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国家贷款、奖学金、金等措施按照教育部、湖北省教育厅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具体为:(一)奖学金:国家奖学金8000元/生·学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生·学年。(二)国家金:一等4400元/生·学年、二等3300元/生·学年、三等2200元/生·学年。(三)家境困难学生可申请国家生源地信用贷款、可申请学校勤工岗位、精准扶贫学生可优先申请国家金。(四)根据《关于对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等学校学生施行国家资助的通知》(财教[2015]462号)精神,退役军人考入本校就读,提交相应资料,经审核符合条件者,国家实行学费减免;在校生(包括录取新生)应征入伍(直招士官)可申请学费代偿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