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充分发挥专家组考核作用,尊重导师招收博士研究生的自主权。

(八)发表的学术论文、获奖证书复印件,以及其他可以证明自己能力或成就的材料,如专利等。申请材料由各学院负责审查。申请者须在参加考核时提交材料原件,各学院审查后须在相应复印件上签署考核人名字并加盖学院公章。

(二)专业基础好、科研能力强,在某一领域或某些方面有特殊学术专长及突出学术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在职人员申请者:近三年以第一作者身份至少在报考学科专业的SCI收录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或CSSCI收录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及以上(不包括综述性论文)。在职人员须保证全学习,录取比例不超过当年“申请-考核制”总人数的20。2.应届硕士生申请者:(1)自然学科:近三年至少在报考学科专业的SCI收录期刊上,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不包括综述性论文),或在报考学科专业的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上,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学术论文2篇及以上(不包括综述

(二)综合素质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申请人的思想政治表现、学习(工作)态度、道德品质、遵纪守法情况、人文素质以及举止、表达和礼仪及心理状况等方面。

(四)学校纪检部门对“申请—考核制”工作全程监督。二、招生计划各学院及专业招收“申请—考核制”博士研究生数量不得超过当年招生专业目录中公布博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的50,各专业必须留出一定比例的招生计划用于招收统考的博士研究生考生。三、申请条件(一)符合我校当年博士生招生简章中规定的报考条件,不包含同等学历和在职硕士研究生人员。(二)专业基础好、科研能力强,在某一领域或某些方面有特殊学术专长及突出学术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在职人员申请者:近三年以第一作者身份至少在报考学科专业的SCI收录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或CSSCI收录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

(一)各学院须按照一级学科或相近二级学科成立由5名以上(含5名,申请人选择的导师必须参加考核工作)博士生导师组核工作小组,分别对申请人申请材料进行综合评定,根据招生专业的实际情况采取面试或笔试或两者相结合的方式对申请者进行考核。

(一)学校成立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任组长,研究生处、各招生学院、纪委等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全校博士研究生招生“申请—考核制”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处,负责博士研究生招生“申请—考核制”的具体工作。

1.在职人员申请者:近三年以第一作者身份至少在报考学科专业的SCI收录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或CSSCI收录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及以上(不包括综述性论文)。在职人员须保证全学习,录取比例不超过当年“申请-考核制”总人数的20。

(二)“申请-考核制”录取的博士研究生学习年限、奖助学金、培养方式按照我校当年招生简章规定执行。

(一)符合我校当年博士生招生简章中规定的报考条件,不包含同等学历和在职硕士研究生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