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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广西高职高专录取情况什么时候可以知道,自己的档案怎样查询

2010广西高职高专录取情况什么时候可以知道?自己的档案怎样查询?谢谢

技校_网友 更新时间:2022-02-24 05:09:22 提问时间:2018-01-21 20:20

其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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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10 08:07

证书:计算机等级证书、英语等级证书、施工员、测量员、档案员和质检员等上岗证。-广西工程职业学院

招生对象:初中生。
就业方向: 建筑工程施工专业毕业生面向建筑、市政、房地产开发、基建部门及其他企事业单位,主要在建筑施工企业作为土建专业技术负责人或从事工程项目组织、现场施工管理、质量验收、施工安全、材料检测、技术资料及工程造价等方面的技术工作。 对口升学 学生完成中职两年学习后,即可选择直接升入广西工程职业学院的建筑工程技术、建筑工程管理等相关专业就读。在读大专期间,还可以报读桂林理工大学广西工程职业学院教学点,选读相同或相近的本科专业。上一次大学,拿二个毕业证,并可申请学位。

高考档案-广西工程职业学院

” 四个字的首字母, GKDA
准考证号码:、、信息查询密码是连续输入,中间无空格。 第三种:网络查询。考生可登录广西招生考试网( www.*** ),点击“快速通道”中的“ 2014 年普通高考档案状态及录取情况查询 ” 模块,并使用广西电信后付费的固定电话、小灵通、天翼手机(预付费的不可使用)拨打 16889008 热线获取录取查询码,在网页上输入准考证号、查询密码、录取查询码、随机验证码,即可查询档案状态信息。其中 “ 查询密码 ” 即为考生 6 位信息查询密码。 今年我区为每名参加统考的考生发放了一封密码信函,上面有用于考生查询高考成绩及录取信息的 6 位 “ 信息查询密码 ” ,此密码不能进行修改,考生可凭其进行查询。未参加统考的考生没有密码信函,其信息查询密码为其身份证号码的后六位。 考生可通过广西招生考试网的 2014 年高考档案状态及录取情况信息查询网页( http:http://www.***/http://www.***/218.65.214.160http://www.***/ ),详细了解以上三种查询方式的具体操作方法、资费标准等。 本科提前批中, 31 所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以及经教育部批准参照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招生办法执行的清华大学等 13 所院校,要等全国各省(市、区)全部投档后才开始排序、划线、录取;而军事、公安、武警院校由于要进行面试、体检、政审等工作,也要到 7 月 7 日左右才开始投档录取。因此将查询时间安排至 7 月 7 日开始。 此外,我区在平行志愿各批次正式投档之前都将安排一次或多次模拟投档环节,在此期间,考生的档案状态不发生变动,因此考生在录取工作开始时查询不到档案状态变化信息。 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建议考生,可在公布的各批次录取工作开始的 1 至 2 天后再进行查询。同时,在录取期间,考生尚未被录取前应尽量不要外出,并保持高考报名时所留联系电话的畅通,以便招生部门或高校可以随时与考生联系有关事项。 附: 广西2014 年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安排表 录取批次录取时间本科提前批7月4日-7月9日其中体育、艺术类征集志愿(艺术类只征集使用我区艺术统考成绩的专业)其中征集时间:7月8日12:00开始独立学院本科提前批(含独立学院艺术类专业和体育类专业)7月9日-7月12日其中征集志愿时间:7月11日17:00开始贫困地区专项计划批7月9日—7月12日其中征集志愿时间:7月10日17:00开始自主选拔录取批、高水平运动员录取批、艺术特长生录取批7月12日15:00-7月13日15:00本科第一批7月12日-7月16日其中征集志愿时间:7月15日17:00开始本科第一批预科7月16日-7月18日其中征集志愿时间:7月17日17:00开始本科第二批7月19日-7月25日其中征集志愿时间:7月23日17:00开始本科第二批预科A类(区内免费预科生)7月25日-7月26日本科第二批预科B类(含区内普通民族预科班和区外本科第二批预科)7月27日本科第三批(独立学院)7月28日-7月31日其中征集志愿时间:7月30日17:00开始本科第三批(独立学院)预科8月1日高职高专提前批8月4日-8月9日其中征集志愿时间:8月7日17:00开始高职高专普通批8月9日-8月15日其中征集志愿时间:8月12日17:00开始高职高专预科批8月15日-8月16日 注:1、以上时间尤其是征集志愿时间可能会根据录取工作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届时自治区招生考试院会通过广西招生考试院网站、官方微博、新闻媒体公告,请考生持续留意。2、建议可在以上各批次录取工作开始的1至2天后再进行查询。 来顶一下返回首页要闻推荐点击排行新发布Copyright?2007.4-2019.4版权所有广西工程职业学院 网站备案http://www.***/许可证号:桂ICP备08102409号-1 维护:信息中心南宁校区:广西南宁市科园大道科德路中招生热线:0771-平果校区:广西平果大学城大学路1号招生热线:0776-院办电话:0776-2635668学院邮箱:gxgcedu@***,邮编:531400,招生邮箱:gxgczsb@***桂ICP备08102409号广西区公安厅网站互联网违法犯罪活动报警

