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人社厅关于全面实行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进一步完善国家金制度的通知》(川财教〔2012〕298号)有关要求和规定,为加强国家金的发放和管理,确保惠民政策进一步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的<中等职业学校国家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110号),我们制定了《四川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的<中等职业学校国家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110号)和《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人社厅关于全面实行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进一步完善国家金制度的通知》(川财教〔2012〕298号)有关要求和规定,为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金的管理,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金资助对象是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一、二年级非涉农专业学生总人数的20%确定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涉农专业范围,根据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全国技工院校专业目录以及专业设置管理办法确定。
2.对市(州)、县(市、区)属中职学校,在实行全面免学费后,按照中央规定,金补助比例调整为与免学费补助比例一致。换算为定额方式,即:省财政金补助定额=省财政免学费补助定额÷2000元×1500元)。其余部分由学校的同级财政承担(市州本级对非扩权县的补助标准,由市州政府自行确定)。
学校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好对受生的申请和认定工作。20%比例控制范围,通过学生申请和班级、学校评审,评选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受国家金资助。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重点是:重点优抚对象,城、乡低保户、孤儿,一至四级残疾学生;父母双残或单残,家庭主要成员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学生;因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经济严重困难的学生。
第十条 各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对享受资助政策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在办学条件、学费标准、招生就业、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措施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督促民办中等职业学校依法办学,规范收费。
第十一条 鼓励地方政府、行业企业和社会团体设立中等职业学校金、奖学金,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为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学生提供贷款。
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开辟“绿色通道”,对携有可证明其家庭经济困难材料的新生,可先办理入学手续,根据核实后的家庭经济情况予以不同方式的资助,再办理学籍注册。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对国家金的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专项资金或挤占、挪用、滞留国家金的行为,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对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开展好、成绩突出的地区和学校将予以表扬表彰。
国家金资助对象是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涉农专业范围,根据教育部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2012年修订)》(教职成[2010]4号)及《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教职成厅[2010]9号)专业设置管理办法确定,涉农专业范围为:农林牧渔所有32个专业,以及轻纺食品类的粮油饲料加工技术、粮油储运与检验技术和医药卫生类的农村医学专业等3个专业。
2)学生填写《中等职业学校国家金申请表》,在新学年开学一周内向就读学校提交,并递交家庭经济困难相关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