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三条 学生缴费按湖北省物价部门审核的标准执行:学费标准为普通专业5000元/生·学年,艺术专业6500元/生·学年,中外合作专业12000元/生·学年;公寓住宿费标准为6人间1080元/生?年,4人间1320元/生?年(所有宿舍均安装空调和洗浴设备,实际住宿费标准以物价部门新核准的收费标准为准)。
第二十四条 学生缴纳学费和住宿费后,如因故退学、休学、转学或提前结束学业,由学生书面申请,学校领导审批,按照教育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和学校退费审批程序办理退费手续。学生因违反校纪校规或触犯刑律而被劝其退学或被开除学籍的,其学费和住宿费不予退回。
第二十六条 国家贷款、奖学金、金等措施按照教育部、湖北省教育厅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具体为:(一)奖学金:国家奖学金8000元/生·学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生·学年。(二)国家金:一等4400元/生·学年、二等3300元/生·学年、三等2200元/生·学年。(三)家境困难学生可申请国家生源地信用贷款、可申请学校勤工岗位、精准扶贫学生可优先申请国家金。(四)根据《关于对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等学校学生施行国家资助的通知》(财教[2015]462号)精神,退役军人考入本校就读,提交相应资料,经审核符合条件者,国家实行学费减免;在校生(包括录取新生)应征入伍(直招士官)可申请学费代偿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