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收费标准
第十章收费标准
第四十一条 我院收费标准按《关于调整公办普通高校学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367号)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广东省普通高校学分制收费的管理办法》(粤发改价格〔2016〕366号)公布的标准执行。文科类专业学费5250元/生·学年;理科类专业学费6410元/生·学年;学前教育专业学费6410元/生·学年;艺术类专业学费7500元/生·学年;园林技术及水产养殖技术专业学费5130元/生·学年;住宿费400-1500元/生·学年。
第四十四条 广东省户籍的建档立卡普通高校全日制专科学生,减免学费(不含学杂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