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凡符合生源所在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规定的报名条件的考生均可报考。其中,艺术类校考考生需根据艺术类校考招生简章的要求,参加我校组织的校考测试。
第十四条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学校对录取新生的男女比例无要求。
第十五条考核方式(含艺术类校考),学生参加生源所在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组织的普通高考。其中,艺术类校考学生还需要参加我校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指定城市举行的艺术类专业校考。
第十六条学校依据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对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的要求,实行学校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监督的录取体制,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按公平、公开、公正和择优录取的原则,根据考生考试成绩和公布的招生计划,严格按招生的有关规定进行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