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湖北国土资源职业学院招生章程

2014-04-21 14:46  湖北国土资源职业学院 内容被挡住,点击看完整内容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 第二条
  • 第三条
  • 第四条
  • 第五条
  • 第六条
  • 第七条
  • 第八条
  • 第九条
  • 第十条
  • 第二章 招生机构及录取规则
  • 第三章 学费及奖学金助学金措施
  • 第十一条
  • 第十二条
  • 第十三条
  • 第十四条
  • 第十五条
  • 第十六条
  • 第十七条
  • 第十八条
  • 第四章 新生的入学资格复查与毕业就业升学
  • 第五章 附则

湖北国土资源职业学院是经教育部、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普通高等专科(高职)学校。为了规范学院招生工作,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利益,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学院全称为湖北国土资源职业学院,湖北省招生代码:8480,国标代码为13800,各省(市、区)学生填报我院志愿代码详见当年各省(市、区)招生专刊。

第二条:学院为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高职)学校,学院地址:武汉市汉南区育才路399号。

第三条:学院面向全国省(市、区)招收应届高中毕业生、中职生。

第四条:学院招生实施“阳光招生”, 遵循“公平、公开、公正”、择优录取原则。

第二章  招生机构及录取规则

第五条:学院设招生办公室负责招生日常工作。

第六条:学院入学考试采用由全国统一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单独招生、技能高考、五年一贯制、3+2等形式,录取按志愿优先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录取。新生专业的确定按考生的专业志愿安排。

第七条:除年度分专业招生计划中特别注明的专业外,学院对学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学院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黄金部队定向培养直招士官班招生,按照当年国家政策要求执行。

第八条:对于省级招生部门规定的各种增加分数或者降低分数投档的考生,学院予以承认。

第九条:除年度分专业招生计划中特别注明的专业外,不限男女生比例。

第十条:对生源基地的毕业生,经所在中学的校长和班主任推荐后,同等条件下学院予以优先录取。

第三章  学费及奖学金助学金措施

第十一条:学院普通专业学费标准、住宿费标准按照湖北省物价局审批标准执行,分学年收取学费和住宿费。

第十二条:学院为优秀学生提供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院奖学金、新生奖学金、各类企业奖学金;为家庭困难学生提供了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贫困生学费减免、特困生学费减免与生活补贴、临时性困难补助、勤工助学岗位等,多种途径和措施帮助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困难辍学。

第十三条:学院设新生奖学金:凡第一志愿填报我院达到当地省(市、区)三本分数线的考生奖励1000元、二本分数线的考生奖励3000元、一本分数线的考生奖励5000元,新生入学报到时按奖励标准直接减免学费。校企合作企业另设有企业奖学金。

第四章  新生的入学资格复查与毕业就业升学

第十四条:新生入学一个月内,学院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者,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五条:学院多种途径培养学生的就业能力、创新能力、创业能力,鼓励学生个性发展。毕业生综合素质高、技能具有基础理论扎实,知识面较宽、适应性较强等特点。学院按高等学校就业政策负责推荐每一名毕业生就业。

第十六条:继续深造:(1)根据湖北省“专升本”招生政策,学生参加高校普通“专升本”考试,可升入湖北省属普通本科院校学习,取得普通本科文凭;(2)学院学生可进入应用型本科、研究生通道:(3)学院与中国地质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等重点高校联合办学,开展教育、研究生教育。学生在校参加“专本套读”,同期获得中国地质大学等高校本科文凭。(4)学院与中国地质大学(武汉)联合办学,开展了网络本科教育,学生参加中国地质大学(武汉)自主组织的入学考试,可录取到中国地质大学网络学院本科学习;(4)中外合作:学院与韩国、加拿大等国家普通高校开展联合办学,学生可升入相关大学就读本科、研究生或出国就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学院不委托也不允许任何中介机构参与学院招生工作。

第十八条:本章程适用于全日制普通专科(高职)招生,本章程由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原标题:2014年湖北国土资源职业学院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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