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重庆交通大学博士研究生招生实施办法(修订)(网上报名、报考条件、报考对象)

2018-12-28 09:43  重庆交通大学 内容被挡住,点击看完整内容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入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和《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十三五”规划》(教研〔2017〕1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进一步深化博士研究生招生制度改革,推进完善博士研究生“申请-考核”招生选拔机制,激发博士研究生教育活力,全面加强拔尖创新人才选拔,结合学校博士研究生培养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 第二条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在学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研究生院统一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研究生招生办公室(以下称“研招办”)牵头,各招生学院具体负责共同完成。
  • 第三条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按照公开、公正、公平选拔优秀生源的原则开展,从政治思想、学术道德、学术水平、科研能力等方面对报考对象进行全面考查。
  • 第四条报考条件
  •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祖国,愿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遵纪守法,品行良好,诚实守信,学风端正,无任何考试作弊,剽窃他人学术成果及其它违法违纪受处分记录。
  • (二)考生的学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 1.已获硕士学位的人员(获得境外硕士学位的考生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
  • 2.应届统招硕士毕业生(最迟须在入学前取得硕士学位)。
  • 3.获得我校硕博连读资格的在读二年级硕士研究生。
  • (三)有2名与报考学科、专业相关的副高级职称及以上的专家推荐。
  • (四)现役军人考生,按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的规定办理。
  • (一)网上报名。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需在我校当年招生章程规定的时间内登录中国研招网完成报名相关手续;下载我校专用的专家推荐书,提交相关报名信息。
  • (二)现场确认。考生须携带“博士学位研究生网上报名信息简表”(网上报名成功后自行在中国研招网打印并填写本人自述,之后由本人签字、单位盖章)、硕士学历和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应届硕士毕业生提供学生证原件和复印件;在境外获得硕士学位的考生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认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硕士期间的成绩单复印件、两位专家的推荐书、报考导师的报考同意意见表,按规定时间、规定地点完成现场确认并缴纳初试费用。
  • (三)函报。外地考生可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函报,函报考生须按要求提前联系研招办。
  • (一)基础能力考核
  • (二)综合考核
  • 1.“博士学位研究生网上报名信息简表”(网上报名成功后自行在中国研招网打印并填写本人自述,之后由本人签字、单位盖章)。
  • 2.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复印件及期间学业成绩单(须授课单位盖章)。应届毕业生提供由就读院校盖章的在读证明。
  • 3.硕士学位论文全文(应届生提交论文主要成果和详细摘要)。
  • 4.已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复印件、主持的科研项目相关证明材料。
  • 5.英语考试证书或成绩单复印件。
  • 6.两份攻读博士学位专家推荐书。
  • (1)专家组考核。由学院组织专家组(-少5人,其中博士生导师不少于3名),首先对申请考生的综合材料进行审核,然后再以面试的方式对考生进行综合考核并给出成绩(取平均分,百分制)。如果有2名及以上专家给出的成绩低于60分,则视为考生综合考核不合格,取消该考生的录取资格。
  • (2)导师考核。导师结合学生所报材料及面试情况对报考本人的学生给出综合评价,打出分数(百分制)。如导师给出的成绩低于60分,则视为考生综合考核不合格,取消该考生的录取资格。
  • 1.录取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学术道德与学术水平全面衡量,择优选拔;按需招生,宁缺毋滥,确保质量。
  • 2.各专业的录取工作由学院博士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组织进行。基本原则是导师根据当年自己的招生计划在报考本人的、经综合考核合格的考生中择优录取。
  • 3.综合考核合格但未被所报考导师录取的考生可以申请调剂到本专业有计划缺额的其他导师名下。
  • 4.录取结束后,招生学院将拟录取名单提交院长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学校研招办,该名单必须明确考生的录取专业、导师。拟录取名单经学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审核后对外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 5.各招生学院须在实施细则中进一步明确本学院录取工作的具体操作程序,报研究生院审核后公布,按章施行。录取工作中考生的咨询、投诉由学院博士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负责解答、处理。
  • 第十一条招生命题、制卷等过程必须严格按相关保密规定进行。
  • 第十二条基础能力考核须全程录像,专家组综合面试须全程录音、录像。
  • 第十三条基础能力考核(含考试、阅卷、登分)和综合考核必须按相关规定公平、公正进行。
  • 第十四条招生全过程由学校监察处负责监督。相关信息必须及时向考生公开、公示,接受考生的监督。
  • 第十五条招生考试实行回避制度。凡有直系亲属报考我校博士研究生的,不得参与当年度我校博士研究生招生的命题、阅卷、监考、面试等工作,也不得作为评审组成员参与复试阶段的综合考核评分工作,已为校院招生领导小组成员的应主动回避。
  • 第十六条 在招生过程中,专家组成员、导师及相关命题、阅卷、监考等工作人员有任何违规违纪情况或发生泄密事件的,将按学校有关规定对涉事人员严肃处理,触犯法律者依法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重庆交通大学博士研究生招生实施办法(试行)》(交大〔2017〕315号)废止。
  • 第五条报名程序
  • 第六条选拔模式
  • 第七条硕博连读
  • 第八条“申请-考核”制
  • 第九条研究生院根据国家下达给我校的招生计划和各专业历年招生情况制定分专业招生计划,报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审批后下发到各招生学院。各招生学院根据导师的项目、科研及导师本人申请将计划具体分配到各导师。
  • 第十条录取工作中如有导师不能完成计划,根据实际情况剩余计划可调拔到其他导师;如某专业不能完成计划,则将该专业计划调整到其他专业。
  • 第二章 报 名
  • 第三章 选 拔
  • 第四章 计 划
  • 第五章 纪律要求与监督
  • 第六章 附 则

