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各位同学:
  
 
     第二学位是指同一学生在修读主修专业并获得相应学位的同时,跨学科门类修读第二专业所获得的学位。根据《山东大学(威海)本科学生学分制管理暂行规定》,学校积极创造条件,鼓励学有余力的学生修读第二学位。现将2016级本科生修读校内第二学位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条件
  
 
     1、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2016级本科生,学有余力,且具有较强的自主学习能力。
  
 
     2、品德优良,遵纪守法,无违规违纪记录。
  
 
     3、符合主办学院的其他条件。
  
 
     二、开办专业
 
     为了便于学生修读,现有以下专业以单独编班方式开展第二学位培养,请2016级同学根据自身情况,自行选择报名。
 
 2016级第二学位实行单独编班招生的专业(表1)
 
 
     
  
   
    
     专业名称  | 
     授予学位  | 
     开办学院  | 
     报名地点  | 
     咨询电话  | 
     联系人  | 
    
    
     国际经济与贸易  | 
     经济学  | 
     商学院  | 
     商学院教务办公室 (学院楼236室)  | 
     567-1093 (小号7093)  | 
     于老师  | 
    
    
     金融学  | 
     经济学  | 
     商学院  | 
    
    
     工商管理  | 
     管理学  | 
     商学院  | 
    
    
     市场营销  | 
     管理学  | 
     商学院  | 
    
    
     人力资源管理  | 
     管理学  | 
     商学院  | 
    
    
     法学  | 
     法学  | 
     法学院  | 
     法学院办公室 (图西环楼203西)  | 
     568-8736  | 
     谭老师  | 
    
   
  
 
   
  
  
 
     三、录取程序
  
 
     1、报名工作由主办学院负责,咨询电话见(表1)。即日起至2016年10月28日之前,有意报考第二学位的学生需填写报名表,交由主办学院汇总并审核。
 
     注意:报名仅一次机会,逾期不再办理。2016级双学位课程于大一春季学期开课。
  
 
     2、学生本人报名前须认真查看主修专业与拟修读第二学位的专业培养方案(附件3,修读过程中可能会有微调,供参考),正确评价自己的学习能力,在保证完成主修专业培养方案的基础上,有能力修完拟修读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第二学位培养方案与主修专业培养方案中相同课程可免修,相近课程可申请置换)。
  
 
     3、如申请第二学位的学生数超出招生计划时,主办学院应公布遴选办法,组织必要的考核。若某个专业招生人数少于30人,则不予单独开班,主办学院要及时通知学生,学生可以改报其他专业。
  
 
     4、主办学院应对拟录取第二学位的学生名单进行公示,无异议后,上报教务处备案并建立第二学位学籍。
  
 
     四、教学要求
  
 
     1、修读第二学位与主修该专业的学生统一培养方案、统一课程要求、统一考核标准,统一教学安排。即修读第二学位学生的培养方案、课表编排、选课组织、考试安排、成绩管理、毕业审核、证书发放等与主修该专业同步进行。
  
 
     2、学生在主修专业修得的课程,与第二学位课程内容相近、学分(学时)相同或相近时,由第二学位主办学院认定,符合课程置换原则的,可进行课程置换予以免修。
  
 
     3、开办学院要加强教学管理,保证教学质量。修读学生必须按教学计划要求完成课程学习,成绩和考试等工作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五、收费管理
 
     修读第二学位实行按修课学分缴费制度,收费标准与第一学位一致;如果考试不合格,需跟下一年级或主修专业重修,重修科目按学分另行收费。收费时间及收费方式由主办学院自行规定。
  
 
     六、其它
  
 
     1、第二学位授予条件与第一学位相同。学生修读第二学位,达到学位授予条件者,学校为其单独发放第二学位证书;学生修读第二学位,在规定修业年限内未达到学位授予条件者,学校为其出具第二学位专业的课程成绩单。
  
 
     2、修读第二学位的学生,其修业年限不得超出6年(不含因病休学时间)。
  
 
     3、同一学生在校期间,只允许修读一个第二学位。
 
  
 
  
 
     附件1:《本科生修读第二学位申请表》
 
     附件2:《第二学位录取学生统计表》
 
     附件3:双学位相关专业培养方案
 
  
 
  
 
  
 
         教务处
 
 2016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