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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电气工程学校(郑州二砂技校)
更新日期:
2023-01-14 14:38
学校类型:
公办学校
联系方式:
0371-67198123
学校地址:
郑州市伏牛路156号
中技
免学费
招生信息
校企合作
学费
农学
农村计划
招生专业
2012年郑州电气工程学校(郑州二砂技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实施方案
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 免学费实施方案》的通知
一、免学费范围和对象
(一)免学费范围
实施免学费中等职业学校是指政府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含中师)、中专、职业高中(含职业中专)、技工学校、普通本专科院校附属的中专部和中等职业学校等。
(二)免学费对象
免学费对象包括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已享受中等职业教育国家金,并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在校学生,可同时申请免学费。
1.享受免学费政策的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当地中等职业学校扣除涉农专业学生后在校生的15%确定。各地在确定享受免学费政策的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时,要优先考虑享受农村居民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学生、孤残学生、计划生育家庭学生、少数民族学生、烈士子女、南水北调库区移民家庭学生,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变故等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具体标准和确定办法由各市、县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但享受免学费政策的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不得突破当地中等职业学校扣除涉农专业学生后在校生的15%。
二、免学费标准
免学费标准按照以下文件规定的学费标准执行:
三、免学费补助及资金负担
(一)对因免学费导致学校收入减少的部分,通过财政给予的补助和学校开展校企合作及顶岗实习获取的收入来解决,以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具体办法是:第一、二学年学校因免学费导致的运转经费缺口,由财政按免学费标准给予补助;第三学年学校因免学费导致的运转经费缺口,原则上由学校通过校企合作和顶岗实习等方式获取的收入予以弥补,对涉农专业和经认定顶岗实习有困难的其他专业,由财政按一定标准给予学校顶岗实习补助,具体办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二)免学费补助资金,按照每生每年平均2000元由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按6:4比例分担。地方财政负担部分,按学校现行管理体制和财政隶属关系分级负担,适当降低开封、南阳、信阳、周口、驻马店、商丘六市负担比例,具体分担办法是:省属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全部由省财政负担;开封、南阳、信阳、周口、驻马店、商丘市市属学校由省、市按2:2比例分担,县(市)属学校由省、市、县按2:1:1比例分担;其他市属学校由省、市按1:3比例分担,县属学校由省、市、县按1:2:1比例分担;省财政直管县由省、县按3:1比例分担。
(三)免学费标准高于每生每年2000元部分,按学校现行管理体制和财政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部门统筹解决;低于每生每年2000元的,按实际免学费标准给予补助,结余资金暂存各级财政部门,不得擅自动用,待中央有关政策明确后,按规定办理。
(四)对在政府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一、二年级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标准给予补助。民办学校学生免学费补助资金,按照公办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分级负担办法和比例由中央、省、市、县各级财政共同分担。其中市、县配套补助资金,按属地原则,由所在省辖市政府负责统筹落实。
四、免学费对象的确定
(一)免学费名额确定
免学费对象在每年秋季学期确定一次。各级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根据经济发展水平、所属学校专业设置及生源情况等,分学校确定免学费名额,指导监督学校按照政策规定将免学费名额分配到相关专业或班级。
(二)免学费对象确定
免学费涉农专业学生的确定。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时,涉农专业学生由学校按《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中确定的21类涉农专业直接将免学费学生名单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师生监督。
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确定。主要包括两个程序:一是学生申请。学校在秋季学期开学前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应同时寄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免学费申请表》(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在春季学期结束前,向一、二年级在校生发送《申请表》。申请免学费学生在秋季学期开学一周内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申请表》,递交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农村户籍的户口本、农村居民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件或加盖发放机关印鉴的上述证件复印件;由乡级以上政府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状况证明材料。二是学校评审。以专业(或班级)为单位根据学生提交的家庭经济困难相关证明材料和《申请表》,认真进行评议,按规定的名额评审提出免学费的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评审结束后,学校要将免学费的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师生监督。
(三)免学费对象审核
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将《免学费学生名单》(附件2)统计汇总并加盖学校印章后,报同级教育、劳动和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并逐级上报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备案。免学费学生名单确定后,由学校向免学费学生发放《免学费通知》(附件3),作为学生免缴学费依据。学校要将《免学费通知》和《免学费学生名单》妥善保存备查,并建立免学费学生信息档案。
五、免学费补助资金拨付
(一)免学费补助资金实行学期预拨和结算制度。每年秋季学期开学前,省财政厅、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上一学期学校享受免学费政策人数及补助标准,测算下达中央和省补助资金。各级财政、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将上级下达的免学费补助资金,连同本级财政应负担的资金于开学前及时预拨到所属学校,确保学校正常运转。秋季学期结束后,按实际免学费人数和分专业免学费标准进行学期结算,在下达春季学期预算时予以追加或核减。春季学期开学前,根据上一年度秋季学期学校享受免学费学生数和免学费标准,下达春季学期免学费补助资金预算。享受免学费学生中途退学或转学,从次月起相应停止免学费补助,因此形成的资金结余全部用于下一学期免学费补助。
(二)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时,学校对涉农专业学生直接免学费。对持有本方案规定的有效证明材料的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经学校审核后可暂缓交纳学费。免学费学生名单确定后,学校要及时办理免学费手续,对已收取的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要以现金形式如数退还学生本人。
