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学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费(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在校城市户籍学生的5%确定)。未在学校就读的联合办学学生不在免学费范围。
   (二)国家金资助对象为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在校学生的10%确定)和国家11个连片特困地区,西藏及四省藏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和田和克孜勒苏柯尔克孜三地州的农村(不含县城)学生。未在学校就读的联合办学学生不在国家金资助范围。国家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
   (三)天津市政府金资助的对象为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未享受免学费政策且未获得国家金的在校学生。未在我市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联合办学学生不在我市市政府金资助范围。市政府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