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本要求
(1)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包括考生诚信状况)作为拟录取的重要内容,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2)初试各科成绩均达到我校规定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
(3)复试总成绩作为拟录取的重要依据,成绩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4)同等学力考生加试课程成绩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2.我校在符合基本要求的考生(简称合格考生)中择优录取,不合格考生一律不予录取。
3.拟录取名单原则上根据合格考生的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确定。
4.不同报考导师之间的合格考生可以相互调剂。调剂考生由学校按报考专业的综合成绩排名择优确定,如考生报考的导师已录满,则通过双向选择调剂录取。
5.拟录取名单报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6.及时处理招生考试录取中出现的争议,保证考生咨询、申诉、监督渠道的畅通。咨询和申诉电话:025-86718661,025-86718705。
综合成绩实行百分制,并按照初试总成绩和复试总成绩各自占比进行计算。综合成绩=初试总成绩/初试总成绩满分×100×50%+复试总成绩/复试总成绩满分×100×50%。
学校根据博士生导师科研情况、报名情况等确认每位博士生导师的招生人数,每位博士生导师的招生人数原则上不超过1人。

(4)已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人员可以再次报考硕士研究生,但只能报考定向培养硕士研究生;在校研究生报考须在报名前征得所在培养单位同意。凡在国外获得学历(学位)的考生,须持有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认证证明。

(4)已获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在校研究生报考须在报名前征得所在培养单位同意。报名参加工商管理硕士(MBA)和公共管理硕士(MPA)须符合下列条件:

(4)已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人员可以再次报考硕士研究生,但只能报考定向培养硕士研究生;在校研究生报考须在报名前征得所在培养单位同意。凡在国外获得学历(学位)的考生,须持有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认证证明。在校研究生报考须在报名前征得所在培养单位同意。凡在国外获得学历(学位)的考生,须持有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认证证明。

(4)已获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在校研究生报考须在报名前征得所在培养单位同意。在校研究生报考须在报名前征得所在培养单位同意。

(4)已获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在校研究生报考须在报名前征得所在培养单位同意。

5.已获硕士或博士学位的人员只准报考委托培养或自筹经费硕士生。

(5)已获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本科生和本科生须在报名现场确认截止日期(2012年11月14日)前取得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证书方可报考。在校研究生报考须在报名前征得所在培养单位同意。

(4)已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人员可以再次报考硕士研究生,但只能报考定向培养硕士研究生;在校研究生报考须在报名前征得所在培养单位同意。凡在国外获得学历(学位)的考生,须持有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认证证明。

(4)已获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在校研究生报考须在报名前征得所在培养单位同意。

(5)已获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本科生和本科生须在报名现场确认截止日期(2013年11月14日)前取得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证书方可报考。在校研究生报考须在报名前征得所在培养单位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