重庆交通大学博士研究生招生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入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和《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十三五”规划》(教研〔2017〕1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进一步深化博士研究生招生制度改革,推进完善博士研究生“申请―考核”招生选拔机制,激发博士研究生教育活力,全面加强拔尖创新人才选拔,结合学校博士研究生培养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在学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研究生院统一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研究生招生办公室(以下称“研招办”)牵头,各招生学院具体负责共同完成。

各招生学院须成立以院长任组长、分管副院长任副组长的学院博士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制定本学院当年《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实施细则》,组织实施本单位博士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开展,负责解答、处理考生向本学院提出的招生咨询及投诉。学院博士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组成情况(包括秘书、成员等)应在学院“实施细则”上予以公布。

第三条 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按照公开、公正、公平选拔优秀生源的原则开展,从政治思想、学术道德、学术水平、科研能力等方面对报考对象进行全面考查。

第二章 报 名

第四条 报考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祖国,愿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遵纪守法,品行良好,诚实守信,学风端正,无任何考试作弊,剽窃他人学术成果及其它违法违纪受处分记录。

(二)考生的学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已获硕士学位的人员(获得境外硕士学位的考生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

2.应届统招硕士毕业生(迟须在入学前取得硕士学位)。

3.获得我校硕博连读资格的在读二年级硕士研究生。

(三)有2名与报考学科、专业相关的副高级职称及以上的专家推荐。

(四)现役军人考生,按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的规定办理。

第五条 报名程序

(一)网上报名。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需在我校当年招生章程规定的时间内登录中国研招网完成报名相关手续;下载我校专用的专家推荐书,提交相关报名信息。

(二)现场确认。考生须携带“博士学位研究生网上报名信息简表”(网上报名成功后自行在中国研招网打印并填写本人自述,之后由本人签字、单位盖章)、硕士学历和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应届硕士毕业生提供学生证原件和复印件;在境外获得硕士学位的考生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认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硕士期间的成绩单复印件、两位专家的推荐书、报考导师的报考同意意见表,按规定时间、规定地点完成现场确认并缴纳初试费用。

研招办在收到考生报名材料后根据报考条件对考生进行资格审查。

(三)函报。外地考生可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函报,函报考生须按要求提前联系研招办。

第三章 选 拔

第六条 选拔模式

我校的博士研究生招生包括两种选拔模式:硕博连读、“申请―考核”制。两种模式按学校划定的计划比例分别开展。

第七条 硕博连读

我校硕博连读考生的选拔、复试工作由各招生学院按《重庆交通大学研究生硕博连读实施办法》开展,各专业硕博连读考生提前录取。

第八条“申请―考核”制

“申请―考核”制选拔方式包括基础能力考核和综合考核两个阶段,基础能力考核由研究生院统一组织,综合考核由各招生学院组织。

(一)基础能力考核

基础能力考核包括外语水平考试和专业基础考试两个部分,学校根据考试结果划定两门课程的合格分数线,符合条件者方可进入第二阶段的综合考核。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免试外语水平考试:

TOEFL不低于80分;雅思不低于6.0分;国家英语六级考试不低于425分;国家英语专业考试不低于60分;WSK(PETS5)不低于60分;有国外高校学习或工作经历(时间不少于10个月)。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免试专业基础考试:

人文社会科学:近三年以第一作者(或硕士导师为第一作者,本人第二作者)在CSSCI期刊、SSCI期刊、SCI期刊、A&HCI期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不少于1篇,或者在中文核心期刊(北大版)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1-2篇以上(往届硕士生要求至少2篇,其中至少一篇本人为第一作者;应届硕士生要求至少1篇),或者主持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至少1项。

自然科学:近三年以第一作者(或硕士导师为第一作者,本人第二作者)在SCI期刊、EI期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不少于1篇,或者在CSCD期刊、中文核心期刊(北大版)公开发表学术论文1-2篇 以上(往届硕士生要求至少2篇,其中至少一篇本人为第一作者;应届硕士生要求至少1篇),或者主持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至少1项。

申请免试的考生须在现场确认时提交相应的支撑材料,由学校审核确定是否具备免试资格后予以公示。

 (二)综合考核

通过基础能力考核合格的考生需将以下材料一式6份提交报考学院:

1.“博士学位研究生网上报名信息简表”(网上报名成功后自行在中国研招网打印并填写本人自述,之后由本人签字、单位盖章)。

2.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复印件及期间学业成绩单(须授课单位盖章)。应届毕业生提供由就读院校盖章的在读证明。

3.士学位论文全文(应届生提交论文主要成果和详细摘要)。

4.已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复印件、主持的科研项目相关证明材料。

5.英语考试证书或成绩单复印件。

6.两份攻读博士学位专家推荐书。

申请人必须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不得伪造有关证明。一经发现作伪并核实,将取消其考试资格、录取资格或取消学籍。

综合考核包括两个部分:

(1)专家组考核。由学院组织专家组(至少5人,其中博士生导师不少于3名),首先对申请考生的综合材料进行审核,然后再以面试的方式对考生进行综合考核并给出成绩(取平均分,百分制)。如果有2名及以上专家给出的成绩低于60分,则视为考生综合考核不合格,取消该考生的录取资格。

(2)导师考核。导师结合学生所报材料及面试情况对报考本人的学生给出综合评价,打出分数(百分制)。如导师给出的成绩低于60分,则视为考生综合考核不合格,取消该考生的录取资格。

考生的综合成绩为专家组考核成绩与导师考核成绩之和。(三)录取

1.录取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学术道德与学术水平全面衡量,择优选拔;按需招生,宁缺毋滥,确保质量。

2.各专业的录取工作由学院博士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组织进行。基本原则是导师根据当年自己的招生计划在报考本人的、经综合考核合格的考生中择优录取。

3.综合考核合格但未被所报考导师录取的考生可以申请调剂到本专业有计划缺额的其他导师名下。

4.录取结束后,招生学院将拟录取名单提交院长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学校研招办,该名单必须明确考生的录取专业、导师。拟录取名单经学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审核后对外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5.各招生学院须在实施细则中进一步明确本学院录取工作的具体操作程序,报研究生院审核后公布,按章施行。录取工作中考生的咨询、投诉由学院博士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负责解答、处理。

第四章 计 划

第九条 研究生院根据国家下达给我校的招生计划和各专业历年招生情况制定分专业招生计划,报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审批后下发到各招生学院。各招生学院根据导师的项目、科研及导师本人申请将计划具体分配到各导师。

第十条 录取工作中如有导师不能完成计划,根据实际情况剩余计划可调拔到其他导师;如某专业不能完成计划,则将该专业计划调整到其他专业。

第五章 纪律要求与监督

第十一条 招生命题、制卷等过程必须严格按相关保密规定进行。

第十二条 基础能力考核须全程录像,专家组综合面试须全程录音、录像。

第十三条 基础能力考核(含考试、阅卷、登分)和综合考核必须按相关规定公平、公正进行。

第十四条 招生全过程由学校监察处负责监督。相关信息必须及时向考生公开、公示,接受考生的监督。

第十五条 招生考试实行回避制度。凡有直系亲属报考我校博士研究生的,不得参与当年度我校博士研究生招生的命题、阅卷、监考、面试等工作,也不得作为评审组成员参与复试阶段的综合考核评分工作,已为校院招生领导小组成员的应主动回避。

第十六条 在招生过程中,专家组成员、导师及相关命题、阅卷、监考等工作人员有任何违规违纪情况或发生泄密事件的,将按学校有关规定对涉事人员严肃处理,触犯法律者依法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重庆交通大学博士研究生招生实施办法(试行)》(交大〔2017〕315号)废止。

原标题:2018年重庆交通大学博士研究生招生实施办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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