二、考生电子档案-广西民族大学

(一)考生电子档案是高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考生电子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考生基本信息、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鉴定或评语、高中学业水平考试(高中会考)成绩和反映学生综合素质的材料、体检信息、志愿信息、高考成绩信息、考生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主要指招生考试过程中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等内容。考生电子档案须与考生报名登记表、体检表、报考学校(专业)志愿信息确认表(卡)及考生各科考试成绩等纸介质材料的相对应部分的内容一致。 (二)考生电子档案信息采集工作主要由各报名站点完成(考生的诚信考试记录由自治区招生考试院添加),由各设区市招生考试院(招生办)按规定汇总上送自治区招生考试院。 (三)各市、县招生考试院(招生办)和中学要认真制定考生信息采集办法,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考生确认制度,明确信息管理责任人,保证考生电子档案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以及安全保密。考生电子档案一经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三、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一)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 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鉴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鉴定内容应完整、准确地反映在考生报名登记表中(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反映在《广西普通高中毕业生综合素质总评表》的“写实性评价”栏中)。对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或其他违法违纪处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且未能提供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证明材料的,应认定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或参加邪教组织的,情节严重的; 2.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一)报考高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以下简称“体检”),并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考生体检工作按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和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5年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桂招考委〔2014〕17号)文件的要求执行,由各设区市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本市卫计行政部门制定本地体检工作的组织实施办法,由市、县招生考试院(招生办)和医疗单位组织实施。考生体检的具体时间由各设区市招生考试委员会确定。 (二)高校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要求的基础上,可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要求。补充要求必须合法、合理,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 (三)考生应认真阅知《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明确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体判定标准的函》的内容并主动获取高校招生的信息,如果有生理缺陷或疾病,不宜填报受限制的专业。 五、考试 (一)我区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考各考试科目均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命制,并由其制订答案及评分参考。 (二)全国统考试题(包括副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 (三)自治区组织命制的全区艺术专业统一考试、高考外语口试(含英语听力口语考试和外语其他语种口试),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 (四)高校自行命制的试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 (五)各级招生考试委员会和有关高校均须按国家规定加强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完善安全保密规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督和检查,并建立健全应急反应机制、值班制度和第一时间报告制度,确保安全保密工作万无一失。一旦发生失(泄)密事件,事发单位须在第一时间直接报告自治区招生考试院,自治区招生考试院接报后须立即报告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和教育部,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失(泄)密范围的进一步扩大。 (六)统考科目设置为“3+小综合”。“3”是指语文、数学(分文、理)、外语3门科目,是每个考生的必考科目;“小综合”是指“文科综合”和“理科综合”,“文科综合”是指政治、历史、地理3门科目的综合,“理科综合”是指物理、化学、生物3门科目的综合。其中,外语考试的语种为英语、俄语、日语、法语、德语、西班牙语等6个语种,由考生任选其中一个语种参加考试。外语科包括听力考试,听力考试满分为30分,该成绩计入总分。 报名参加高考并申请提供合理便利的残疾考生,应按自治区招生考试院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提出正式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应包括本人基本信息、残疾情况、所申请的合理便利以及需自带物品等,并提供本人的第二代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及自治区招生考试院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扫描件),由市招生考试院(招生办)签署意见后报自治区招生考试院批准。听力残疾考生,经申请批准后可免除外语听力考试。免除外语听力考试残疾考生的外语科成绩,按“笔试成绩×外语科总分值/笔试部分总分值”计算。 报考外语专业的考生,语种为英语的口试成绩使用英语听力口语考试成绩,其他语种的须参加自治区另行组织进行的外语口试。 报考退役士兵专升本的考生,要考政治、英语2门文化科目和1门专业基础课。专业基础课根据招生专业所隶属的学科门类由招生院校自行组织测试。 (七)全国统考于6月7日开始举行,具体安排如下: (八)考试必须在标准化考点举行。考点原则上设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并按照有关考试规定管理。若因特殊需要在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地区增设考点,须报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批准。 (九)自治区招生考试院统一组织评卷、统分工作,所有统考科目均实行网上评卷。 各高校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以及中学要积极支持、配合高考评卷工作。严格按照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关于推荐教师参加2015年普通高考评卷工作的通知》(桂招考委〔2015〕6号)要求,推荐骨干教师参加高考评卷工作,并对参加评卷教师提供便利条件。 (十)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根据高校在我区安排的招生计划数和考生的考试成绩分布状况,并参照择优录取投档比例所需要的上线考生数,分科类划定各批次录取抵控制分数线。 (十一)6月23日左右发放高考成绩。高考成绩采取三种方式发放:一是通过各级招生考试院(招生办)发放考生成绩通知单;二是通过自治区招生考试院网站公布查询;三是通过自治区招生考试院指定的其他途径公布查询。 考生对成绩有疑问的,可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报考所在地的招生考试院(招生办)指定地点登记申请复核。复核工作由自治区招生考试院组织进行,核查是否漏评、分数合计是否有误,不复核评分宽严。考生在规定时间内到当地县(市、区)招办领取复核结果。 六、招生章程 (一)高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制订本校的招生章程。招生章程是高校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信息的必要形式,其内容必须合法、真实、准确、表述规范。各高校在招生宣传(广告)中应当准确描述本校的办学类型、层次,使用与办学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相一致的学校名称,不得使用简称。学校法定代表人应对学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高校依据招生章程开展招生工作。 (二)高校须于规定时间前将本校招生章程上传至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gaokao.***.cn)“阳光高考”招生信息发布及管理平台(以下简称“阳光高考”平台);自治区教育厅对区内高校招生章程进行审核、备案。 (三)招生章程主要内容包括:高校全称、校址(分校、校区等须注明),层次(本科、高职或专科),办学类型(如普通或高校、公办或民办高校或独立学院、高等专科学校或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等),招生计划分配的原则和办法,预留计划数及使用原则,专业培养对外语的要求,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录取规则(如有无相关科目成绩或加试要求、对加分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及投档成绩相同考生的处理、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等),学费标准,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联系电话、网址,以及其他须知等。 有关高校制订的特殊类型招生办法须符合相关规定,且不得与本校招生章程内容相违背。 (四)自治区招生考试院通过广西招生考试网(http://www.***)公布有关高校的招生章程。 七、批次与志愿 (一)录取批次设置。 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共设置11个批次。其中,本科共设置8个批次:本科提前批、自主选拔批、贫困地区专项计划批、本科第一批、本科第一批预科批、本科第二批、本科第二批预科A类、本科第二批预科 类。高职高专共设置3个批次:高职高专提前批、高职高专普通批、高职高专预科批。 除自主选拔批外,其余各批次均预留征集志愿时间,并根据录取时计划完成情况确定是否征集志愿。 (二)志愿设置。 志愿设置分为顺序志愿、平行志愿和单志愿三种模式。 1.顺序志愿设置2个院校志愿,有先后顺序,表述为第一志愿和第二志愿,每个院校志愿设置6个专业志愿和1个“是否服从校内专业调剂”选项。 本科第二批预科A类、高职高专预科批2个批次设置为顺序志愿模式。 2.平行志愿设置6个院校志愿,均为第一志愿,每个院校志愿设置6个专业志愿和1个“是否服从校内专业调剂”选项。其中,区内院校在“是否服从校内专业调剂”选项中再分为三种选项,具体表述为:一是全部服从调剂,即服从到该院校的所有专业;二是部分服从调剂,多服从10个专业,即在该院校内再选择10个校内专业服从调剂;三是不服从调剂,即不服从该院校所有校内专业的调剂。 贫困地区专项计划批、本科第一批、本科第一批预科、本科第二批、本科第二批预科 类、高职高专普通批等6个批次设置为平行志愿模式。 3.单志愿设置1个院校志愿,6个专业志愿和1个“是否服从校内专业调剂”选项。 本科提前批、自主选拔批、高职高专提前批等3个批次设置为单志愿模式。 (三)志愿的填报。 除我区高等职业院校单独考试招生外,所有考生、各类志愿均在广西招生考试网(http://:www.***)上填报。 网上填报志愿分两次进行:第一次在6月17日至6月28日,填报本科提前批、高职高专提前批志愿 第二次在6月28日至7月2日,填报自主选拔批、贫困地区专项计划批、本科第一批、本科第一批预科批、本科第二批、本科第二批预科A类、本科第二批预科 类、高职高专普通批、高职高专预科批。 考生必须在规定时间段内完成志愿填报。考生志愿一经在报名所在地招生考试院(招生办)指定的地点进行打印确认,任何人(包括考生本人)均不能再修改考生的志愿信息。考生如逾期不进行志愿确认,将视为自愿放弃确认权利,其志愿信息以网上填报截止时的数据为准。 考生应在全面了解有关高等学校招生章程(通过网站查询或电话咨询)以及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公布的招生规定和《2015年普通高考指南—招生计划篇》后,结合本人志向和德、智、体等方面情况及与自己报考科类对应的院校和专业,认真填报学校和专业志愿,不应由别人代填。考生在登录网站填报时,应按照网上填报说明进行志愿填报。

