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外语语种:英语专业要求考生的外语应试语种为英语;其他专业考生不限制语种。但我校公共外语科目为英语(学校不对非英语语种的学生单独开设语言课程)。
2、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对隐瞒既往病史或有其他舞弊行为的考生,一经查出将给予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将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
3、无男女比例限制,无单科成绩限制,无口语加试要求。

第八条学校概况:齐鲁师范学院的前身山东教育学院成立于1948年9月,是一所以教师教育为办学特色的本科师范院校,是山东省中小学教师、中小学校长、教育行政干部培养培训的重要基地。在67年的办学实践中,学校在教师教育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形成了师资优势、课程资源优势、网络技术优势和研究优势,培养、培训了一大批中小学教师、中小学校长和教育行政干部,为我省及其他省市区基础教育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多次

第十七条学校招生与就业指导处联系方式:通讯地址:章丘市大学园区文博路2号,齐鲁师范学院招生与就业指导处。邮编:250202联系电话:0531-监督电话:0531-E--mail:qlnuzhaoban@网址:http://www..cn/

第十二条特殊要求:1、外语语种:英语专业要求考生的外语应试语种为英语;其他专业考生不限制语种。但我校公共外语科目为英语(学校不对非英语语种的学生单独开设语言课程)。2、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对隐瞒既往病史或有其他舞弊行为的考生,一经查出将给予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将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

招生计划及专业录取的特殊要求和限制1、招生计划以各省、市、自治区招生管理部门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布。2、除英语专业以及中外合作办学专业限应试语种为英语外,我校不限制考生的应试外语语种。3、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4、原则上认可各省、市、自治区有关分数照顾政策。5、除艺术设计(服装表演与形

招生计划及专业录取的特殊要求和限制第十一条招生计划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布。第十二条除英语专业限应试语种为英语(不加试口语)外,学校不限制考生的应试外语语种。第十三条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第十四条学校原则上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分数照顾政策。第十五

招生计划及专业录取的特殊要求和限制1、招生计划以各省、市、自治区招生管理部门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布。2、除英语专业以及中外合作办学专业限应试语种为英语外,我校不限制考生的应试外语语种。3、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4、原则上认可各省、市、自治区有关分数照顾政策。5、除服装与服饰设计(服装表

第十二条特殊要求:1、外语语种:英语专业要求考生的外语应试语种为英语;其他专业考生不限制语种。但我校公共外语科目为英语(学校不对非英语语种的学生单独开设语言课程)。2、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对隐瞒既往病史或有其他舞弊行为的考生,一经查出将给予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将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十二条特殊要求:1、外语语种:英语专业要求考生的外语应试语种为英语;其他专业考生不限制语种。但我校公共外语科目为英语(学校不对非英语语种的学生单独开设语言课程)。2、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对隐瞒既往病史或有其他舞弊行为的考生,一经查出将给予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将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十二条特殊要求:1、外语语种:英语专业要求考生的外语应试语种为英语;其他专业考生不限制语种。但我校公共外语科目为英语(学校不对非英语语种的学生单独开设语言课程)。2、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对隐瞒既往病史或有其他舞弊行为的考生,一经查出将给予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将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十二条特殊要求:1、外语语种:英语专业要求考生的外语应试语种为英语;其他专业考生不限制语种。但我校公共外语科目为英语(学校不对非英语语种的学生单独开设语言课程)。2、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对隐瞒既往病史或有其他舞弊行为的考生,一经查出将给予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将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