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落实《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关于落实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金制度政策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财教发[2012]225号)精神,加强我校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管理,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中职学校免学费对象是中职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一、二、三年级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地级以上城市新远城区的学生,以及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
1、对于一年制的中职学校学生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一年的免学费资金补助;两年制的中职学校学生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两年的免学费补助。
2、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免学费比例,全省统一按在校城市学生的10%确定。
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受免学费资助,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免学费对象按学年申请,按学期评定。学生在新学年开学一月内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填报《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申请表》并递交家庭经济困难相关证明材料。
2、学校成立班级、校内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和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三级评审机构,受理学生申请,依照有关规定和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等情况进行语言初审,确定拟免学费学生名单,并通过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报主管的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
第四条 实施免学费政策的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学校有关部门要按上级文件和学校有关政策要求做好免学费工作,加强组织协调,制定具体方案,明确职责分工,认真落实各项措施,保证免学费工作的顺利进行。
2、落实经费责任,强化财务管理。学生处、财务处对学生免除的学费情况要按上级规定和要求向学校领导进行报批和审核,严格管理免除的学费,做到专款专用,同时,对免除的学费需要上级补加的要按规定进行预算上报。
3、加强管理,做好基础工作。建立和完善好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实行电子注册,做好免学费对象的认定和审核。学生处和系部要通过多种方式进行调查和了解,确保“该免学费的不漏下,不该免学费的不虚报”。
4、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抓好监督监管。学校财务审计处要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学生处要对免学费的学生利用一定形式进行公示。
5、做好宣传,形成良好的氛围。学生处要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做好免学费工作的精神和重要意义,使党和国家的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切实感受到党和国家对职业学校的重视和对学生、对家庭的关心。
1、已获得免学费的学生,如发现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除取消免学费资格补交学费外还将给予相关的处分。
2、免学费学生如果平时生活不节俭,有抽烟、饮酒、挥霍浪费行为,有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学校警告以上处分和家庭经济状况好转后,未主动提出取消免学费资格的情形之一的,将取消免学费资格并补交学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