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小学教育(公费师范生)本科专业,选考科目要求为首选科目历史或物理均可,不提再选科目要求。只招收填报该专业志愿的河北考生,新生报到入学前同学校和石家庄地区相关县(市、区)政府签订带编公费培养协议,入学后不得转专业。学生就读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由政府代缴,毕业后由委托培养县安排就业岗位。
第二十三条 学费标准:按照《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关于调整公办普通高校本科学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价行费〔2018〕93号)执行。本科各专业学费标准详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招生计划。
(注:制药工程(中外合作办学)本科专业的培养模式为“3+1”,前3学年在本校就读,学费按每生每年17000元标准收取。第4学年出国就读,学费按外方标准执行,本校不收费;如未能出国就读,第4学年学费按每生4900元标准收取。)
第二十四条住宿费标准:根据住宿条件,普通学生住宿费为每生每年500元或800元。中外合作办学学生住宿费为每生每年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