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国家金和免学费资金的管理,确保金和免学费政策的顺利落实,根据《河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金管理办法》(冀财教【2013】207号)和《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冀财教【2013】208号)文件有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国家金和免学费政策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若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金管理办法》(冀财教【2013】207号)和《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冀财教【2013】208号)文件有关要求,现结合我校实际,制定石家庄铁路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国家金和免学费政策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包括国家金和国家免学费两个类别。
第三条 为严格国家金和免学费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学校成立国家金和免学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教育处,全面领导我校国家金和免学费工作。
第四条 领导小组成员组长:校长,副组长:党支部书记、德育副校长、教学副校长,成员:学校各科室负责人及各班班主任。 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校国家金免学费政策实施细则,审批确认每年度金、免学费对象名单。
教育处承担金免学费对象认定的组织与管理工作。负责审核各班推荐上报的金、免学费学生情况,根据需要联系申请人家庭所在地的有关机构和单位,对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核实或对申请人进行家庭访问。提出拟确认为金、免学费对象的初审名单,并予以公示。
各班级成立认定评议小组,班主任任组长,成员由学生干部和学生代表组成,负责本班级金、免学费对象的认定与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四章国家免学费
第十条免学费对象:我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户籍学生、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人数按我校城市户籍学生10%比例确定。
第十一条免学费资格审核程序:
1.免学费对象资格每学年核定一次,申请时间与金申请同时进行,按以下程序进行:一是学生申请。每学年注册时,符合免学费条件的学生向学校递交《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有效户口簿和相关证明材料。二是以班为单位进行初评,上报学校。三是学校评审。学校根据学生提交的申请资料认真审核,将初审符合免学费条件的学生名单在校内公示。将符合免学费条件的学生信息输入《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上报主管教育部门审核。
2.学校对初审符合免学费条件的学生暂免收学费,如未通过上级主管教育部门审核的学生需补收学费。
3.符合免学费条件的学生在收到学校通知后,如在两周内未提出免学费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当年享受免学费资格,不享受当年免学费,可待下一学年再按规定申请。
第五章国家免学费和金政策实施原则
第十二条 加强组织领导。各班要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态度做好国家金和免学费政策的宣传和评选工作,明确分工,落实责任。通过各种形式开展宣传,使国家金和免学费政策深入人心,确保国家金和免学费政策全面落实到位。
第十三条 申请国家金和免学费学生个人要诚实守信,要客观地反映本人实际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否则一票否决。学校、乡镇、街道、社区、村委会、民政等部门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