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生档案材料-云南科技信息职业学院
报名信息确认表、入学考试资格审核表。
七、录取
(一)省招考委根据招生计划和考试成绩划定低录取控制分数线。
(二)录取工作坚持根据考生报考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三)艺术、体育类考生的录取办法为:文化课考试成绩达到低控制分数线的情况下,根据考生志愿,按专业课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四)对不予录取的考生,招生学校必须说明详细理由。
(五)经省招生考试委员会批准录取的考生,录取通知书由录取学校6月25日前直接寄给考生毕业学校招办,各校同时做好学籍移交工作。
(六)各院校新生的学费收费见附件1。
八、新生入学、在校期间待遇、毕业和就业
新生入学复查等事项,按普通高校招生有关规定执行。
只有获得专科毕业证书的新生才能凭录取通知书在规定的时间到录取学校报到,未取得专科毕业证书的考生由录取学校取消其录取资格,并及时上报省招生考试院和高教处。学生在校期间的待遇与普通高校秋季招生录取的学生相同。就业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实行自主择业与学校推荐就业相结合的办法。
九、加强领导、加强宣传和抵制不正之风
举办招收“专升本”是深化高等教育改革,贯彻落实“科教兴国”战略、培养高层次人才的重要措施。各学校要加强宣传工作,组织、动员考生积极报考,完生任务。各项工作既要严格执行招生政策,遵守招生纪律,又要做好服务。
各学校要加强廉政建设,严格执行招生政策,实施阳光招生,维护“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决抵制和反对各种不正之风,秉公办事。对在招生考试各个环节中违纪舞弊的考生及有关人员,要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附件:
1.《云南省2015年普通高校“专升本”学校和招生专业》
2.《云南省2015年普通高校“专升本”考试科目》
3.《云南省2015年普通高校“专升本”相同和相近专业》
4.《云南省高职高专院校毕业生“专升本”入学考试资格审核表》
5.《云南省2015年普通高校“专升本”统一考试时间表》
考生档案材料-保山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报名信息确认表、入学考试资格审核表。
七、录取
(一)省招考委根据招生计划和考试成绩划定低录取控制分数线。
(二)录取工作坚持根据考生报考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三)艺术、体育类考生的录取办法为:文化课考试成绩达到低控制分数线的情况下,根据考生志愿,按专业课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四)对不予录取的考生,招生学校必须说明详细理由。
(五)经省招生考试委员会批准录取的考生,录取通知书由录取学校6月25日前直接寄给考生毕业学校招办,各校同时做好学籍移交工作。
(六)各院校新生的学费收费见附件1。
八、新生入学、在校期间待遇、毕业和就业
新生入学复查等事项,按普通高校招生有关规定执行。
只有获得专科毕业证书的新生才能凭录取通知书在规定的时间到录取学校报到,未取得专科毕业证书的考生由录取学校取消其录取资格,并及时上报省招生考试院和高教处。学生在校期间的待遇与普通高校秋季招生录取的学生相同。就业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实行自主择业与学校推荐就业相结合的办法。
九、加强领导、加强宣传和抵制不正之风
举办招收“专升本”是深化高等教育改革,贯彻落实“科教兴国”战略、培养高层次人才的重要措施。各学校要加强宣传工作,组织、动员考生积极报考,完生任务。各项工作既要严格执行招生政策,遵守招生纪律,又要做好服务。
各学校要加强廉政建设,严格执行招生政策,实施阳光招生,维护“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决抵制和反对各种不正之风,秉公办事。对在招生考试各个环节中违纪舞弊的考生及有关人员,要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附件 http://www.***/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view=article&id=5079:2015&catid=42:2010-03-16-09-08-56
档案学专业-云南大学
培养目标::培养具有系统的档案学基础知识与文化知识,掌握现代管理知识、先进信息技术的基本技能和档案管理专业技能,能在各级各类档案局、档案馆、图书馆、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档案部门、信息部门、文秘部门、办公部门、情报机构、史志部门从事档案管理与档案信息服务、文献信息资源管理、行政管理、文秘、办公自动化、编史修志等工作及档案学理论研究的应用型、复合型档案学高级专门人才。学制四年,授予管理学学士学位。
主干课程::本专业学生主要学习档案管理与信息管理的基本知识,例如文书学、档案学概论、档案管理学、档案文献编纂学、中外档案事业史、档案保护技术学、电子文件管理、科技档案管理、声像档案管理、档案信息化建设、公文写作、民族档案概论等;主要专业实验包括公文处理模拟、文件立卷实务训练、电子文件管理系统演示与分析、档案管理事务训练、档案文献编纂、信息加工利用、档案信息保护技术实务训练、文献复制实务训练、文件档案系统设计与开发等;接受管理学、历史学、文献学、信息科学与技术有关理论、方法与技能等方面的系统教育与训练,能胜任文件处理与管理、档案与档案事业管理、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档案文献信息保护、信息获取与鉴别、信息组织与分析、文件档案系统设计与运行维护的工作。
毕业生应获得以下几方面的知识与能力:
(1)掌握管理科学的基本原理和档案学的基础理论;
(2)掌握档案管理和信息管理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与业务技能,以及与信息管理相关学科的知识;
(3)具有从事行政管理、办公室业务、文秘、办公自动化管理的基本技能;
(4)具备一定的信息系统和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的实践能力和技术技能;
(5)了解国内外档案管理与信息管理的前沿成就与发展动向,具有一定的科学研究能力。
就业方向::毕业生可在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档案部门(资料信息中心)、办公厅(室),各级各类档案馆(局)、图书馆、情报机构、史志部门从事档案管理与信息服务、文献信息资源管理、行政管理、电子政务、人力资源管理、文秘、办公自动化、编史修志等工作或继续攻读相关的硕士学位。
考生档案-楚雄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按照云南省招考办的规定,被录取的考生档案由县(市、区)招考办提供。考生接到录取通知后,持《录取通知书》、《准考证》、《身份证》(或其它有效的身份证件)到当地县(市、区)招考办提取本人档案。
特别提醒:档案必须保持密封完好,不得私自拆封,否则后果自负。新生报到时将自己的档案交给负责接待的班主任。
3.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医学生在校期间户籍仍保留在原户籍所在地,无须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4.党、团组织关系的转移手续
⑴凭《录取通知书》办理党、团组织关系转移手续;
⑵学生党员由原所在学校党组织开具《党组织关系介绍信》至楚雄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党委;
⑶学生团员在《团员证》上办好组织关系迁出手续或开具《团组织关系介绍信》至楚雄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团委;
⑷党(团)员档案材料报到时转入楚雄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党(团)委。
5.9张小1寸(俗称“8分身”)免冠近照。
6.家庭困难的学生可填写并签章《云南省在校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四、有关费用