二、考生电子档案-广西师范大学

(一)考生电子档案是高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考生电子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考生报名信息(含身份证号、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鉴定或评语等)、体检信息、志愿信息、成绩信息、考生参加高校考试招生的诚信记录(主要指考试招生过程中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等内容。考生电子档案须与考生报名登记信息确认表、体检表、报考学校(专业)志愿信息确认表及考生各科考试成绩等纸介质材料的相对应部分的内容一致。 (二)考生电子档案信息采集工作主要由各报名站点完成(考生的诚信考试记录由自治区招生考试院添加),由地级市招生机构按规定汇总上送自治区招生考试院。 (三)我区在高校录取工作中使用电子档案。电子档案的来源是纸介质档案,考生应认真填写本人的报名信息并按要求签名确认,同时对其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各市、县招生考试机构和中学要认真做好考生信息采集工作,确保考生电子档案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考生电子档案一经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三、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一)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 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鉴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鉴定内容应完整、准确地反映在考生报名登记表中。对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或违纪处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或参加邪教组织的; 2.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一)报考高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以下简称“体检”),并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考生体检工作由各地级市招生考试机构会同当地卫生部门协商作出安排。考生体检的具体时间由各地级市高校招生委员会确定。 考生的体检须在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主检医师应由具有副主任医师(含)以上职称、责任心强的医生担任。主检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应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以及2010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明确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体判定标准的函》(教学司函〔2010〕22号)规定的标准,对考生体检作出相应的、规范准确的结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作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二)高校可在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教学〔2003〕3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人社部发〔2010〕12号、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教学厅〔2010〕2号、教育部高校学生司教学司函〔2010〕22号文件的基础上,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要求。补充要求必须合法、合理,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 (三)考生应认真阅知《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明确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体判定标准的函》(在《2011年高考指南》中刊载)的内容并主动获取高校招生的信息,如果有生理缺陷或疾病,不宜填报受限制的专业。 (四)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指定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为终检医院,负责协调有关方面对有异议的体检结论作出终裁定。考生对体检结论持有异议,要求进行复查申请的,须于2011年4月10日前到当地招生办公室(考试院)领取并填写《体检复查申请表》,由地级市招生办公室(考试院)汇总报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同意后,在自治区招生考试院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医院进行复查,并由该医院根据复查检查结果对复查体检结论作出终裁定。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受理各市报送《体检复查申请表》的截止时间为2011年4月15日,逾期不再受理。考生复检费用自理。 凡申请复查的考生,其电子档案的体检结果以复查结果为准。 (五)体检结果应及时告知考生。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应提醒考生在体检过程中注意体检医生对本人各项体检作出的结论或意见。同时,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应及时将肝功能检查结果告知考生。体检结果的具体告知方式由各地级市招生考试部门确定。 (六)报考驻香港、澳门高校的考生是否需体检,按报考学校的规定要求进行。 五、考试 (一)我区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考各考试科目均采用教育部命制的试题。试题和答案及评分参考由教育部考试中心命制和制订。 (二)全国统考试题(包括副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 (三)自治区组织命制的全区艺术专业统一考试、高考外语口试(英语听力口语考试)、中职对口、中职“3+2”直升、小教大专班、退役士兵专升本试题(包括副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 (四)自治区、市、县各级高校招生委员会和有关高校均须按国家规定加强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完善安全保密规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督和检查,并建立健全应急反应机制、值班制度和第一时间报告制度,确保安全保密工作万无一失。一旦发生失(泄)密事件,事发单位须在第一时间直接报告自治区招生考试院,自治区招生考试院接报后须立即报告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和教育部,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失(泄)密范围的进一步扩大。 (五)考试科目设置。 1.考试科目为“3+小综合”。 “3”是指语文、数学(分文科、理科)、外语3门科目,是每个考生的必考科目;“小综合”是指“文科综合”和“理科综合”。“文科综合”是指政治、历史、地理3门科目的综合;“理科综合”是指物理、化学、生物3门科目的综合。外语科考试包含听力部分考试。文史类、艺术(文)类考生考语文、数学(文)、外语和文科综合,填报志愿时,文史类考生,可选报文史类的所有专业;艺术(文)类考生除可选报艺术文类所有专业外,还可选报文史类的所有专业。理工类、体育类、艺术(理)类考生考语文、数学(理)、外语和理科综合,填报志愿时,理工类考生,可选报理工类的所有专业。体育类考生除可选报体育类所有专业外,还可选报理工类所有专业;艺术(理)类考生除可选报艺术理类所有专业外,还可选报理工类所有专业。 各考试科目均采用教育部命制的试题。语文、数学(文、理)、外语3门科目的卷面分满分各为150分,文科综合、理科综合2门科目的卷面分满分各为300分。 2.外语考试。 外语考试的语种为英语、俄语、日语、法语、德语、西班牙语等6个语种,由考生任选其中一个语种参加考试。外语科包括听力考试,听力考试满分为30分,该成绩计入总分。 听力残疾的考生可免考外语听力。要求免考外语听力的残疾考生须本人申请,并交验地级市(含)以上医院或高考体检指定医院出具的听力检测证明,由地级市招生考试机构签署意见后报自治区招生考试院批准。其外语科成绩总分为笔试成绩乘以1.25。 报考外语专业和要求进行外语口试的专业的考生,须参加自治区组织进行的外语口试。口试的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六)文化考试。 全国统考于6月7日、8日举行,考试的时间表由教育部发布。 (七)考点设置。 考点应设在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并按有关考试规定管理。若因特殊需要增设考点,须报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批准。 (八)考生答卷注意事项。 1.由于采取计算机网上评卷,考生必须在答题卡上答题,直接在试卷上或用其他纸张答题无效。 2.为了确保考生答题卡字迹经扫描录入计算机后仍清晰易读,请考生在答题卡上答题时用0.5毫米黑色墨水签字笔书写,客观题部分用2B铅笔涂写。 (九)评卷。 评卷工作由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统一组织,并采用计算机网上评卷的方式进行。网上评卷等有关工作严格按照教育部要求和办法组织实施。 高校有责任承担评卷工作任务。有关高校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以及中学有责任按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的要求推荐教师参加评卷工作,并对参加评卷教师提出工作要求。 (十)划定低录取控制分数线。 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根据高校在本自治区安排的招生计划数和考生的考试成绩分布状况,并参照择优录取投档比例所需要的上线考生数,综合考虑,分科类划定各批次录取抵控制分数线。 (十一)考试成绩。 1.考生的考试成绩以通知单的形式告知考生本人,不张榜公布。考试成绩的解释权属自治区招生考试院。除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外,任何单位不得出具高考考生成绩证明。 2.考生可以通过自治区招生考试院提供的途径于6月25日左右查询本人的考试成绩。具体办法将在自治区招生考试院的网站及有关媒体公布。 自治区招生考试院不受理考生查分或查卷要求。 考生领取本人成绩通知单的时间和地点由当地招生考试机构规定。 六、招生章程 (一)高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制订本校的招生章程。 (二)高校的招生章程是高校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工作信息的主要形式,是其招生工作、录取新生的重要依据。招生章程(包括民办高校的招生章程及广告)必须真实、准确、表述规范,且必须经自治区教育厅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招生政策规定进行审核备案。 (三)根据教育部要求,高校须将本校招生章程于4月1日前上传至“阳光高考”招生信息发布及管理平台。经核准备案的招生章程方可正式向社会公布,并不得擅自更改。民办高校、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在招生宣传(广告)中不得使用模糊或隐瞒办学性质、层次的简称。学校法定代表人应对学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高校依据招生章程开展招生工作。 (四)招生章程主要内容包括:高校全称、校址(分校、校区等须注明),层次(本科、高职或专科),办学类型(如普通或高校、公办或民办高校或独立学院、高等专科学校或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等),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专业培养对外语的要求,经批准的招收男女生比例,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录取规则(如有无相关科目成绩或加试要求、对加分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及投档成绩相同考生的处理,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等),学费标准,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联系电话、网址,以及其他须知等。 自治区所属高校向自治区招生考试院报送招生章程时,还须报送本校2010年各专业毕业生的就业率和本校2010年毕业生的总就业率。 (五)考生可以登陆广西招生考试院的网站(网址:WWW.***)查阅有关高校的招生章程。 七、考生志愿的填报 (一)录取批次及志愿设置。 1.录取批次设置。 我区2011年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共分12个批次。具体如下: 本科批次设置,共9个批次。即本科提前批;独立学院提前批(含艺术类专业和体育类专业);自主选拔录取批;本科第一批A类;本科第一批 类(含预科和学校申请安排在 类的专业);本科第二批;本科第二批预科批;本科第三批;本科第三批预科批。 高职高专批次设置,共3个批次。即高职高专提前批;高职高专普通批;高职高专预科批。 2.志愿设置。 我区2011年普通高校招生志愿设置分两种形式:一种是顺序志愿,一种是平行志愿。 顺序志愿是指在某个录取批次设置的多个院校志愿有先后顺序,其表述方式为:第一志愿、第二志愿……。 平行志愿是指在某个录取批次设置的多个院校志愿均为并列志愿,其表述方式一般是按字母顺序排列的多个志愿,如A志愿、 志愿、C志愿、D志愿……,录取前填报的平行志愿均为第一志愿。 (1)顺序志愿设置。 我区2011年普通高校招生共有6个批次设置顺序志愿。具体如下: 本科共4个批次。即本科提前批、独立学院提前批(含艺术类专业和体育类专业)、本科第二批预科批、本科第三批预科批。 高职高专共2个批次。即高职高专提前批、高职高专预科批。 顺序志愿的各批次分别设置2个院校志愿,即第一志愿和第二志愿。 在录取过程中,广西招生考试院将视计划完成情况决定顺序志愿的各批次是否设置征集志愿,如需征集志愿,将提前向社会公布。 (2)平行志愿设置。 我区2011年普通高校招生共有5个批次设置平行志愿,具体如下: 本科共4个批次。即本科第一批A类、本科第一批 类(含预科和学校申请安排在 类的专业)、本科第二批、本科第三批。每批次设置4个院校志愿,均为第一志愿。 高职高专共1个批次。即高职高专普通批。每批次设置4个院校志愿,均为第一志愿。 在录取过程中,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将视计划完成情况决定平行志愿的各批次是否设置征集志愿,如需征集志愿,将提前向社会公布。 (3)顺序志愿和平行志愿的每个院校志愿设置6个专业志愿和“是否服从校内专业调剂”选项。其中,平行志愿设置区内院校在“是否服从校内专业调剂”选项中再分为三种选项,具体表述:一是全部服从调剂,即该院校的所有校内专业均服从调剂;二是部分服从调剂,多服从10个专业,即在该院校内再选择10个校内专业服从调剂;三是不服从调剂,即不服从该院校所有校内专业的调剂。在哪些批次中使用“是否服从校内专业调剂”选项,将视各批次情况确定。 (4)自主选拔录取批只设1个院校志愿,供取得自主选拔录取资格的考生填报,填报的志愿必须是本人所取得自主选拔录取资格的学校之一。 (二)填报时间。 1.本科提前批、独立学院提前批(含艺术类专业和体育类专业)、高职高专提前批填报志愿截止时间:6月28日10:00,开始时间由各地级市招生部门规定。 2.本科其他批次填报志愿开始时间:6月28日15:00,截止时间:7月2日10:00。 3.高职高专普通批和高职高专预科批填报志愿在本科录取基本结束之后进行。具体时间将提前在广西招生考试院网站和新闻媒体上公布。 4.征集志愿填报的具体时间安排将提前在广西招生考试院网站和新闻媒体上公布。 (三)填报方式。 填报志愿全部采取网上填报的方式进行。 (四)填报要求。 1.考生应在全面了解有关高校招生章程(通过网站查询或电话咨询),以及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公布的有关招生规定及《2011年高考指南》和《2011年普通高考指南—招生计划篇》后,结合本人志向和德、智、体、美等方面情况以及与自己报考科类对应的院校和专业,认真填报学校、系(科)、专业,不准别人代填报。 2.考生在登陆网站填报时,应按照网上填报说明填报志愿。 3.考生准考证号码和登陆系统的密码是确保考生志愿信息安全、秘密的重要资料,务必妥善保管,因泄密造成的后果由考生自行负责。 4.6月28日10:00以后,任何人不得更改已填报的本科提前批、独立学院提前批(含艺术类专业和体育类专业)、高职高专提前批的志愿信息。考生到报名站打印并签字确认自愿信息的时间为6月28日11:00以前,具体开始时间由各市招生办(考试院)自行规定。 7月2日10:00以后,任何人不得更改已填报的本科其他批次的志愿信息。考生到报名站打印并签字确认自愿信息的时间为7月2日11:00以前,具体开始时间由各市招生办(考试院)自行规定。 考生志愿在指定的报名站打印确认前,可反复修改。一经打印确认,任何人均不能再修改考生的志愿信息。因此,为避免考生因个人信息保管不善而被他人修改志愿,建议考生在每次志愿填报截止时间之前到所在报名站进行志愿的打印确认。考生如逾期不进行志愿确认,视同自愿放弃确认权利,其志愿信息以网上志愿填报工作截止时的数据为准。考生签字确认的志愿表由报名站按顺序整理后保管至当年录取工作结束。 5.高职高专普通批和高职高专预科批的填报志愿和签字确认的时间安排,将在广西招生考试院网站和新闻媒体上公布。 6.考生应在认真阅读有关高校招生章程以及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公布的招生规定后,参考高校公布的招生计划,按有关规定和要求选择填报学校和专业志愿,并对所填报志愿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考生的报名登记表、志愿表等,内容应真实、准确,因考生本人失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7.各报名站应根据当地招生办(考试院)的安排,做好为考生网上填报志愿(包括征集志愿)提供环境、进行确认等相关工作。 (五)科类限制。 填报志愿时,选考“3+文科综合”的考生可以选报文史类的所有专业。艺术(文)类考生除可选报艺术(文)类专业外,还可选报文史类所有专业。选考“3+理科综合”的考生可以选报理工类的所有专业。体育类考生除可选报体育类所有专业外,还可选报理工类所有专业;艺术(理)类考生除可选报艺术(理)类所有专业外,还可选报理工类所有专业。文史类考生不能填报理工类专业,理工类考生不能填报文史类专业(标注有文、理兼招的专业除外)。 (六)招生计划信息。 自治区招生考试院负责收集、整理、编制招生计划信息,并于填报志愿开始前予以公布。在公布的计划信息中,须包括学校代码、学校名称、学校招生总数、专业代码、专业名称、专业招生数、科类、学历层次、学制、计划形式等。 八、录取 (一)计划管理。坚持按计划招生,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招生计划管理的规定。 (二)组织形式。录取工作在教育部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自治区教育厅组织实施。具体录取工作由自治区招生考试院负责。 (三)操作方法。高校招生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录取期间,高校和自治区招生考试院要保证相互通讯联络的畅通。 (四)录取原则。新生录取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入学考核形式以文化考试为主的原则。 (五)工作原则。新生录取工作应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实施。高校应按照对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投档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学校调档要求的考生,是否录取以及所录取的专业由高校自行确定,高校负责对已投档但未被录取考生的解释,以及其他遗留问题的处理。自治区招生考试院负责监督高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的行为。 (六)排序规则。同科类考生按以下规则排出位次: 总分(总成绩+照顾分)—总成绩(高考各科成绩之和)—语文科成绩—数学科成绩—综合科成绩—外语科成绩(不含口试成绩)。即:同科类考生按总分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总分高者排在前面;如果总分相同,则按总成绩排序,总成绩高者排在前面;依次类推。 按上述规则排在前面的考生为高位次考生,排在后面的考生为低位次考生。 (七)投档规则。分批次、分院校、分科类的考生志愿为投档依据,按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投档。 录取投档模式实行顺序志愿和平行志愿两种投档模式。 1.顺序志愿投档。 实行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在统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高校一般应在本校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确定调阅考生的档案比例,自治区招生考试院按高校的调档要求向其投放考生电子档案,高校必须按招生简章中向社会公布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 (1)志愿优先、成绩排序。顺序志愿以同批次、同院校志愿的考生为1个投档序列,体现志愿优先的原则。 (2)按比例(指招生计划与投档人数之比,下同)投档。线上考生数大于或等于招生计划数120%的学校,一般按1:1.2的比例投档;线上考生数不足招生计划数120%的学校,线上生源一次投完。如学校提出具体投档比例,经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同意后,可按学校提出的投档比例投出合格考生。 同位次、同志愿的考生不受投档比例的限制,达到学校投档线的将全部投出。 (3)在同一批次中实行“志愿清”的投档办法,即在第一志愿录退完毕后才投放第二志愿。 2.平行志愿投档。 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根据高校公布的招生计划数和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进行模拟投档。在模拟投档期间,各高校要及时获取相关信息,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反馈相关信息,同时,要根据生源分布情况确认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尽可能地将投出考生全部录取,避免或减少已投档考生的落选,确保考生的合法利益。同一批次内所有高校在自治区招生考试院规定时间内确定调整计划和调档要求后,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开始进行平行志愿投档。 (1)成绩优先、遵循志愿。就同一科类整体而言,高位次考生优先获得投档机会;就考生个体而言,则依志愿顺序投档。 (2)一次性原则。每批次的同一次填报的平行志愿只在同一轮投档中有效。 ①对每次填报的同批次平行志愿只进行一次投档,未能投档的考生其原来所填报的本批次志愿作废,考生可填报本批次后续的征集志愿或参与下一批次录取。 ②对本次投档未完成计划的高校,不能补投原有志愿考生的档案,其未完成的招生计划须统一向社会公布,重新征集志愿。 (3)投档比例。 根据既要兼顾招生学校自主权、择优录取,又要降低投出考生的退档比例的原则,平行志愿投档模式的投档比例按以下原则确定: 招生院校有权在1:1~1:1.1的比例范围内提出本校的投档比例。如果招生院校对投档比例无特殊要求,则按以下原则确定: 本科第一批、本科第二批投档比例原则上按不超过1:1.05的比例确定,本科第三批、高职高专普通批按一定的比例确定。 同位次、同志愿的考生不受投档比例的限制,达到学校投档线的将全部投出。 (八)录取程序。