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粤财教【2013】54号《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金制度的实施意见》的精神,学校对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和地级市以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费,只收住宿费。住宿费及非免学费学生收费标准(粤物价局【2008】150号规定)
凡符合以下六种情况之一的地级市以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1、城市低保或特困家庭子女;2、孤残学生、烈士子女或优抚家庭子女;3、本人或家庭成员因工伤残或重大疾病;4、家庭遭受重大灾害或变故;5、父母双方或一方残疾,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6、单亲家庭、父母年事已高或丧失劳动能力。)开学后由学生提出书面申请,并上交有关证明材料,学校按相关规定和程序审核、确认和报上级审批,按在校地级市以上城市学生的5%确定为免学费生。
1、凡就读我校的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可申报国家金,具体申报条件及手续按粤财教【2013】54号文件精神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