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条依据《浙江省高等职业技术院校自主招生管理办法》精神,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2.院校综合测评。院校可根据专业要求组织必要的综合测试,综合评价考生文化素质和职业适应性。

(1)院校确定拟录取与备录考生名单。综合测评结束后,院校根据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确保质量的原则,按事先公布的录取规则及招生计划,分“拟录取”、“备录(含顺序号)”和“未录取”确定各考生录取情况。按规定在4月15日前提交至省教育考试院指定的高职提前招生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考生可同时被多所院校或同一所院校不同专业拟录取和备录取。

(3)院校办理录取手续。院校根据考生选择结果确定录取名单。当计划已足额完成,或虽未完成但已无备录考生时,该专业录取工作结束,院校按规定办理录取手续,未完成计划转入统一招生录取。高职提前招生录取在4月底前完成。其他高职自主招生院校录取工作5月初开始,5月31日前完成。提前招生已录取考生,自主招生不再录取。此两类招生已录取考生不再参加当年后续各类普通高校招生。

3、取得浙江省内学业水平测试(高中会考)成绩,且所有科目中至少有十个C等及以上。根据《浙江省高等职业技术院校自主招生暂行规定》,每位考生限报一所自主招生的高职院校。

3、取得浙江省内学业水平测试(高中会考)成绩,且所有科目中至少有十个C等及以上。根据《浙江省高等职业技术院校自主招生暂行规定》,每位考生限报一所自主招生的高职院校。

招生章程第十一条招生章程的主要内容包括: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专业培养要求,报考条件与办法,考试办法与规则,对考生中学阶段学业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的要求,录取原则与办法,监督举报办法以及其它应周知学生的事项等。第十二条符合当年高考或高职单考单招报考条件,并已办理高考或高职单考单招报名手续的高中毕业生均可报名。试点高校可根据专业性质与要求,对考生学业水平考试(会考)等第或平时成绩、高中阶段

第十条试点高校根据试点方案制订招生章程,并报省教育考试院审核后向社会公布。高校法定代表人须对本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浙江警官职业学院自主招生对象为浙江生源的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高职)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具体招生章程待定。

1.以上院校2016年自主招生章程(除浙江警官职业学院外)均已经省教育考试院审核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