高校录取新生要按照规定程序,按时完成调档、阅档、审核、预录、退档等环节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流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对超过时间未按要求完成相关环节工作的高校,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应主动与之沟通,对无故拒绝联系或故意拖延时间的高校,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可根据所发出的考生电子档案按有关高校计划数及录取规则从高分到低分顺序设置考生电子档案为预录取状态,同时应立即书面通知有关高校,并将有关情况上报教育部备案。 (九)未经教育部批准,高校不得擅自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不得对报考非外语言文学类专业的考生作统考外语语种限制。 (十)征集志愿。对已公布的招生计划,高校不得随意撤减。对因生源不足无法正常完成计划的院校,由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及时公布生源缺额信息,向未被录取的同批次上线考生公开征集志愿。 (十一)退档规定。根据教育部规定,每一名考生只有一次录取机会。对本人填有志愿或经高校征得考生本人同意后被录取的考生,一律不予退档换录,一旦退档,当年不得再次录取。 被10所香港高校录取,并经确认的考生,其退档规定按教育部有关规定要求执行。 (十二)考生档案。我区高考考生档案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为电子档案,用于高考录取。考生电子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考生报名信息(含身份证号、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鉴定或评语等)、体检信息、志愿信息、成绩信息和考生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主要指招生考试过程中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等内容。考生电子档案是对考生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结果的集中反映,是高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考生电子档案须与考生报名登记信息确认表、体检表、报考学校(专业)志愿信息确认表及考生各科考试成绩等纸介质材料的相应部分的内容一致。考生电子档案由招生考试机构建立,并由自治区招生考试院提供给录取学校。另一部分为纸介质档案,为考生高级中等教育阶段的学籍档案或人事档案,由考生所在的学校或单位建立。自治区招生考试院不再向录取学校提供与电子档案相一致的纸介质档案。 高校确定录取名单并办完相应录取手续以后,参加录取的高校,通过网络下载获取所录新生的电子档案,与考生自带的高中阶段学籍档案或人事档案合并在一起作为考生的高考档案。在我区录取的大学新生的高中阶段学籍档案或人事档案一律由其毕业中学或其档案管理单位负责提供,考生凭高校录取通知书到本人毕业学校或档案管理单位提取,档案提供单位负责用专用档案袋密封并加盖密封章,办理档案移交手续后交由考生本人亲自带到高校。 (十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可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按下列相应条款增加20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增加分数投档条件的,只能取其中高一项分值,增加的分值不得超过20分。 1.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者; 2.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或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者; 3.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或“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或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者; 4.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 本条款2、3、4项各奖项名称及获奖学生名单,教育部均以2011年(含2009年、2010年。其中2009年和2010年已分别在当年公示)具有保送生资格的形式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www.***.cn)予以公示。能否获得加分或具有保送生资格,以教育部公布的获奖项目名称和获奖学生名单为准。 5.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取得前6名者(须出具参加比赛的原始成绩)。 (十四)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报考当年在自治区招生考试院确定的测试项目范围内,经测试认定达到二级运动员(含)以上技术等级标准的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可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十五)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自治区级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一等奖(含2009年、2010年、2011年。其中2009年和2010年分别在当年进行了公示)者,可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十六)对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挡;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 (十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可按以下相应条款适当降低分数要求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实际操作时,将相应降低的分值加入文化考试成绩后排序投档。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降低分数要求投档条件的,只能取其中降低分数要求幅度大的一项分值,且不得超过20分。 1.在全区范围内(除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梧州市、北海市等5市的城区外),瑶族、苗族、侗族、毛南族、仫佬族、回族、彝族、京族、水族、仡佬族等10个世居少数民族的考生,总分降低20分; 融水、三江、龙胜、恭城、隆林、富川、罗城、环江、巴马、都安、大化、金秀等12个民族自治县和享受民族自治县同等待遇的资源、凌云、西林3个县以及防城港市的防城区、东兴市2个区、市的考生(含汉族考生),总分降低20分; 融安、灌阳、蒙山、上思、百色市市辖区(右江区)、田阳、田东、平果、德保、靖西、那坡、乐业、田林、昭平、河池市市辖区(金城江区)、南丹、天峨、凤山、东兰、宜州、忻城、象州、武宣、凭祥、上林、隆安、马山、扶绥、崇左市市辖区(江州区)、大新、天等、宁明、龙州等33个山区和边境县(市、区)的考生(含汉族考生),总分降低10分; 除上述50个县(市、区)以及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梧州市、北海市城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外,区内其他市、县的少数民族考生(除10个世居少数民族的考生外),总分降低7分; 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梧州市、北海市城区的少数民族考生,总分降低5分。 2.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台湾省籍的考生,总分降低20分。 3.烈士子女考生总分降低20分。 4.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独生子女考生和双女结扎户女儿考生,总分降低10分。 5.留学回国人员的随归子女考生,总分降低20分。 (十八)同时符合本条第(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款有关情况的考生,只取大的一项分值作为考生附加分,且不得超过20分。 (十九)对东兴、靖西、那坡、凭祥、大新、宁明、龙州、和防城港市的防城区等8个边境县(市、区)以及享受边境县待遇的德保县、扶绥县、崇左市江州区、防城港市港口区、天等县等5个县(区)的考生在录取时实行倾斜政策,在上述第(十七)款第1项已降分的基础上,再降低10分。但按教育部规定,考生享受照顾的总分值不得超过20分。 (二十)凡符合本条第(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九)款有关情况的考生必须向社会公示。其中第(十三)、(十四)、(十五),以及(十七)款的第4、5项由自治区招生考试院负责进行公示。未经公示的考生不得获得相关项目加分分值。 (二十一)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报考高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报考高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在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二十二)自治区所属院校录取的少数民族学生所占的比例力争达到少数民族人口占我区人口的比例。其中自治区所属民族院校的少数民族学生比例一般保持在65-70%左右。 (二十三)2011年高校录取新生继续向以下5个方面实行政策性倾斜:向经济建设和改革急需人才的地方和行业倾斜;向人才紧缺的老、少、边、山、穷县(市)倾斜;向国有大中型企业和乡镇企业倾斜;向高职高专生空白乡(镇)倾斜;向有突出贡献的先进模范人物倾斜。 (二十四)定向生招生。
定向就业单位范围:1.。地质、矿业、石油、军工及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用人单位。 2.生源范围。面向全自治区招生。考生符合招生学校招生简章规定的条件,即具备报考资格。 3.录取。定向就业招生与非定向招生同时进行投档录取。高校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在该校调档分数线上不能完成的,可在该校调档分数线下20分以内、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投档,学校根据考生定向志愿择优录取;若仍完不成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则就地转为非定向计划执行。 4.考生定向协议。考生自愿填报有关高校定向就业招生志愿并按有关政策被录取为定向生者,须在入学注册前与高校及具有人事调配权的定向就业单位签订有关定向就业协议。高校对无故拒签协议的已录取学生,可取消其录取资格。 5.收费。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收费。高校及定向就业单位,任何时候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利用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向考生收取国家收费政策规定范围以外的任何费用。 (二十五)少数民族预科班。 1.招收对象:区外院校少数民族预科班只招收少数民族考生;区属高校少数民族预科班招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考生:(1)应届高中毕业生;(2)农业户口;(3)50个老、少、边、山、穷县(市)的少数民族。 2.录取规则:少数民族预科班的投档、录取规则本科第一批按平行志愿进行,其余按顺序志愿进行。如录取低控制分数线上生源不足,本科预科可在同批分数线下80分内按投档规则投档,高职高专预科可在同批分数线下60分内按投档规则投档,由高校择优录取。
