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贵州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为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概况
学校名称:贵阳学院
学校国标代码:
办学性质:公办
办学层次:研究生、本科
办学类型:普通高等教育
学习形式:全日制教育
学校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见龙洞路103号
第三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贯彻落实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招生工作的有关政策,执行学校党委和行政有关招生工作的决议,研究制定招生政策,审定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工作的重大事项,全面组织领导学校招生工作。
第四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是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执行学校制定的招生章程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负责招生录取等日常工作。
第五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招生政策的贯彻落实以及招生录取的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2021年招生计划数以省教育厅下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审核公布的为准。
第七条 调档比例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第八条 严格执行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加分政策。
第九条 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第一次平行投档)考生,在第一志愿(第一次平行投档)生源不足时,录取非第一志愿(征集志愿)考生。我校对非第一志愿考生不设置“志愿级差”。
第十条 普通文、理科类专业进档考生确定录取专业时,实行“分数优先”原则,学校按照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并依据考生专业志愿和招生计划进行专业录取,各专业志愿之间不设“专业级差”。若考生所填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服从专业调剂的,则根据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在我校未录满专业内进行调剂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的,则作退档处理。对不符合国家招生规定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普通文、理科类进档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时,录取排序规则为:当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时,按考生高考语文、数学、外语三科成绩合计总分从高到低排序,若再遇相同分数,则按考生文(理)综合成绩从高到低进行排序,若按以上方法仍遇相同分数,则依次按语文、数学单科成绩顺序进行排序。
第十一条 艺术类、体育类专业进档考生按照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择优录取,投档成绩相同时,录取排序规则为:专业分高的排序在前,若考生专业分再相同,则按普通文(理)科排序规则执行。
第十二条 新高考改革省份考生(含艺术类、体育类)按该省新高考改革方案相关规定进行录取。
第十三条 我校英语专业要求统考外语语种为英语,考生须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组织的英语口语考试成绩, 且达到该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院有关英语口语考试成绩的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考生口语成绩须达到广西招生考试院规定的C等,其他专业不限外语语种,入学后公共外语开设英语和日语。
第十四条 学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校将对其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六条 按照贵州省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学校设有奖学金、助学金等资助项目,执行国家有关“奖、助、贷、勤、减、免、补”政策,精准扶贫政策,帮助贫困学生解决学习生活中的困难,顺利完成学业。
第十八条 学生在规定的年限内,修完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达到毕业要求,发给国家承认学历,经教育部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的贵阳学院毕业证书,并以此具印。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相应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九条 学校实行招生信息公开,通过贵阳学院招生网站(http://zjc.***)、贵阳学院主页(www.***)发布招生有关信息。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851-85400560(兼传真),0851-85406767
监督电话:0851-85231886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见龙洞路103号 邮编:550005
第二十条 本《章程》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贵阳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答案来源于:2021年贵阳学院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省招生委员会关于做好2021年高职专科分类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规定特制定贵阳职业技术学院2021年分类考试招生章程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我院2021年普通高等教育的分类考试招生工作第三条学院全称贵阳职业技术学院办学类型普通高等教育办学层次专科学校性质公办学校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云潭南路609号学院简介贵阳职业技术学院成立于2007年4月是经省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贵阳市人民政府举办的一所全日制综合性高等职业院校实行省市共管以市为主的办学管理体制学院现有观山湖二戈寨清镇三个校区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省招生委员会关于做好2021年高职专科分类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的规定特制定贵阳护理职业学院2021年分类考试招生章程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我院2021年普通高等教育的分类考试招生工作第三条学院全称贵阳护理职业学院办学层次专科学校性质公办学校地址贵阳市观山湖区石林西路2号贵阳护理职业学院是国家教育部备案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公办高等职业院校是一所公办全日制医疗卫生类高等职业院校有大健康实训基地1个有智能化医学技能中心康复实训中心药物物流实训中心卫生检验与检疫实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21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211号及教育部招生工作的相关规定为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学校招生工作阳光公正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学校全称为贵州大学是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的综合性大学部省合建高校世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是具有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全日制公办学校办学层次为本科和研究生上级主管部门贵州省教育厅学校代码学校主校区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甲秀南路第三条学校实行学分制学生在规定的年限内完成培养方案的所有环节和学分达到毕业要求颁发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贵州大学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贵州大学相应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以及教育部的有关规定为做好学校普通本科预科招生工作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贵州民族大学是新中国创建早的民族院校之一是贵州省重点建设高校贵州省人民政府和国家民委共建高校中国政府奖学金来华留学生培养高校学校现有花溪和大学城两个校区分别坐落于山清水秀被誉为高原明珠的贵州风景名胜区贵阳市花溪区和产城融合创新生态文明示范的贵安新区录取在贵州民族大学商学院传媒学院数据科学与信息工程学院机械电子工程学院生态环境工程学院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建筑工程学院旅游与航空服务学院民族医药学院和化学工程学

第二条学校概况学校名称贵阳学院学校国标代码办学性质公办办学层次研究生本科办学类型普通高等教育学习形式全日制教育学校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见龙洞路103号答案来源于2021年贵阳学院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二贵阳学院普通本科招生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命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贵州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为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章程第二条学校概况学校名称贵阳学院第三条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贯彻落实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招生工作的有关政策执行学校党委和行政有关招生工作的决议研究制定招生政策审定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工作的重大事项全面组织领导学校招生工作第四条学校招生办公室是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执行学校制定的招生章程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负责招

第十九条学校实行招生信息公开通过贵阳学院招生网站贵阳学院主页发布招生有关信息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咨询电话兼传真监督电话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见龙洞路103号邮编550005答案来源于2021年贵阳学院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1本科招生专业及人数序号招生代码招生专业学制贵州合计文史理工1320201护理四年药学四年中药制药四年医学检验技术四年康复治疗四年智慧健康养老管理四年404080合计答案来源于2021年贵阳护理职业学院贵阳康养职业大学普通高考招生简章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家教育部贵州省教育厅的有关文件规定实施阳光招生确保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贵州理工学院是教育部批准设立的一所省属本科公办院校学校代码学校坐落在贵阳市设有蔡家关和贵安两个校区第三条贵州理工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开程序公正选拔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招生录取工作原则第四条贵州理工学院招生工作接受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第五条贵州理工学院成立招生工作委员会下设招生办公室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贯彻落实教育部省招生委员会招生工作的有关政策执行学校党委和行政有关招生工作的决议全面负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贵州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为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章程第二条学校概况学校名称贵阳学院学校国标代码办学性质公办办学层次研究生本科办学类型普通高等教育学习形式全日制教育学校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见龙洞路103号第三条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贯彻落实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招生工作的有关政策执行学校党委和行政有关招生工作的决议研究制定招生政策审定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工作的重大事项全面组织领导学校招生工作第四条学校招生办公室是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