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及有关程序
第七条 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政策主要内容
我校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要求,设立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金、国家贷款(包括校园地国家贷款和生源地国家贷款)、师范生公费教育、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新生入学资助项目、勤工等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
第八条 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地方资助政策主要内容
按照吉林省教育厅、财政厅相关规定,设立吉林省政府奖学金,奖励标准为4000元/年。
第九条 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校内资助政策主要内容
学校设立校长奖学金,奖励标准为4000元/年;专业奖学金,奖励标准为一等奖1200元/年、二等奖800元/年、三等奖400元/年;超越奖学金,奖励标准为1000元/年。设立多项社会奖学金,奖励标准为1000元/年-2000元/年。
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勤工岗位,资助标准为400元/月。
实施“添翼工程”,促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高自身综合素质。打造“物质保障、能力提升、精神激励”三位一体扶贫育人新平台,改善家庭经济状况对学生成长发展所造成的局限性,促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全面发展,助力困难学生成长成才。
第十条 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及相关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入学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向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贷款,用于解决学费和住宿费。入学时,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如暂时筹集不齐学费和住宿费,可在报到期间,通过高校开设的“绿色通道”先办理入学手续。入学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由高校资助部门根据学生具体情况开展困难认定,采取不同措施给予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