培养形式:3.:被高校录取的少数民族预科生入学后,在规定的高校补习一年高中文化,预科学习期满后,政治表现好,考核具备上大学本科或专科学习条件者,即可升入本校本科或专科有关专业学习,不需要再次参加高考。被区属高校录取的少数民族预科生入学后,集中到广西民族大学补习一年高中文化,预科学习期满后,政治表现好,考试合格后直升录取学校学习,不需再次参加高考。 (二十六)招收保送生。 经教育部批准具有招收保送生资格的普通高校可招收保送生。具有保送生资格的学生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具有保送生资格的学生名单为准(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www.***.cn上公布)。具有保送生资格的学生可以向有关高校自荐。被高校拟定为保送生对象的学生,须到户口所在的县、市招生办公室领取《广西壮族自治区普通高校招收保送生登记表》,按一式三份填写、签章完毕后直接寄送一份给拟录高校,并同时寄送一份给自治区招生考试院普通高校招生处,另一份存户口所在的地级市招生办公室(考试院)。 招收保送生的办法、程序按教育部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十七)对肢体残疾、生活能够自理、能完成所报专业学习,且高考成绩达到要求的考生,高校不能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二十八)高校须将拟录取考生名单(包括统考、保送、单独考试拟录取的考生等)标注录取类型后,报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核准,并通过“全国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增补或调整相应计划。经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核准后形成录取考生数据库,并据此打印相应录取考生名册,加盖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录取专用章,作为考生被高校正式录取的依据,予以备案。 高校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册填写考生录取通知书,加盖本校公章后,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如是民办高校,还应连同自治区招生委员会提供的《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可办理户籍迁移和报到注册手续,并按高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报到等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应向高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迟报到。高校凭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核准的录取考生名册、已录取考生所持录取通知书,按有关规定及要求为新生办理入学等手续。 对未经高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高校应将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名单(含考生号)按生源地所在(县、市)分别汇总,于本校规定的正常报到截止日期以后20日之内传报自治区招生考试院。 (二十九)对属于考生个人信息及有关录取过程中需要保密的工作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开。 考生可以通过自治区招生考试院提供的途径及时查询和确认本人的录取结果(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九、信息公开公示 (一)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高校、中学应按照有关要求,分别公开招生政策、高校招生资格及有关考生资格、招生计划、录取信息、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等相关信息。 自治区招生考试院负责公布有关招生政策、计划、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考生统考成绩和录取结果的查询办法、自治区统考各录取批次控制分数线、填报志愿和录取时间安排、各录取批次高校未完成的分专业招生计划;公示享受照顾政策类别具有相应资格的考生、以及高校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考生等名单。 各市、县级招生办(考试院)和中学分别在其所在地公示本地区、本校高考报名名单、享受照顾政策类别及具有相应资格的考生、以及高校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考生名单。 高校在其网站上公布本校招生计划、招生章程、录取结果查询办法;公示取得本校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的考生名单。 (二)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和高校公示的信息保留至当年年底。市、县级招生办(考试院)和中学公示的考生有关信息,上报前至少公示10个工作日,并保留至当年8月底。 (三)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高校、中学要在公示有关信息的同时,提供举报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受理举报的单位和通讯地址,并按照国家有关信访规定及时调查处理。 十、招生经费 (一)招生经费,应由地方教育事业费列支。高校的招生经费在本校事业费列支。 (二)参加高考报名考生须缴纳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按自治区物价局桂价费〔2009〕21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一)考生以虚报、隐瞒或伪造、变造有关材料,利用通讯工具进行考试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以及使用其他欺诈手段,或者因招生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的徇私舞弊行为,取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或录取资格的,由自治区教育厅或经自治区教育厅授权的自治区招生考试院或高校,取消其当年的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已经被录取或取得学籍的,由高校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并将其退回户籍所在地,同时通知其户籍所在地招生考试部门。 对考生在高校考试招生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执行。其中:对利用通讯工具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等考试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考生,取消其当年报名参加高校考试招生的各科成绩,同时给予下一年度不得报名参加高校考试招生的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对违规参加高校考试招生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生的在校生,取消其当年高校考试招生各科成绩,同时给予其应届毕业当年不得报名参加高校考试招生的处理。 对违规参加高校考试招生的普通高校在校生,取消其当年高校考试招生各科成绩,对其中代替他人参加考试、在考试中参与或组织群体性作弊、使用通讯工具作弊的,由其所在高校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管理规定》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对由他人代替或代替他人参加高校考试招生的社会其他人员,取消其当年高校考试招生各科成绩,并由其报名考试所在地的招生考试机构向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违规事实,并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相应处罚。 自治区招生考试院须将考生在高校考试招生中的违规事实客观记入其《考生电子档案》,作为考生考试诚信记录的重要内容。 (二)对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教育系统工作人员,由违规行为人员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取消考试工作人员资格、撤销考试招生工作职务并给予调离现工作岗位、开除公职等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在出具、审定考生的报名资格证件、证明、体检、档案等材料(包括有关政策性加分所需的证明材料等)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2.指使、组织或参与组织“高考移民”活动,为考生伪造或违规办理户籍迁移、中学学籍档案; 3.指使、组织或参与组织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或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的在校生参加高校考试招生,或指使、组织、参与组织群体性考试舞弊; 4.盗窃或泄露在保密期限内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含评分细则)、答卷; 5.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及录取场所秩序,威胁工作人员人身安全; 6.在招生录取中偷换、涂改考生志愿、考试成绩及其他有关材料(包括计算机记载的考生信息),指使、纵容、协助、伙同他人舞弊; 7.在考试招生中行贿受贿、敲诈勒索;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按录取规定招收学生,或擅自招收不符合录取标准的学生,致使招生工作受到重大损失; 8.参与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非法招生活动; 9.以任何名义和理由,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费用; 10.招生录取期间利用计算机网络恶意攻击自治区招生考试院或高校考试招生的计算机录取系统、信息系统及有关网络、设备; 11.其他破坏考试招生工作的行为。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社会其他人员,建议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参照本条处理。 (三)对在考试、录取过程中违反本规定,严重违背招生诚信、破坏招生秩序的高校或高级中等学校,由教育部或经教育部授权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条例》及《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相关规章的规定,视情况分别给予通报批评、限制招生、暂停招生、取消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理;对严重违规招生的学校负责人将追究其领导责任。严重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应予以通报,或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十二、附则 (一)部分高校单独考试录取、自主选拔录取试点的军事院校、公安院校、艺术院校(专业)、体育院校(专业)、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招生,以及高校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保送生、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等特殊类型招生的办法,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全国统考考务工作管理未尽事宜,按照教育部有关考生管理规定执行。 (二)现役军人报考高校,按解放军总政治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为军队培养的国防生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规定的解释权属于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