1.根据相关文件要求,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医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免除学费,免缴住宿费。2.教材费:预计600.00元。学校以招标方式选定了一家教材供应商,学生到校后直接与教材供应商按招标价格优惠购买相关教材。
3.工作服费:医师服112元(衣帽2套);护士服116元(衣帽2套)。
4.一年的保险费:350元,其中学生平安保险费100元;城乡居民医疗保费250元(自愿办理)。
5.学校备有军训服装,到校后自行购买。
五、报到流程
在学校迎新人员的引导下,审核入学资格→班主任报到、安排住宿→缴纳费用→办理其它手续(包括新生的个人档案、组织关系、保险等)→医学系注册→待班主任通知安排。
六、温馨提示
1.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暂行条例》,学校将按录取条件及报考资格对入学后的新生进行录取资格和体检复查。
2.为了降低您携带现金入学而发生的不安全因素,请使用有“银联”标志的银行卡,新生报到时,学费、住宿费和预交书费可直接刷卡下帐(所有银行卡均不收手续费)。校内设有农业银行、富滇银行、交通银行、农村信用社的ATM机。
3.赴校途中请注意安全,证件、钱物要妥善保管。您及家长应谨防各种形式的骗子。我校没有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代理收费或代办入学手续,在进入学校报到以前,不要将钱物交给任何人。途中不要随便同陌生人交谈,更不要将自己及家人、亲友的有关信息告诉他人。旅途中若遇到异常情况请立即与警察联系。
4.昆明西部客运站、西北部客运站,均有直达楚雄的客车,到楚雄后,可乘坐市内12路公交车(起点站在“桃源湖体育公园”,途经楚雄州民族中学、楚雄州政务中心、彝人古镇)直接到校;昆明火车站也有直达大理方向并经停楚雄的动车(到站后可乘座9路公交车到达“彝人古镇”换乘12路公交车,或者到达“桃源湖体育公园”,再换乘12路公交车直达学校)。若是自驾车,请沿杭瑞高速行驶至“楚雄西”路口下高速,出收费站后在第一个红绿路口右转到达东瓜镇交叉路口,按指路牌指示直行到学校东大门。
5.关于学校的更多详情,登录“楚雄医药高等专科学校”(http://www.***)网站进行了解。
招生办电话:0878-3875439(传真)、3875548、3875228、3875546、3875470
考生档案材料-云南城市建设职业学院
报名信息确认表、入学考试资格审核表。
七、录取
(一)省招考委根据招生计划和考试成绩划定低录取控制分数线。
(二)录取工作坚持根据考生报考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三)艺术、体育类考生的录取办法为:文化课考试成绩达到低控制分数线的情况下,根据考生志愿,按专业课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四)对不予录取的考生,招生学校必须说明详细理由。
(五)经省招生考试委员会批准录取的考生,录取通知书由录取学校6月25日前直接寄给考生毕业学校招办,各校同时做好学籍移交工作。
(六)各院校新生的学费收费见附件1。
八、新生入学、在校期间待遇、毕业和就业
新生入学复查等事项,按普通高校招生有关规定执行。
只有获得专科毕业证书的新生才能凭录取通知书在规定的时间到录取学校报到,未取得专科毕业证书的考生由录取学校取消其录取资格,并及时上报省招生考试院和高教处。学生在校期间的待遇与普通高校秋季招生录取的学生相同。就业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实行自主择业与学校推荐就业相结合的办法。
九、加强领导、加强宣传和抵制不正之风
举办招收“专升本”是深化高等教育改革,贯彻落实“科教兴国”战略、培养高层次人才的重要措施。各学校要加强宣传工作,组织、动员考生积极报考,完生任务。各项工作既要严格执行招生政策,遵守招生纪律,又要做好服务。
各学校要加强廉政建设,严格执行招生政策,实施阳光招生,维护“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决抵制和反对各种不正之风,秉公办事。对在招生考试各个环节中违纪舞弊的考生及有关人员,要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附件:
1.云南省2016年普通高校“专升本”学校招生计划
毕业生基本情况姓名:性别 出生年月 照片籍贯 民族 政治面貌 曾任职务 身体状况 班级 专业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英语过级情况 计算机过级情况 受过何种奖励 参加过何种辅修、培训,有何特长 班级鉴定 班主任(签字)年 月 日系部审核意见 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考生电子档案-云南农业大学
6.考生电子档案是高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考生电子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考生基本信息、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鉴定或评语、高中学业水平考试(高中会考)成绩和反映学生综合素质的材料、体检信息、志愿信息、高考成绩信息、考生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主要指招生考试过程中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等内容。考生电子档案须与考生报名登记表、体检表、报考学校(专业)志愿表(卡)及考生各科考试成绩等纸介质材料的相对应部分的内容一致。
7.省级招办应根据教育部发布的招生信息标准和有关要求制订本地区考生信息采集办法,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考生信息采集的内容,要适应高校录取时对考生综合评价的要求。
8.省级招办须建立完整的信息确认管理流程和办法,组织信息采集部门(单位)对采集的考生有关信息进行详细比对校验,并负责进行汇总、整理,确保考生电子档案与纸介质表(卡)或相应信息数据库内容的一致,确保考生相关信息的完整、准确、安全,并按规定的格式建立本省(区、市)考生电子档案库。考生电子档案库一经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三、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9.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
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鉴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鉴定内容应完整、准确地反映在考生报名登记表或省级招办另设的专门附加表中。对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或其他违法违纪处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10.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能提供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证明材料的,应认定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有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情节严重的;
(2)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11.报考高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
省级招委会会同当地卫计行政部门制订体检工作的组织办法,由县级以上招生考试机构和卫计部门组织实施。考生的体检须在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主检医师应由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责任心强的医生担任。主检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须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等有关要求,对考生体检作出相应的、规范准确的结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作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省级招委会应在本省(区、市)指定一所终检医院,并负责协调终检医院对有关方面有异议的体检结论做出终裁定。
