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称 | 辽宁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 哈尔滨电力职业技术学院 |
|---|---|---|
| 校友会(公办一类) | 203 | - |
| 高职排名 | 193 | 481 |
| 年份 | 招生类型 | 录取批次 | 最低分 | 最低位次 | 省控线 | 选科要求 |
|---|---|---|---|---|---|---|
| 2021 | 普通类 | 专科批 | 150 | 102737 | 150 | |
| 2021 | 普通类 | 专科批 | 185 | 63814 | 150 |
| 年份 | 招生类型 | 录取批次 | 最低分 | 最低位次 | 省控线 | 选科要求 |
|---|---|---|---|---|---|---|
| 2021 | 普通类 | 专科批 | 350 | 91432 | 150 |
| 年份 | 招生类型 | 录取批次 | 最低分 | 最低位次 | 省控线 | 选科要求 |
|---|---|---|---|---|---|---|
| 2021 | 普通类 | 专科批 | 197 | 99504 | 160 | |
| 2021 | 普通类 | 专科批 | 241 | 50325 | 160 |
| 年份 | 招生类型 | 录取批次 | 最低分 | 最低位次 | 省控线 | 选科要求 |
|---|---|---|---|---|---|---|
| 2021 | 普通类 | 专科批 | 227 | 94733 | 160 | |
| 2021 | 普通类 | 专科批 | 295 | 39060 | 160 |
辽宁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坐落在中国最美丽的边境城市——丹东市,与朝鲜新义州市隔鸭绿江相望。学院始建于1965年,系辽宁省教育厅直属普通高等职业院校,被国家教育部确定为“全国重点建设职教师资培训基地”和“国家数控技术紧缺人才培养基地”,现为全国机械行业骨干职业院校、辽宁省首批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立项建设单位。
学院占地面积500余亩,建筑总面积12.98万平方米。现有浪头和仪表园两个校区,浪头校区位于丹东市临港产业园区北环路,仪表园校区位于丹东市临港产业园区辽宁仪器仪表产业基地。
1.院校志愿录取方法:当第一志愿上线考生数不足计划招生数时:在同批录取学校控制分数线以上,按考生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当第一志愿上线考生数多于计划招生数时:不再调阅第二志愿及其他志愿考生档案。
2.对加分、降低分数投档考生的处理:按生源所属省(市、自治区)招考委(考试院)关于加分、降分投档以及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等照顾录取的规定处理。
3.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对进档考生不设置专业分数级差,按专业志愿优先方式录取,第一志愿满额按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依次类推。对报考同一志愿,且分数、报考专业相同的考生,以报考专业相关的单科成绩高者优先满足志愿。
4.艺术类考生录取方法:招生对象为参加2009年辽宁地区普通高考并经省内统一艺术(美术)专业考试合格的考生,录取时按文化分+艺术(美术)专业分×2的分值从高到低录取。
哈尔滨电力职业技术学院是经黑龙江省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国家公办的东北三省唯一一所独立设置的电力类普通高等职业技术院校,隶属于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学院位于风光旖旎的哈尔滨市区,毗邻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与国际会展中心、亚洲第一高钢塔——龙塔遥相辉映,地理位置优越,校园内、外环境优美。学院1958年建校,办学底蕴丰厚,功能完善,环境优良,师资力量雄厚,办学理念先进,专业特色鲜明,就业前景广阔。建校六十多年来,为国家培养和输送了数以万计的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分布在全国多个省、市、自治区的电力和其它行业,为我国的电力建设和地方经济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学院大力倡导“严、实、精、勤”的校风和“乐教、重德、求专、善导”的教风,把培养具有必要的理论知识和较强的实践能力,且能服务于生产、建设、管理第一线的专业人才作为学院的中心工作,确立了创办精品职业技术学院的奋斗目标。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十四条 按教育部要求,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体制,公平、公正、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 学院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当年生源情况,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制定的投档比例接受投档。
第十六条 对于进档考生,根据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先后顺序按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最低录取分数线以上,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的考生,按其第二专业志愿投档,仍不能满足的按其第三专业志愿投档,以此类推。当某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其随机调录到录取计划未满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
第十八条 成绩相同考生按数学、语文、英语、综合(文、理)科目顺序录取。
第十九条 无专业志愿间的级差分。
第二十条 本校所设专业更适合男生学习和就业,但录取时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二十一条 学校外语课采用英语授课。
第二十二条 身体健康状况:执行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