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南平职业中专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2017-12-16 10:38  南平职业中专 内容被挡住,点击看完整内容
  • 第一条 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是指经政府
  •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具有中等职业
  •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省、市、县
  •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按月发放
  • 第六条 中等职业学校、劳动技工学校每月2
  • 第七条 中职国家助学金的采用“统一办卡,
  •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通过学生资助卡发放给受助学生
  • 第九条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行学校法
  • 第十条 省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
  •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
  •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
  •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布之日起施行
  • 2.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指南.doc

第一条  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根据福建省财政厅、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物价局《关于实施免费中等职业教育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闽财教〔2012〕135号),以及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11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是指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和高等院校附属的中专部、中等职业学校等。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省、市、县(区)政府共同出资设立,主要资助受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资助标准每生每年2000元。以后年度,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适时调整资助标准。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按月发放。学校应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附件1)及《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指南》(附件2)随同入学通知书一并寄发给录取的新生。新生和二年级学生在新学年开学两周内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

中等职业学校应当根据本办法和国家助学金实施意见(闽财教〔2012〕135号)要求,受理学生申请,组织评审,并通过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和技工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报至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不含技工学校)将审核结果在“福建省中职学生资助信息公示管理平台”上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审核通过符合受资助的学生,原则上不予以转学。

第六条 中等职业学校、劳动技工学校每月20日前,通过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和技工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如实填报本校助学金受助学生信息,分别经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逐级汇总至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中职学生信息系统汇总数据分别向省财政厅提出经费申请预算。

地方财政在收到省级财政下达的助学金预算后,应当足额安排应承担的国家助学金预算,按时拨付国家助学金。

第七条  中职国家助学金的采用“统一办卡,集中支付”的发放方式,每学年按在校10个月进行计算,其中:省属中职学校和省属以外中职学校继续延用原有的集中支付方式(不含技工类学校),即:继续按照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省属中职学校国家助学金集中支付试行工作的通知》(闽教财〔2011〕53号)和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中职国家助学金集中支付工作的通知》(闽教财〔2012〕142号)实行。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通过学生资助卡发放给受助学生。中等职业学校或学生资助管理机构为每位受助学生办理中职学生资助卡,学生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和学生证,到发卡银行网点柜台激活资助卡后方可使用。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

第九条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助学工作负主要责任。学校应当制定本校国家助学金具体实施办法,设立专门机构和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助学工作,要建立健全学生信息档案,做好系统的审核、维护、监管工作,以保证享受国家助学金政策的学生信息完整和准确,要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条  省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对享受资助政策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在办学条件、学费标准、招生就业、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措施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督促民办中等职业学校依法办学,规范收费。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对国家助学金的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专项资金或挤占、挪用、滞留国家助学金的行为,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布之日起施行。原《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教〔2007〕73号)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1.2015年南平职业中专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2.2015年南平职业中专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原标题:2015年南平职业中专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2015年南平职业中专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根据福建省财政厅、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物价局《关于实施免费中等职业教育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闽财教〔2012〕135号),以及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110号)等有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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