12.高校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要求的基础上,可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要求。补充要求必须合法、合理,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
五、考 试
13.教育部授权教育部考试中心、省级招委会或高校承担高校招生考试有关工作。
14.全国统考(含分省命题,下同)、省级统考试题的命制和答案及评分参考的制订,分别由教育部考试中心、有关省级招委会负责。教育部授权有关高校自行命题的,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办理。各级考试机构要为残疾人平等报名参加考试提供便利,有关办法另行通知。
15.全国统考的试题(包括带试题内容的答题卡、副题,下同)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
省级统考的试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
高校自行命制的试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
16.各级招委会和有关高校均须按国家规定加强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完善安全保密规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督和检查,建立健全应急反应机制、值班制度和第一时间报告制度,确保安全保密工作万无一失。一旦发生失(泄)密事件,事发单位须在第一时间直接报告本地区省级招办,省级招办接到报告后须立即分别报告本地区省级招委会和教育部,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失(泄)密范围的进一步扩大。
17.全国统考科目中的外语分英语、俄语、日语、法语、德语、西班牙语等6个语种,由考生任选其中一个语种参加考试。
报考外语专业的考生,应参加由省级招办统一组织的外语口试。
18.全国统考于6月7日开始举行,考试时间表由教育部发布。
省级统考和高校的招生考试时间,分别由各省级招委会和高校按照教育部有关要求确定并发布。
19.考试必须在标准化考点举行。考点应设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并按有关考试规定管理。若因特殊需要在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地区增设考点,须报经省级招委会批准。
20.民族自治地区用本民族语文授课的高校或专业(类)招生,由省级招委会自行命题,组织考试。
接受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授课、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学习的考生,在参加全国统考(外语科除外)时,笔试一律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答题。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授课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报考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授课的高等学校,在参加全国统考时,汉语科目由教育部考试中心另行命题,不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并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答题;外语科目试题中的汉语部分可翻译为本民族文字,用所考科目的语言文字答题;其他各科可翻译成本民族文字,用本民族规范的语言文字答题。有关省(区)在考汉语文的同时,也可以考少数民族语文,并负责命题(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报教育部备案)。汉语文和少数民族语文的成绩分别按50%计入总分,但汉语文成绩必须达到合格水平,方能录取。
21.全国统考和省级统考答卷的评阅由各省级招委会统一组织,高校单独组织的招生考试答卷的评阅由各高校组织。有关省(区、市)和高校可根据命题机构提供的答案及评分参考,结合本地区、本校考生答题实际情况,制订评分细则。各省级招委会和高校要采取切实措施,加强评卷管理,确保评卷过程安全、结果准确。
各省(区、市)应加强评卷基地建设,高校有责任承担评卷工作任务。进行计算机网上评卷的省(区、市)要严格按照网上评卷有关工作要求和办法组织实施。
考试结束后,各省(区、市)须按教育部考试中心有关要求及时、准确上报有关考试信息。
22.长期在非户籍所在省(区、市)工作、学习的人员,在两地试卷相同的前提下,考生可向工作或学习单位所在地及户籍所在地的省级招办提出申请借考。经同意后,可在考生工作或学习所在地的省(区、市)办理借考手续,参加考试。考生答卷的评阅及录取事宜由其户籍所在地省级招办处理。
六、招生章程
23.高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制订本校的招生章程。
24.高校的招生章程是高校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信息的必要形式,其内容必须合法、真实、准确、表述规范。高校的招生章程经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招生政策规定进行审核备案后方能向社会公布,不得擅自更改。各高校在招生宣传(广告)中应当准确描述本校的办学类型、层次,使用与办学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相一致的学校名称,不得使用简称。学校法定代表人应对学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高校依据招生章程开展招生工作。
高校须于4月1日前将本校招生章程上传至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gaokao.***.cn)“阳光高考”招生信息发布及管理平台(以下简称“阳光高考”平台);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须于4月10日前完成对所属高校招生章程的审核、备案工作。
招生章程主要内容包括:25.:高校全称、校址(分校、校区等须注明),层次(本科、高职或专科),办学类型(如普通或高校、公办或民办高校或独立学院、高等专科学校或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等),招生计划分配的原则和办法,预留计划数及使用原则,专业培养对外语的要求,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录取规则(如有无相关科目成绩或加试要求、对加分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及投档成绩相同考生的处理、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等),学费标准,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联系电话、网址,以及其他须知等。
参加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市)招生的高校,要按试点省(市)要求提前确定招生专业(或专业类)对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科目要求及学生综合素质档案材料的使用办法等,提前向社会公布。
有关高校制定的特殊类型招生办法须符合相关规定,且不得与本校招生章程内容相违背。
26.高校应在省级招办规定的时间内,将招生章程中有关主要内容及本校公布招生章程的网址报送生源所在地省级招办。省级招办负责向社会及考生公布有关高校招生章程中的主要内容或高校公布招生章程的网址。
七、分省(区、市)分专业招生计划