二、考生电子档案-百色学院

(一)考生电子档案是高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考生电子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考生基本信息、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鉴定或评语、高中学业水平考试(高中会考)成绩和反映学生综合素质的材料、体检信息、志愿信息、高考成绩信息、考生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主要指招生考试过程中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等内容。考生电子档案须与考生报名登记表、体检表、报考学校(专业)志愿信息确认表(卡)及考生各科考试成绩等纸介质材料的相对应部分的内容一致。 (二)考生电子档案信息采集工作主要由各报名站点完成(考生的诚信考试记录由广西招生考试院添加),由各设区市招生考试院(招生办)按规定汇总上送广西招生考试院。 (三)各市、县招生考试院(招生办)和中学要认真制定考生信息采集办法,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考生确认制度,明确信息管理责任人,保证考生电子档案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以及安全保密。考生电子档案一经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三、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一)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鉴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鉴定内容应完整、准确地反映在考生报名登记表中(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反映在《广西普通高中毕业生综合素质总评表》的“写实性评价”栏中)。对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或其他违法违纪处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且未能提供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证明材料的,应认定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或参加邪教组织,情节严重的; 2.触犯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刑事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一)报考高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以下简称“体检”),并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考生体检工作按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和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6年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桂招考委〔2015〕20号)文件的要求执行,由各设区市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本市卫计行政部门制定本地体检工作的组织实施办法,由市、县招生考试院(招生办)和医疗单位组织实施。考生体检的具体时间由各设区市招生考试委员会确定。 (二)高校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要求的基础上,可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要求。补充要求必须合法、合理,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 (三)考生应认真阅知《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明确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体判定标准的函》的内容并主动获取高校招生的信息,如果有生理缺陷或疾病,不宜填报受限制的专业。 五、考试 (一)我区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考各考试科目均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命制,并由其制订答案及评分参考。 (二)全国统考试题(包括副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 (三)自治区组织命制的全区艺术专业统一考试、高考外语口试(含英语听力口语考试和外语其他语种口试),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 (四)高校自行命制的试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 (五)各级招生考试委员会和有关高校均须按国家规定加强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完善安全保密规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督和检查,并建立健全应急反应机制、值班制度和第一时间报告制度,确保安全保密工作万无一失。一旦发生失(泄)密事件,事发单位须在第一时间直接报告广西招生考试院,广西招生考试院接报后须立即报告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和教育部,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失(泄)密范围进一步扩大。 (六)统考科目设置为“3+小综合”。“3”是指语文、数学(分文、理)、外语3门科目,是每个考生的必考科目;“小综合”是指“文科综合”和“理科综合”,“文科综合”是指政治、历史、地理3门科目的综合,“理科综合”是指物理、化学、生物3门科目的综合。其中,外语考试的语种为英语、俄语、日语、法语、德语、西班牙语等6个语种,由考生任选其中一个语种参加考试。外语科包括听力考试,听力考试满分为30分,该成绩计入总分。 报名参加高考并申请提供合理便利的残疾考生,应按广西招生考试院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提出正式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应包括本人基本信息、残疾情况、所申请的合理便利以及需自带物品等,并提供本人的第二代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及广西招生考试院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扫描件),由市招生考试院(招生办)签署意见后报广西招生考试院批准。听力残疾考生,经批准后可免除外语听力考试。获准免除外语听力考试残疾考生的外语科成绩,按“笔试成绩×外语科满分值/笔试部分满分值”计算。 报考外语专业的考生,语种为英语的,口试成绩使用英语听力口语考试成绩,其他语种的须参加广西招生考试院另行组织的外语口试。 报考退役士兵专升本的考生,要考政治、英语2门文化科目和1门专业基础课。专业基础课根据招生专业所隶属的学科门类由招生院校自行组织测试。 (七)全国统考于6月7日开始举行,具体安排如下: 时间科目日期9:00―11:3015:00―17:006月7日语文数学6月8日文科综合/理科综合外语 (八)考试必须在标准化考点举行。考点原则上设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并按照有关考试规定管理。若因特殊需要在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地区增设考点的,须报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批准。 (九)广西招生考试院统一组织评卷、统分工作,所有统考科目均实行网上评卷。 各高校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以及中学要积极支持、配合高考评卷工作。严格按照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关于推荐教师参加2016年普通高考评卷工作的通知》(桂招考委办〔2016〕7号)要求,推荐骨干教师参加高考评卷工作,并为参加评卷工作的教师提供便利条件。 (十)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根据高校在我区安排的招生计划数和考生的考试成绩分布状况,并参照择优录取所需上线考生数,分科类划定各批次录取抵控制分数线。 (十一)6月23日左右发放高考成绩。高考成绩采取三种方式发放:一是通过各级招生考试院(招生办)发放考生成绩通知单;二是通过广西招生考试院网站查询;三是通过广西招生考试院指定的其他途径查询。 考生对成绩有疑问的,可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报考所在地的招生考试院(招生办)指定地点登记申请复核。复核工作由广西招生考试院组织进行,核查是否漏评、分数合计是否有误,不复核评分宽严。考生在规定时间内到当地县(市、区)招办领取复核结果。 六、招生章程 (一)高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制订本校的招生章程。招生章程是高校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信息的必要形式,其内容必须合法、真实、准确、表述规范。各高校在招生宣传(广告)中应当准确描述本校的办学类型、层次,使用与办学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相一致的学校名称,不得使用简称。学校法定代表人应对学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高校依据招生章程开展招生工作。 (二)高校须于规定时间前将本校招生章程上传至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gaokao.***.cn)“阳光高考”招生信息发布及管理平台(以下简称“阳光高考”平台);自治区教育厅对区内高校招生章程进行审核、备案。 (三)招生章程主要内容包括:高校全称、校址(分校、校区等须注明),层次(本科、高职或专科),办学类型(如普通或高校、公办或民办高校或独立学院、高等专科学校或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等),招生计划分配的原则和办法,预留计划数及使用原则,专业培养对外语的要求,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录取规则(如有无相关科目成绩或加试要求、对加分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及投档成绩相同考生的处理、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等),学费标准,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联系电话、网址,以及其他须知等。 有关高校制订的特殊类型招生办法须符合相关规定,且不得与本校招生章程内容相违背。 (四)广西招生考试院通过广西招生考试网(http://www.***)公布有关高校的招生章程。 七、批次与志愿 批次设置与志愿设置与填报按照广西招生考试院《关于2016年我区普通高校招生录取批次设置及志愿设置与填报的通知》(桂考院〔2016〕132号)规定执行。

