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称 | 汉中职业技术学院 | 厦门软件职业技术学院 |
|---|---|---|
| 校友会(公办二类) | 80 | - |
| 高职排名 | 767 | 817 |
| 年份 | 招生类型 | 录取批次 | 最低分 | 最低位次 | 省控线 | 选科要求 |
|---|---|---|---|---|---|---|
| 2021 | 普通类 | 专科批 | 153 | 162571 | 150 | |
| 2021 | 普通类 | 专科批 | 268 | 82348 | 150 |
| 年份 | 招生类型 | 录取批次 | 最低分 | 最低位次 | 省控线 | 选科要求 |
|---|---|---|---|---|---|---|
| 2021 | 普通类 | 专科批 | 198 | 161082 | 150 | |
| 2021 | 普通类 | 专科批 | 341 | 67698 | 150 |
| 年份 | 招生类型 | 录取批次 | 最低分 | 最低位次 | 省控线 | 选科要求 |
|---|---|---|---|---|---|---|
| 2021 | 普通类 | 专科批 | 230 | 117278 | 220 | 首选物理,再选不限 |
| 2021 | 普通类 | 专科批 | 223 | 77643 | 220 | 首选历史,再选不限 |
汉中职业技术学院成立于2004年,是经陕西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由汉中市人民政府举办的一所专科层次普通高等职业院校,教学业务受陕西省教育厅管理和指导,是陕西省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学院2010年通过教育部人才培养工作评估,2019年通过陕西省职业院校教学诊断与改进检查复核,先后被授予教育部首批信息化建设优秀试点单位、全国国防教育特色学校、陕西省平安校园、陕西省教育系统文明校园、陕西省师德教育先进集体、陕西省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学校等荣誉称号。
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
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
国家助学金:2500-3500元/年。
学院奖学金:2000-3000元/年。
勤工助学:学院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
绿色通道:在新生报到时因家庭经济困难无法交清学费的同学,可先入校报到,学费可予以缓缴。
生源地助学货款:在新生开学报到前向家庭所在县(区)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
改革创新 内涵建设
走“协动产业”特色发展之路
厦门软件职业技术学院是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面向全国高考统招的全日制高等院校(院校代码14059),也是福建省支持并主导倡办的省内仅有的两所软件职业院校之一。学校坐落于厦门集美大学城,这里依山面海,风景优美,交通便捷。
厦门地处东南沿海,与台湾隔海相望,是中国五个经济特区之一,是著名的国际性港口风景旅游城市、海峡西岸重要中心城市。这里环境优美、气候宜人、人文荟萃、信息发达、经济活跃,拥有“联合国人居奖”、“国际花园城市”、“全国文明城市”等殊荣。
(一)奖学金
1、国家奖学金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
2、学校奖学金分别为:特等奖1200元、一等奖800元、二等奖600元、三等奖400元。
3、单项奖及社会、企业、个人捐赠的各类奖学金。
(二)贷、助学金
1、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符合贷款条件的学生按具体要求可向生源地相关部门申请信用贷款。
2、延伸“绿色通道”,搭建“绿色长廊”。
3、国家助学金2500元/年。
4、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
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厦门市政府助学奖学金”的管理,逐步完善我院对贫困学生的资助体系,根据厦门市教育局、财政局的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助学奖学金”资助对象是家庭经济困难,不能维持正常学习、生活的在校学生。
第三条 “政府助学奖学金”申请条件:
1.遵守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2.学习成绩较好,平均成绩在中等以上;
3.家庭经济确实困难的,并能提供村、乡(镇)困难证明;
4.在校生活每月经济来源低于150元的,可申请特别困难生的助学奖学金;
第四条 “政府助学奖学金”评定办法:
1.每学年开学的第五周开始“政府助学奖学金”的评定工作。
2.获取资助名额原则上为:一般贫困学生的比例控制在校生总数的15%以内,特别贫困学生的比例应控制在在校生总数的5%以内。
3.学生必须在开学一个月内向学生处提交书面申请并附其它相关证明材料;然后由学生处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评审,在限额内等额评出初步推荐名单,公示一周,无异议后报学院领导审定。学生处将受资助学生的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存档。
第五条 “政府助学奖学金”的管理
1.“政府助学奖学金”按月发放,财务部门设专门帐户进行管理。资助标准为每月每人100元。特别贫困学生的资助可提高到每月每人150元。每年按10个月发放。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停止资助:
(1)违反校规校纪,受到纪律处分。
(2)不正当高消费行为。
(3)申请理由不实。
(4)学习成绩不合格。
第六条 本规定由学院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 2006 年 9 月 1 日起 开始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