27.经教育部批准(或备案)的具有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高校在国家核定的普通高等教育年度招生规模内,可按有关计划编制工作要求以及招生章程确定的招生计划分配原则和办法编制本校的分省(区、市)分专业招生计划(即招生来源计划)。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和各高校须在国家核定的普通高等教育年度招生规模内按有关计划管理办法编制、调整、执行招生来源计划。
28.高校应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强对人才需求的分析、预测,结合自身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情况和各省(区、市)的生源情况,做好招生专业结构、层次结构、区域结构的调整,自主、科学、合理地安排招生来源计划。
29.高校经向其主管部门申请,并经教育部核准备案,可面向部分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安排少量定向就业招生计划。高校须与定向就业单位签订符合有关规定的协议书。严禁虚假定向或利用定向就业招生向考生收费。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应面向全省(区、市)招生。
30.安排跨省(区、市)招生的本科高校,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可以预留少量计划,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预留计划不得超过本校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凡有预留计划的高校,须将预留计划数报其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教育部备案。同时,高校须将预留计划数及其使用原则等向社会公开。
31.高校按教育部有关计划编制的原则、要求、统一的信息标准及“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编制本校的招生来源计划后,应当按时报送其主管部门。
32.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核、汇总本省(区、市)所属高校编制的招生来源计划,并按时报送教育部。省(区、市)属高校拟安排的跨省招生计划,应由高校所隶属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一与有关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联系安排。
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负责审核、汇总本部门(单位)所属高校编制的招生来源计划,并按时报送教育部。
33.教育部负责汇总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及教育部直属各高校报送的招生来源计划,备案后,统一分送各有关省级招办。
34.各省级招办依据教育部分送的招生来源计划,与各有关高校核对分专业计划及其说明,并负责及时、规范、准确、统一地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计划信息。
35.除按计划管理办法允许不做分省计划的招生类型外,各高校招生来源计划均须经教育部汇总分送,由各省(区、市)负责向社会公布,未经教育部分送和有关省(区、市)公布的计划一律不得安排招生。
八、录 取
36.高校的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统一领导下,由各省级招委会组织实施。
37.高校招生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各省级招办应全面实行远程录取管理模式,各高校应在校内采取远程异地录取方式开展录取工作。录取期间,高校和省级招办要保证相互通信联络的畅通。
38.各省级招委会要根据本地区招生工作的实际,合理安排高校录取批次。同一高校同一学历层次的招生计划原则上应安排在同一批次录取;如确有必要,经高校与有关省级招办协商一致,可以将同一高校的不同专业安排在属于同一学历层次的不同批次录取;但同一学校、同一专业、同一学历层次的全部招生计划,在同一省(区、市)须安排在同一批次录取,并执行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相同学费标准。高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应与本校在同一地区招生的其他专业安排在同一批次录取。高校被安排的录取批次与上一年度有变化的,省级招办应事先与高校协商一致后,再向社会公布。
39.各省级招委会根据高校在本省(区、市)安排的招生计划数和考生的考试成绩,综合考虑并确定各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
40.各省级招委会和高校要结合本省(区、市)和本校的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制定投档录取规则,处理好考生成绩与志愿的关系。省级招办应向社会公布投档规则,在投档前向各有关高校提供生源分布情况。高校根据在生源省(区、市)的招生计划数,结合生源分布情况,与省级招办协商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要求,并在投档前完成计划调整,确保符合录取规则的调档考生能够录取。省级招办按高校的调档要求向其投放考生电子档案。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高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41.高校和省级招办应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实施新生录取工作。高校应按照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投档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学校调档要求的考生,是否录取以及所录取的专业由高校自行确定,高校负责对已投档但未被录取考生的解释。省级招办负责监督在本地区招生高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和违背录取规则等行为。
42.高校录取新生要按照生源所在省(区、市)所规定程序,按时完成调档、阅档、审核、预录、退档等各环节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流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对超过时间未按要求完成相关环节工作的高校,省级招办应主动与之沟通,对无故拒绝联系或故意拖延时间的高校,省级招办可根据所发出的考生电子档案按有关高校计划数及录取规则设置考生电子档案为预录取状态,同时应立即书面通知有关高校,并将有关情况上报教育部备案。
43.除军事、国防和公共安全等部分特殊院校(专业)外,高校不得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高校不得对报考非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的考生作统考外语语种限制。
44.2015年1月1日前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已取得下列称号、奖励、名次的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1)省级优秀学生;(2)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者;(3)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者;(4)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或“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或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者、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5)重大国际体育比赛集体或个人项目取得前6名,全国性体育比赛个人项目取得前6名;(6)获得省级招委会确定的统测项目范围内的国家二级运动员以上称号,由生源所在省级招委会决定,可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分数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增加分数投档条件的,只能取其中高一项分值。增加的分值不得超过5分。