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工作分三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拨付免学费补助资金。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在开学前后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等多种宣传形式,广泛宣传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政策。春季学期开学前,各级财政、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据上一年度秋季学期免学费学生数及补助标准,及时预拨免学费补助资金。秋季学期开学前,各级财政、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春季学期学校享受免学费政策人数及补助标准,下达秋季学期免学费补助资金预算。
第二阶段,评审确定免学费对象。开学后一个月内,各学校按工作方案和规定程序评审确定《免学费学生名单》并汇总上报同级教育、劳动和财政部门审核,逐级上报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
第三阶段,总结工作。免学费工作结束后,各市、县和学校要对本学期免学费工作认真总结,及时发现解决存在问题,研究提出有针对性的措施建议。学期结束后,各学校要及时填报免学费结算报表,进行学期结算。
七、2009年秋季学期和2010年春季学期免学费工作安排
(一)省实施方案印发后,各级财政和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于2010年2月28日前将2009年秋季免学费补助资金预算下达到本级直属学校,同时预拨部分2010年春季学期免学费补助资金,以保障学校正常运转,其余资金待中央2010年春季学期补助资金下达后,连同本级应负担资金一并拨付到学校。
(二)免学费补助资金预算下达后,各级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抓紧确定所属学校免学费名额,督促指导学校按照方案要求,于2010年3月10日前完成2009年免学费对象的评审和免学费补助统计工作。3月15日前各学校要将《免学费学生名单》报送同级教育、劳动和财政部门审核认定,并逐级上报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备案。
(三)2010年春季学期开学一个月内,学校要将2009年秋季学期和2010年春季学期免学费学生已交学费,以现金形式退还学生本人。对不按规定全额退还学生学费的学校和有关人员,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分工,落实责任。要制定宣传工作方案,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使党和政府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为免学费政策的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确保免学费政策全面落实到位。
(二)落实经费责任,及时拨付资金。各级财政部门要足额落实本级应负担的免学费补助资金,及时拨付免学费补助资金,确保学校正常运转。要进一步完善对困难地区的转移支付制度,确保免学费补助资金落实到位。
(三)严格收费审批,规范收费行为。公办学校不得因免学费而提高其他收费标准,或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乱收费。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的规定,2012年秋季学期前,中等职业学校的学费、住宿费标准不得高于2006年秋季学期相关标准。各地要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各项收费的管理。
(四)加强学校管理,做好基础工作。各地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免学费补助资金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指导、监督学校建立严格的预决算制度,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按部门预算要求,编制综合预算,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与标准支出,确保免学费资金使用的规范和有效。要对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资质进行全面清查,并定期公布不合格中等职业学校名单。同时,要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专业设置进行规划,完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电子注册制度,加强学籍管理,做好免学费对象的认定工作,保证学生基本信息的完整和准确。
(五)部门通力合作,狠抓监督检查。各级财政、价格、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与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密切合作,齐抓共管,加强对免学费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市、县人民政府要把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和免学费工作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抓实抓好。对虚报学生人数,骗取国家补助资金等违规行为,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学校负责人的责任。
在实行免学费政策的同时,中等职业教育要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坚持多元化办学,大力推进改革和创新,全面提高办学质量,提升中等职业教育的吸引力。
附件:1.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免学费申请表
2.免学费学生名单
3.免学费通知
郑州电气工程学校(郑州二砂技校)河南省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实施方案
为加快发展中等职业教育,促进教育公平和劳动者素质提高,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金制度的意见》(财教〔2012〕376号),从2012年秋季学期起,进一步扩大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政策范围。现就做好免学费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免学费范围和对象
(二)免学费对象
1.免学费对象包括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含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
(1)中央和省财政按在校城市学生(扣除涉农专业和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10%的比例确定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各市县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具体比例。已享受中等职业教育国家金的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学生,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可同时申请免学费。
各地在确定享受免学费政策的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时,要优先考虑享受居民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计划生育家庭学生、少数民族学生,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变故等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3)“3+2”分段五年制在校生,中专教育阶段按规定享受免学费政策;普通高中毕业生或同等学力一年学制的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参加顶岗实习或工学交替的,原则上参照中等职业学校三年级在校生享受免学费政策。
