范组织单独考试招生的宣传、命题、组考、评卷及录取等工作。(一)组织专家命题。(二)学校组织评卷小组,参照《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组织实施,科学合理的制定评判标准。同时加大信息公开、公示力度,确保考试评判工作公平公正。(三)严格考试过程管理,严肃考风考纪,规范操作程序,对在考试中违规的考生及工作人员,将严格按

考试评卷及违规处理(一)学校组织评卷小组,参照《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组织实施,科学合理的制定评判标准。同时加大信息公开、公示力度,确保考试评判工作公平公正。(二)严格考试过程管理,严肃考风考纪,规范操作程序,对在考试中违规的考生及工作人员,将严格按照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处理。

考试评卷及违规处理(一)学校组织评卷小组,参照《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组织实施,科学合理的制定评判标准。同时加大信息公开、公示力度,确保考试评判工作公平公正。(二)严格考试过程管理,严肃考风考纪,规范操作程序,对在考试中违规的考生及工作人员,将严格按照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