4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由省级招委会决定,可在高校投档分数线下适当降低分数要求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降低分数要求投档条件的,只能取其中降低分数要求幅度大的一项分值,且不得超过20分。
(1)边疆、山区、牧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少数民族考生;
(2)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
(3)烈士子女。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46.,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
47.同时符合第44条、第45条、第46条有关情形的考生,省级招办投档时只能取高的一项分值作为考生投档附加分。
各省(区、市)增加分数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的项目一般不得超出第44条、第45条、第46条规定的范围,若确需增加超出规定范围的政策性照顾项目,须经本省(区、市)人民政府确定,并报教育部核准备案后方能向社会公布。有关省(区、市)自行增加的超出规定范围的政策性照顾项目及分值仅适用于向本省(区、市)所属高校投档时使用,且分值不得超过20分,同时不得与其他项目分值(包括第44条、第45条、第46条规定的分值)累加。
凡符合第44条、第45条、第46条有关情形和有关省(区、市)自行增加的政策性照顾项目的考生,必须经过本人申报、有关部门审核、省地校三级公示后方能予以认可。未经公示的考生及其加分项目、分值不得计入投档成绩并使用。
48.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飞或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的军人的子女,参加高考并达到有关高等学校投档线的,应予以优先录取。
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的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的子女报考高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在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49.定向就业招生与非定向招生应同时进行投档录取。高校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在该校调档分数线上不能完成的,可在该校调档分数线下20分以内、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由省级招办补充投档,高校根据考生定向志愿择优录取;若仍完不成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则就地转为非定向计划执行。
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定向就业招生可采取单设志愿、单独投档,或在政策规定的降分范围内对有志愿的考生逐校、逐专业、逐分检索投档等办法在批次内进行投档录取。对高校批次内未完成的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可采取补充征集志愿方式完成或就地转为非定向计划执行。
50.高校及其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调整计划使用的管理和监督。高校应集体研究决定本校调整计划的使用,调整计划应安排在生源人数多、质量好的省(区、市)使用。高校负责处理因调整计划使用不当造成的遗留问题,不得降低录取标准指名录取考生。严禁高校利用调整计划指名录取考生或向考生收取与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
高校对生源计划的调整一律使用“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在网上进行。高校生源计划调整必须在其招生规模内,征得有关省级招办和高校主管部门的同意。高校未完成的生源计划,须在生源计划所在地公开征集录取。
省级招办要根据高校调整计划数及其使用的有关要求,经在“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中核实确认后,于同批次投档前投放,并在高校所在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按照考生志愿及分数顺序进行投档。省级招办不得为争取调整计划数随意放宽录取政策或降低分数要求。
51.对高考成绩达到要求、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所报专业学习、生活能够自理的残疾考生,高校不能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52.高校须将拟录取考生名单(包括统考、保送、单独考试拟录取的考生等)标注录取类型后,报生源所在省级招办核准,并通过“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增补或调整相应计划。省级招办核准后形成录取考生数据库,并据此打印相应录取考生名册,对民办高校已录取考生还需打印《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加盖省级招办录取专用章,作为考生被有关高校正式录取的依据,予以备案,同时须在高校同批次录取结束后3日之内将录取考生名册和民办高校的《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寄给有关高校。
高校根据经有关省级招办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册填写考生录取通知书,由校长签发录取通知书,加盖本校校章,并负责将考生录取通知书连同有关入学报到须知、资助政策办法等相关材料(民办高校还须附加有关省级招办出具的《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一并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
53.各省(区、市)录取工作应于7月上旬开始,其中本科第一批次录取应在7月10日至15日之间开始,20日之前完成;全部(各批次)录取工作应在8月20日之前结束。
54.省级招办负责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订已录取考生高级中等教育阶段纸质档案(或人事档案)的组建及递送有关高校的办法。
55.对属于考生个人信息及有关录取过程中需要阶段性保密的工作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或向社会公开,严禁非法传播、出售。
56.考生收到录取通知书后,应及时通过省级招办或高校指定的信息发布渠道进行核实和确认。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可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并按高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报到等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应向高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
高校根据经省级招办核准的本校录取考生名册、已录取考生所持录取通知书,按有关规定及要求为新生办理入学等相关手续。
对未经高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高校应将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名单(含考生号)按生源所在省(区、市)分别汇总,于本校规定的正常报到截止日期以后20日之内传报有关生源所在省级招办。
57.招收保送生的高校须于4月10日前将本校已测试合格拟录取的保送生数据库上传至“阳光高考”平台。有关生源所在省级招办应于4月20日前在“阳光高考”平台上审核确认后下载数据并办理录取审批手续,4月30日前将保送生录取名册寄至相关高校。