2.对在政府教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批准、符合国家标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一、二年级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标准给予补助。
二、免学费标准
免学费标准按照以下文件规定的学费标准执行:
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实际收取的学费低于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学费标准的,仍按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学费标准给予免学费补助。
三、免学费补助及资金负担
(一)对因免学费导致学校收入减少的部分,第一、二学年由财政按照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人数和免学费标准补校;第三学年原则上由学校通过校企合作和顶岗实习等方式获取的收入予以弥补,不足部分由财政按照不高于三年级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人数50%的比例和免学费标准,适当补校。
(二)免学费补助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按6:4比例分担。免学费补助资金地方负担部分,根据学校现行管理体制和财政隶属关系,省属中等职业学校全部由省财政负担;省辖市属中等职业学校由省、市财政按3:7比例分担;县(市、区)属中等职业学校由省、市、县财政按3:2:5比例分担;省财政直管县由省、县财政按5:5比例分担。
(三)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免学费补助资金,按照公办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分级负担办法和比例由中央、省和市县各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市县分担补助资金,按属地原则,由所在省辖市政府负责统筹落实。
四、免学费对象的确定
(一)免学费对象评审。免学费对象在每学期开学时确定一次。
1.每学期开学时,学校应及时向新生宣传免学费政策,详细告知学生申报时限、申请程序、申报材料及相关要求。
2.享受免学费政策的涉农专业学生,在每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由学校直接将姓名、性别、年级、专业、班级等信息在本校网站上公布,并在校内醒目地方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学生家长和师生监督。
3.申请享受免学费政策的非涉农专业农村(含县镇)学生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学期开学两周内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免学费申请表》(附件1-1),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农村(含县镇)学生提供户口本(或加盖发证机关印鉴的复印件);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居民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件(或加盖发证机关印鉴的复印件)或由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状况证明材料。学校以专业(或班级)为单位根据学生提交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免学费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认真进行评议,评议结果在本校网站上公布,并在校内醒目位置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学生家长和师生监督。
(二)免学费对象审核
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将《20年季学期免学费学生汇总表》(附件1-2)统计汇总并加盖学校印章后,报同级教育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批复,并逐级上报省教育厅或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学校根据同级教育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批复的免学费名单,向免学费学生发放《学校免学费通知》(附件1-3),作为学生免缴学费依据。学校要将《学校免学费通知》和《20年季学期免学费学生汇总表》妥善保存备查,并建立免学费学生信息档案。
春季和秋季学期免学费对象评审、上报和审批工作要分别于5月1日前和11月1日前办理完毕。
五、免学费补助资金拨付
(一)免学费补助资金实行先预拨后结算制度。每年春季学期开学前,省财政厅根据省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计汇总的上一年度学校享受免学费政策人数及免学费结算金额,按一定比例提前下达全年免学费中央和省补助资金。各级财政、教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上级下达的免学费补助资金,连同本级财政应负担的资金于开学前及时预拨到所属学校,确保学校正常运转。
每年11月底前,省财政厅根据省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提供的本年度实际享受免学费政策人数及免学费结算金额,对缺口部分追加下达中央和省补助资金,各市县也要相应足额落实本级财政应负担的资金。
(二)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每学期开学时可照常收取学生学费。免学费补助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将免学费补助资金预算下达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根据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汇总的民办学校免学费学生名单,采取直接支付方式,通过代发银行将免学费补助资金直接打入免学费学生本人的“中职学生资助卡”中。
(三)每学期开学时,公办学校要先进行免学费对象的评选和公示,待免学费名单经同级教育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批复后,方可向没有享受免学费政策的学生收取学费,不得采取先收后返的方式收取免学费对象学费,严禁“一边免费、一边收费”。
(一)支出范围。免学费补助资金用于弥补学校因免除学生学费而形成的运转经费缺口。学校可用于公用经费、教职工培训、教学实训仪器设备购置、教学及办公用基础设施建设、修缮、改造等事业发展支出,并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和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免学费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对外投资、捐赠赞助等。已实行生均财政拨款改革的学校,可使用免学费补助资金弥补人员经费缺口;未实行生均财政拨款改革、仍按事业单位标准核定安排部门预算的学校,不得将免学费补助资金用于人员经费开支。
(二)结余资金管理。每年年底前,各市县财政部门要根据同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计汇总的本年度实际享受免学费政策人数和免学费结算金额,确定结余资金额度,并在安排下达下一年度免学费补助资金时相应抵顶各级财政应负担的资金。严禁用上级免学费补助资金结余抵顶本级财政应负担的资金,严禁擅自将免学费补助结余资金挪作他用。
(一)2012年秋季学期前已出台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的市、县,免学费标准高于或实施范围大于本方案要求的,可按照本地的办法继续实施。
(二)《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发展改革委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实施方案>的通知》(豫财教〔2010〕13号)、《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财教〔2010〕21号)、《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发展改革委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扩大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政策覆盖范围的通知》(豫财教〔2010〕35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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