单独组织招生考试的高校须按有关要求于6月30日之前向生源所在省级招办报送有关拟录取数据和书面报告。
各省级招办须在9月1日之前按规定向教育部上报各高校在本省(区、市)录取的所有考生(包括统考、保送、单独考试录取的考生等)的有关招生录取数据库,录取数据报送工作要全面、准确、规范、及时。各省级招办上报的数据将作为新生学籍电子注册的主要依据。
58.各省级招办对所有高校的本科层次招生,一律不得在常规录取工作结束后再行组织补录或换录;对新生报到后未完成国家下达的生源计划的省(区、市)内有关高校,经学校申请、省级招委会同意,有关省级招办可在本省(区、市)未录取的生源范围内,根据考生志愿及相关录取要求,组织进行专科层次的补录,并及时将补录考生的录取考生名册寄送有关高校。少数确需跨省补录的专科层次高校,须向其主管部门和生源所在地省级招办提出申请,获准后方可通过生源所在地省级招办实施补录。有关省级招办在高职(专科)补录工作开始前,须将补录工作方案、参加补录的高校名单及拟补录人数报教育部备案。补录工作结束后3日之内,须将补录考生录取数据库上报教育部。
59.由于网络传输等其他因素造成的招生遗留问题,有关省级招办和高校应通过协商妥善解决。
九、信息公开公示
60.建立分级负责、规范有效的国家、地方、高等学校、高级中等教育学校等多级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制度。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要做到信息采集准确、公开程序规范、内容发布及时。
61.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高等学校、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应按照有关要求,分别公开招生政策、高校招生资格、高校招生章程、高校招生计划、考生资格、录取程序、录取结果、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录取新生复查结果等相关信息。
公示的考生资格信息应包括姓名、性别、所在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或单位)、享受照顾政策类别、资格条件、测试项目、测试成绩、合格标准、拟录高校及专业和录取优惠分值等。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和高校公示的信息保留至当年年底。县级招办和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公示的考生有关信息,上报前至少公示10个工作日,并保留至当年8月底。
62.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办、有关高等学校、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要在公示有关信息的同时,提供举报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受理举报的单位和通讯地址,并按照国家有关信访规定对举报事项及时调查处理。
十、招生管理职责
63.教育部负责各类高校的招生及全国统考工作,其职责是:
(1)指导全国高校招生工作;
(2)制订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
(3)确定高校招生考试种类,审核各省(区、市)高校招生考试科目设置方案,以及有关招生改革方案;
(4)授权教育部考试中心、有关省级招委会和高校组织考试命题工作;
(5)指导有关部门(单位)、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编制招生来源计划,将汇总备案的招生来源计划统一分送各省级招委会;
(6)履行公开和监督高校公开招生信息相关职责;
(7)指导、检查各省(区、市)高校招生工作;
(8)组织开展招生工作的科学研究,培训有关人员,开展宣传工作;
(9)保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正当权益;
(10)组织或督促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64.省(区、市)、市(地区、盟、州)、县(市、区、旗)人民政府分别成立本级招委会,在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招委会(或教育部)的双重领导下负责本地区招生工作。
招委会主任由同级人民政府负责人兼任,副主任、委员由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高校的负责人兼任。
招生办公室是招委会的常设机构,代表招委会行使职权,处理招生日常工作。各级招生办公室应确定必要的编制,配备专职干部和开展招生考试工作必备的办公设备、场所、设施。
市(地区、盟、州)、县(市、区、旗)招委会的职责由各省级招委会做出相应的规定。
65.省级招委会的职责:
(1)执行教育部有关高校招生工作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必要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2)接受教育部委托组织统考试题的命制工作;
(3)汇总高校在本省(区、市)的分专业招生计划和有关招生章程中的主要内容以及高校公布招生章程的网址;
(4)指导、监督高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及本校招生章程;
(5)履行公开和监督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关职责,对本地区有关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及所属高校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评议和责任追究;
(6)负责组织考生报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体检、考试、评卷、考生信息采集及电子档案制作、录取以及其他有关工作;
(7)组织开展招生、考试的科学研究工作、宣传工作和培训工作;
(8)保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正当权益;
(9)受行政部门委托调查处理或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本地区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10)负责对违规考生进行处理;
(11)根据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的申请,对高校信访答复情况进行复查。
66.高校应成立由校长和校内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校招生工作,并设立招生办公室、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和开展招生考试工作必备的办公设备、场所、设施。高校的主要职责是:
(1)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以及主管部门和有关省级招委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2)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并报送本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3)制订本校招生章程;
(4)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工作;
(5)组织实施本校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6)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7)受权组织本校单独招生考试工作,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对违规考生进行认定、处理,并将违规事实处理结果报生源所在省级招办;
(8)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应职责;
(9)支持有关招生管理部门完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10)根据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的申请,对高校有关招生录取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给予答复。
十一、招生经费
67.各省(区、市)招生经费,应由地方教育事业费列支。
高校的招生经费,在本校事业费列支。
68.考生须缴纳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由各省(区、市)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及实施网上录取、考生信息采集、高校单独组织招生考试等工作的情况确定。
十二、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69.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社会其他人员在高校招生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执行。
对违规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取消其当年高校招生考试各科成绩,同时给予其应届毕业当年不得报名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处理。
70.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认为所报考高等学校的招生录取行为违反本规定或其他相关规定的,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可向所报考高等学校提出异议、申诉或者举报。高等学校应当进行调查、处理,属于对政策执行存在异议的,应当及时书面或者口头答复申请人;属于对违规违纪行为举报的,应当组织纪检监察机构或者专门的招生监督机构进行调查,并按照信访条例和有关规定作出书面答复。
考生或者其监护人对高校作出的政策解释不服的,可以向生源所在地的省级招办申请复查;对违规违纪行为举报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生源所在地的省级招办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复查。对复查结论不服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省级招办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的上级机关提出复核。
十三、附则
71.经批准的部分高校单独考试招生、保送生及各种特殊类型招生,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全国统考的考务工作,按照教育部有关考务管理规定执行。
72.现役军人报考高校,按解放军总政治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73.为军队培养的国防生按有关要求执行。74.各省级招委会和高校主管部门,可依据本规定制订补充办法或实施细则,并报教育部备案。
考生档案材料-昆明医科大学海源学院
报名信息确认表、入学考试资格审核表。
七、录取
(一)省招考委根据招生计划和考试成绩划定低录取控制分数线。
(二)录取工作坚持根据考生报考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三)艺术、体育类考生的录取办法为:文化课考试成绩达到低控制分数线的情况下,根据考生志愿,按专业课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四)通过云南省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A级考试(每年6月、12月组织考试)、云南省高校非计算机专业计算机应用知识和应用能力B类一级考试(每年6月、12月组织考试)的考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五)对不予录取的考生,招生学校必须说明详细理由。
(六)经省招生考试委员会批准录取的考生,录取通知书由录取学校在6月25日前直接寄给考生毕业学校招办,各校同时做好档案移交工作。
(七)各院校新生的学费收费见附件1.1。
八、新生入学、在校期间待遇、毕业和就业
新生入学复查等事项,按普通高校招生有关规定执行。
只有获得专科毕业证书的新生才能凭录取通知书在规定的时间到录取学校报到,未取得专科毕业证书的考生由录取学校取消其录取资格,并及时上报省招生考试院和高教处。学生在校期间的待遇与普通高校秋季招生录取的学生相同。就业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实行自主择业与学校推荐就业相结合的办法。
九、加强领导、加强宣传和抵制不正之风
举办招收“专升本”是深化高等教育改革,贯彻落实“科教兴国”战略、培养高层次人才的重要措施。各学校要加强宣传工作,组织、动员考生积极报考,完生任务。各项工作既要严格执行招生政策,遵守招生纪律,又要做好服务。
各学校要加强廉政建设,严格执行招生政策,实施阳光招生,维护“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决抵制和反对各种不正之风,秉公办事。对在招生考试各个环节中违纪舞弊的考生及有关人员,要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附件:
昆明医科大学海源学院2017年普通高校专升本招生计划
学校名称专业代码专业名称相同或相近专业类别代码类别名称计划学费标准元/学年合计昆明医科大学海源学院6612临床医学临床医学66医学口腔医学口腔医学/口腔医学技术66医学药学药学66医学医学影像技术医学影像技术66医学医学检验技术医学检验技术66医学康复治疗学康复治疗技术66医学护理学护理/助产74护理20019000
云南省2017年普通高校专升本统一考试时间表
大类4月8日(星期六)4月9日(星期日)9:00—11:0014:30—16:309:00—11:00理类高等数学高等代数公共化学(无机及分析化学)数据结构电路植物学动物学医学综合数学分析专业化学(无机及有机化学)物理机械设计基础结构力学地质学概论普通测量学公共英语
云南省普通高校专升本考试类别及考试科目设置
类别名称类别代码公共课1公共课2专业课专业统考及院校专业考专业统考院校医学66高等数学公共英语医学综合 护理74高等数学公共英语 护理专业考试昆明学院
考生档案材料-云南能源职业技术学院
报名信息确认表、入学考试资格审核表。
七、录取
(一)省招考委根据招生计划和考试成绩划定低录取控制分数线。
(二)录取工作坚持根据考生报考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三)艺术、体育类考生的录取办法为:文化课考试成绩达到低控制分数线的情况下,根据考生志愿,按专业课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四)通过云南省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A级考试(每年6月、12月组织考试)、云南省高校非计算机专业计算机应用知识和应用能力 类一级考试(每年6月、12月组织考试)的考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五)对不予录取的考生,招生学校必须说明详细理由。
(六)经省招生考试委员会批准录取的考生,录取通知书由录取学校在6月25日前直接寄给考生毕业学校招办,各校同时做好档案移交工作。
(七)各院校新生的学费收费见附件1.1。
八、新生入学、在校期间待遇、毕业和就业
新生入学复查等事项,按普通高校招生有关规定执行。
只有获得专科毕业证书的新生才能凭录取通知书在规定的时间到录取学校报到,未取得专科毕业证书的考生由录取学校取消其录取资格,并及时上报省招生考试院和高教处。学生在校期间的待遇与普通高校秋季招生录取的学生相同。就业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实行自主择业与学校推荐就业相结合的办法。
九、加强领导、加强宣传和抵制不正之风
举办招收“专升本”是深化高等教育改革,贯彻落实“科教兴国”战略、培养高层次人才的重要措施。各学校要加强宣传工作,组织、动员考生积极报考,完生任务。各项工作既要严格执行招生政策,遵守招生纪律,又要做好服务。
各学校要加强廉政建设,严格执行招生政策,实施阳光招生,维护“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决抵制和反对各种不正之风,秉公办事。对在招生考试各个环节中违纪舞弊的考生及有关人员,要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考生档案材料-云南热带作物职业学院
报名信息确认表、入学考试资格审核表。
七、录取
(一)省招考委根据招生计划和考试成绩划定低录取控制分数线。
(二)录取工作坚持根据考生报考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三)艺术、体育类考生的录取办法为:文化课考试成绩达到低控制分数线的情况下,根据考生志愿,按专业课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四)对不予录取的考生,招生学校必须说明详细理由。
(五)经省招生考试委员会批准录取的考生,录取通知书由录取学校6月25日前直接寄给考生毕业学校招办,各校同时做好学籍移交工作。
(六)各院校新生的学费收费见附件1。
八、新生入学、在校期间待遇、毕业和就业
新生入学复查等事项,按普通高校招生有关规定执行。
只有获得专科毕业证书的新生才能凭录取通知书在规定的时间到录取学校报到,未取得专科毕业证书的考生由录取学校取消其录取资格,并及时上报省招生考试院和高教处。学生在校期间的待遇与普通高校秋季招生录取的学生相同。就业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实行自主择业与学校推荐就业相结合的办法。
九、加强领导、加强宣传和抵制不正之风
举办招收“专升本”是深化高等教育改革,贯彻落实“科教兴国”战略、培养高层次人才的重要措施。各学校要加强宣传工作,组织、动员考生积极报考,完生任务。各项工作既要严格执行招生政策,遵守招生纪律,又要做好服务。
各学校要加强廉政建设,严格执行招生政策,实施阳光招生,维护“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决抵制和反对各种不正之风,秉公办事。对在招生考试各个环节中违纪舞弊的考生及有关人员,要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附件:
1.《云南省2015年普通高校“专升本”学校和招生专业》
2.《云南省2015年普通高校“专升本”考试科目》
3.《云南省2015年普通高校“专升本”相同和相近专业》
4.《云南省高职高专院校毕业生“专升本”入学考试资格审核表》
5.《云南省2015年普通高校“专升本”统一考试时间表》
考生档案材料-云南林业职业技术学院
报名信息确认表、入学考试资格审核表。
七、录取
(一)省招考委根据招生计划和考试成绩划定低录取控制分数线。
(二)录取工作坚持根据考生报考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三)艺术、体育类考生的录取办法为:文化课考试成绩达到低控制分数线的情况下,根据考生志愿,按专业课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四)对不予录取的考生,招生学校必须说明详细理由。
(五)经省招生考试委员会批准录取的考生,录取通知书由录取学校6月25日前直接寄给考生学校招办,各校同时做好学籍移交工作。
(六)各院校新生的学费收费见附件1。
八、新生入学、在校期间待遇、毕业和就业
新生入学复查等事项,按普通高校招生有关规定执行。
只有获得专科毕业证书的新生才能凭录取通知书在规定的时间到录取学校报到,未取得专科毕业证书的考生由录取学校取消其录取资格,并及时上报省招生考试院和高教处。学生在校期间的待遇与普通高校秋季招生录取的学生相同。就业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实行自主择业与学校推荐就业相结合的办法。
九、加强领导、加强宣传和抵制不正之风
举办招收“专升本”是深化高等教育改革,贯彻落实“科教兴国”战略、培养高层次人才的重要措施。各学校要加强宣传工作,组织、动员考生积极报考,完生任务。各项工作既要严格执行招生政策,遵守招生纪律,又要做好服务。
各学校要加强廉政建设,严格执行招生政策,实施阳光招生,维护“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决抵制和反对各种不正之风,秉公办事。对在招生考试各个环节中违纪舞弊的考生及有关人员,要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附件:
1.《云南省2013年普通高校“专升本”学校和招生专业》
2.《云南省2013年普通高校“专升本”考试科目》
3.《云南省2013年普通高校“专升本”相同和相近专业》
4.《云南省高职高专院校毕业生“专升本”入学考试资格审核表》
5.《云南省2013年普通高校“专升本”统一考试时间表》
考生档案材料-云南国土资源职业学院
报名信息确认表、入学考试资格审核表。
七、录取
(一)省招考委根据招生计划和考试成绩划定低录取控制分数线。
(二)录取工作坚持根据考生报考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三)艺术、体育类考生的录取办法为:文化课考试成绩达到低控制分数线的情况下,根据考生志愿,按专业课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四)对不予录取的考生,招生学校必须说明详细理由。
(五)经省招生考试委员会批准录取的考生,录取通知书由录取学校6月25日前直接寄给考生毕业学校招办,各校同时做好学籍移交工作。
(六)各院校新生的学费收费见附件1。
八、新生入学、在校期间待遇、毕业和就业
新生入学复查等事项,按普通高校招生有关规定执行。
只有获得专科毕业证书的新生才能凭录取通知书在规定的时间到录取学校报到,未取得专科毕业证书的考生由录取学校取消其录取资格,并及时上报省招生考试院和高教处。学生在校期间的待遇与普通高校秋季招生录取的学生相同。就业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实行自主择业与学校推荐就业相结合的办法。
九、加强领导、加强宣传和抵制不正之风
举办招收“专升本”是深化高等教育改革,贯彻落实“科教兴国”战略、培养高层次人才的重要措施。各学校要加强宣传工作,组织、动员考生积极报考,完生任务。各项工作既要严格执行招生政策,遵守招生纪律,又要做好服务。
各学校要加强廉政建设,严格执行招生政策,实施阳光招生,维护“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决抵制和反对各种不正之风,秉公办事。对在招生考试各个环节中违纪舞弊的考生及有关人员,要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附件:
1.《云南省2014年普通高校“专升本”学校和招生专业》
2.《云南省2014年普通高校“专升本”考试科目》
3.《云南省2014年普通高校“专升本”相同和相近专业》
4.《云南省高职高专院校毕业生“专升本”入学考试资格审核表》
5.《云南省2014年普通高校“专升本”统一考试时间表》
考生档案材料-普洱学院
报名信息确认表、入学考试资格审核表。
七、录取
(一)省招考委根据招生计划和考试成绩划定低录取控制分数线。
(二)录取工作坚持根据考生报考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三)艺术、体育类考生的录取办法为:文化课考试成绩达到低控制分数线的情况下,根据考生志愿,按专业课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四)对不予录取的考生,招生学校必须说明详细理由。
(五)经省招生考试委员会批准录取的考生,录取通知书由录取学校6月25日前直接寄给考生学校招办,各校同时做好学籍移交工作。
(六)各院校新生的学费收费见附件1。
八、新生入学、在校期间待遇、毕业和就业
新生入学复查等事项,按普通高校招生有关规定执行。
只有获得专科毕业证书的新生才能凭录取通知书在规定的时间到录取学校报到,未取得专科毕业证书的考生由录取学校取消其录取资格,并及时上报省招生考试院和高教处。学生在校期间的待遇与普通高校秋季招生录取的学生相同。就业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实行自主择业与学校推荐就业相结合的办法。
九、加强领导、加强宣传和抵制不正之风
举办招收“专升本”是深化高等教育改革,贯彻落实“科教兴国”战略、培养高层次人才的重要措施。各学校要加强宣传工作,组织、动员考生积极报考,完生任务。各项工作既要严格执行招生政策,遵守招生纪律,又要做好服务。
各学校要加强廉政建设,严格执行招生政策,实施阳光招生,维护“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决抵制和反对各种不正之风,秉公办事。对在招生考试各个环节中违纪舞弊的考生及有关人员,要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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