二、考生电子档案-广西经济职业学院

(一)考生电子档案是高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考生电子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考生报名信息(含身份证号、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鉴定或评语等)、体检信息、志愿信息、成绩信息、考生参加高校考试招生的诚信记录(主要指考试招生过程中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等内容。考生电子档案须与考生报名登记信息确认表、体检表、报考学校(专业)志愿信息确认表及考生各科考试成绩等纸介质材料的相对应部分的内容一致。 (二)考生电子档案信息采集工作主要由各报名站点完成(考生的诚信考试记录由自治区招生考试院添加),由地级市招生机构按规定汇总上送自治区招生考试院。 (三)我区在高校录取工作中使用电子档案。电子档案的来源是纸介质档案,考生应认真填写本人的报名信息并按要求签名确认,同时对其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各市、县招生考试机构和中学要认真做好考生信息采集工作,确保考生电子档案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考生电子档案一经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三、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一)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 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鉴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鉴定内容应完整、准确地反映在考生报名登记表中。对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或违纪处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或参加邪教组织的; 2.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一)报考高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以下简称“体检”),并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考生体检工作由各地级市招生考试机构会同当地卫生部门协商作出安排。考生体检的具体时间由各地级市高校招生委员会确定。 考生的体检须在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主检医师应由具有副主任医师(含)以上职称、责任心强的医生担任。主检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应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以及2010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明确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体判定标准的函》(教学司函〔2010〕22号)规定的标准,对考生体检作出相应的、规范准确的结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作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二)高校可在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教学〔2003〕3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人社部发〔2010〕12号、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教学厅〔2010〕2号、教育部高校学生司教学司函〔2010〕22号文件的基础上,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要求。补充要求必须合法、合理,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 (三)考生应认真阅知《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明确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体判定标准的函》(在《2011年高考指南》中刊载)的内容并主动获取高校招生的信息,如果有生理缺陷或疾病,不宜填报受限制的专业。 (四)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指定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为终检医院,负责协调有关方面对有异议的体检结论作出终裁定。考生对体检结论持有异议,要求进行复查申请的,须于2011年4月10日前到当地招生办公室(考试院)领取并填写《体检复查申请表》,由地级市招生办公室(考试院)汇总报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同意后,在自治区招生考试院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医院进行复查,并由该医院根据复查检查结果对复查体检结论作出终裁定。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受理各市报送《体检复查申请表》的截止时间为2011年4月15日,逾期不再受理。考生复检费用自理。 凡申请复查的考生,其电子档案的体检结果以复查结果为准。 (五)体检结果应及时告知考生。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应提醒考生在体检过程中注意体检医生对本人各项体检作出的结论或意见。同时,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应及时将肝功能检查结果告知考生。体检结果的具体告知方式由各地级市招生考试部门确定。 (六)报考驻香港、澳门高校的考生是否需体检,按报考学校的规定要求进行。 五、考试 (一)我区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考各考试科目均采用教育部命制的试题。试题和答案及评分参考由教育部考试中心命制和制订。 (二)全国统考试题(包括副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 (三)自治区组织命制的全区艺术专业统一考试、高考外语口试(英语听力口语考试)、中职对口、中职“3+2”直升、小教大专班、退役士兵专升本试题(包括副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 (四)自治区、市、县各级高校招生委员会和有关高校均须按国家规定加强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完善安全保密规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督和检查,并建立健全应急反应机制、值班制度和第一时间报告制度,确保安全保密工作万无一失。一旦发生失(泄)密事件,事发单位须在第一时间直接报告自治区招生考试院,自治区招生考试院接报后须立即报告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和教育部,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失(泄)密范围的进一步扩大。 (五)考试科目设置。 1.考试科目为“3+小综合”。 “3”是指语文、数学(分文科、理科)、外语3门科目,是每个考生的必考科目;“小综合”是指“文科综合”和“理科综合”。“文科综合”是指政治、历史、地理3门科目的综合;“理科综合”是指物理、化学、生物3门科目的综合。外语科考试包含听力部分考试。文史类、艺术(文)类考生考语文、数学(文)、外语和文科综合,填报志愿时,文史类考生,可选报文史类的所有专业;艺术(文)类考生除可选报艺术文类所有专业外,还可选报文史类的所有专业。理工类、体育类、艺术(理)类考生考语文、数学(理)、外语和理科综合,填报志愿时,理工类考生,可选报理工类的所有专业。体育类考生除可选报体育类所有专业外,还可选报理工类所有专业;艺术(理)类考生除可选报艺术理类所有专业外,还可选报理工类所有专业。 各考试科目均采用教育部命制的试题。语文、数学(文、理)、外语3门科目的卷面分满分各为150分,文科综合、理科综合2门科目的卷面分满分各为300分。 2.外语考试。 外语考试的语种为英语、俄语、日语、法语、德语、西班牙语等6个语种,由考生任选其中一个语种参加考试。外语科包括听力考试,听力考试满分为30分,该成绩计入总分。 听力残疾的考生可免考外语听力。要求免考外语听力的残疾考生须本人申请,并交验地级市(含)以上医院或高考体检指定医院出具的听力检测证明,由地级市招生考试机构签署意见后报自治区招生考试院批准。其外语科成绩总分为笔试成绩乘以1.25。 报考外语专业和要求进行外语口试的专业的考生,须参加自治区组织进行的外语口试。口试的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六)文化考试。 全国统考于6月7日、8日举行,考试的时间表由教育部发布。 (七)考点设置。 考点应设在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并按有关考试规定管理。若因特殊需要增设考点,须报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批准。 (八)考生答卷注意事项。 1.由于采取计算机网上评卷,考生必须在答题卡上答题,直接在试卷上或用其他纸张答题无效。 2.为了确保考生答题卡字迹经扫描录入计算机后仍清晰易读,请考生在答题卡上答题时用0.5毫米黑色墨水签字笔书写,客观题部分用2B铅笔涂写。 (九)评卷。 评卷工作由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统一组织,并采用计算机网上评卷的方式进行。网上评卷等有关工作严格按照教育部要求和办法组织实施。 高校有责任承担评卷工作任务。有关高校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以及中学有责任按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的要求推荐教师参加评卷工作,并对参加评卷教师提出工作要求。 (十)划定低录取控制分数线。 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根据高校在本自治区安排的招生计划数和考生的考试成绩分布状况,并参照择优录取投档比例所需要的上线考生数,综合考虑,分科类划定各批次录取抵控制分数线。 (十一)考试成绩。 1.考生的考试成绩以通知单的形式告知考生本人,不张榜公布。考试成绩的解释权属自治区招生考试院。除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外,任何单位不得出具高考考生成绩证明。 2.考生可以通过自治区招生考试院提供的途径于6月25日左右查询本人的考试成绩。具体办法将在自治区招生考试院的网站及有关媒体公布。 自治区招生考试院不受理考生查分或查卷要求。 考生领取本人成绩通知单的时间和地点由当地招生考试机构规定。 六、招生章程 (一)高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制订本校的招生章程。 (二)高校的招生章程是高校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工作信息的主要形式,是其招生工作、录取新生的重要依据。招生章程(包括民办高校的招生章程及广告)必须真实、准确、表述规范,且必须经自治区教育厅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招生政策规定进行审核备案。 (三)根据教育部要求,高校须将本校招生章程于4月1日前上传至“阳光高考”招生信息发布及管理平台。经核准备案的招生章程方可正式向社会公布,并不得擅自更改。民办高校、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在招生宣传(广告)中不得使用模糊或隐瞒办学性质、层次的简称。学校法定代表人应对学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高校依据招生章程开展招生工作。 (四)招生章程主要内容包括:高校全称、校址(分校、校区等须注明),层次(本科、高职或专科),办学类型(如普通或高校、公办或民办高校或独立学院、高等专科学校或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等),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专业培养对外语的要求,经批准的招收男女生比例,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录取规则(如有无相关科目成绩或加试要求、对加分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及投档成绩相同考生的处理,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等),学费标准,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联系电话、网址,以及其他须知等。 自治区所属高校向自治区招生考试院报送招生章程时,还须报送本校2010年各专业毕业生的就业率和本校2010年毕业生的总就业率。 (五)考生可以登陆广西招生考试院的网站(网址:WWW.***)查阅有关高校的招生章程。 七、考生志愿的填报 (一)录取批次及志愿设置。 1.录取批次设置。 我区2011年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共分12个批次。具体如下: 本科批次设置,共9个批次。即本科提前批;独立学院提前批(含艺术类专业和体育类专业);自主选拔录取批;本科第一批A类;本科第一批B类(含预科和学校申请安排在B类的专业);本科第二批;本科第二批预科批;本科第三批;本科第三批预科批。 高职高专批次设置,共3个批次。即高职高专提前批;高职高专普通批;高职高专预科批。 2.志愿设置。 我区2011年普通高校招生志愿设置分两种形式:一种是顺序志愿,一种是平行志愿。 顺序志愿是指在某个录取批次设置的多个院校志愿有先后顺序,其表述方式为:第一志愿、第二志愿……。 平行志愿是指在某个录取批次设置的多个院校志愿均为并列志愿,其表述方式一般是按字母顺序排列的多个志愿,如A志愿、B志愿、C志愿、D志愿……,录取前填报的平行志愿均为第一志愿。 (1)顺序志愿设置。 我区2011年普通高校招生共有6个批次设置顺序志愿。具体如下: 本科共4个批次。即本科提前批、独立学院提前批(含艺术类专业和体育类专业)、本科第二批预科批、本科第三批预科批。 高职高专共2个批次。即高职高专提前批、高职高专预科批。 顺序志愿的各批次分别设置2个院校志愿,即第一志愿和第二志愿。 在录取过程中,广西招生考试院将视计划完成情况决定顺序志愿的各批次是否设置征集志愿,如需征集志愿,将提前向社会公布。 (2)平行志愿设置。 我区2011年普通高校招生共有5个批次设置平行志愿,具体如下: 本科共4个批次。即本科第一批A类、本科第一批B类(含预科和学校申请安排在B类的专业)、本科第二批、本科第三批。每批次设置4个院校志愿,均为第一志愿。 高职高专共1个批次。即高职高专普通批。每批次设置4个院校志愿,均为第一志愿。 在录取过程中,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将视计划完成情况决定平行志愿的各批次是否设置征集志愿,如需征集志愿,将提前向社会公布。 (3)顺序志愿和平行志愿的每个院校志愿设置6个专业志愿和“是否服从校内专业调剂”选项。其中,平行志愿设置区内院校在“是否服从校内专业调剂”选项中再分为三种选项,具体表述:一是全部服从调剂,即该院校的所有校内专业均服从调剂;二是部分服从调剂,多服从10个专业,即在该院校内再选择10个校内专业服从调剂;三是不服从调剂,即不服从该院校所有校内专业的调剂。在哪些批次中使用“是否服从校内专业调剂”选项,将视各批次情况确定。 (4)自主选拔录取批只设1个院校志愿,供取得自主选拔录取资格的考生填报,填报的志愿必须是本人所取得自主选拔录取资格的学校之一。 (二)填报时间。 1.本科提前批、独立学院提前批(含艺术类专业和体育类专业)、高职高专提前批填报志愿截止时间:6月28日10:00,开始时间由各地级市招生部门规定。 2.本科其他批次填报志愿开始时间:6月28日15:00,截止时间:7月2日10:00。 3.高职高专普通批和高职高专预科批填报志愿在本科录取基本结束之后进行。具体时间将提前在广西招生考试院网站和新闻媒体上公布。 4.征集志愿填报的具体时间安排将提前在广西招生考试院网站和新闻媒体上公布。 (三)填报方式。 填报志愿全部采取网上填报的方式进行。 (四)填报要求。 1.考生应在全面了解有关高校招生章程(通过网站查询或电话咨询),以及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公布的有关招生规定及《2011年高考指南》和《2011年普通高考指南—招生计划篇》后,结合本人志向和德、智、体、美等方面情况以及与自己报考科类对应的院校和专业,认真填报学校、系(科)、专业,不准别人代填报。 2.考生在登陆网站填报时,应按照网上填报说明填报志愿。 3.考生准考证号码和登陆系统的密码是确保考生志愿信息安全、秘密的重要资料,务必妥善保管,因泄密造成的后果由考生自行负责。 4.6月28日10:00以后,任何人不得更改已填报的本科提前批、独立学院提前批(含艺术类专业和体育类专业)、高职高专提前批的志愿信息。考生到报名站打印并签字确认自愿信息的时间为6月28日11:00以前,具体开始时间由各市招生办(考试院)自行规定。 7月2日10:00以后,任何人不得更改已填报的本科其他批次的志愿信息。考生到报名站打印并签字确认自愿信息的时间为7月2日11:00以前,具体开始时间由各市招生办(考试院)自行规定。 考生志愿在指定的报名站打印确认前,可反复修改。一经打印确认,任何人均不能再修改考生的志愿信息。因此,为避免考生因个人信息保管不善而被他人修改志愿,建议考生在每次志愿填报截止时间之前到所在报名站进行志愿的打印确认。考生如逾期不进行志愿确认,视同自愿放弃确认权利,其志愿信息以网上志愿填报工作截止时的数据为准。考生签字确认的志愿表由报名站按顺序整理后保管至当年录取工作结束。 5.高职高专普通批和高职高专预科批的填报志愿和签字确认的时间安排,将在广西招生考试院网站和新闻媒体上公布。 6.考生应在认真阅读有关高校招生章程以及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公布的招生规定后,参考高校公布的招生计划,按有关规定和要求选择填报学校和专业志愿,并对所填报志愿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考生的报名登记表、志愿表等,内容应真实、准确,因考生本人失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7.各报名站应根据当地招生办(考试院)的安排,做好为考生网上填报志愿(包括征集志愿)提供环境、进行确认等相关工作。 (五)科类限制。 填报志愿时,选考“3+文科综合”的考生可以选报文史类的所有专业。艺术(文)类考生除可选报艺术(文)类专业外,还可选报文史类所有专业。选考“3+理科综合”的考生可以选报理工类的所有专业。体育类考生除可选报体育类所有专业外,还可选报理工类所有专业;艺术(理)类考生除可选报艺术(理)类所有专业外,还可选报理工类所有专业。文史类考生不能填报理工类专业,理工类考生不能填报文史类专业(标注有文、理兼招的专业除外)。 (六)招生计划信息。 自治区招生考试院负责收集、整理、编制招生计划信息,并于填报志愿开始前予以公布。在公布的计划信息中,须包括学校代码、学校名称、学校招生总数、专业代码、专业名称、专业招生数、科类、学历层次、学制、计划形式等。 八、录取 (一)计划管理。坚持按计划招生,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招生计划管理的规定。 (二)组织形式。录取工作在教育部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自治区教育厅组织实施。具体录取工作由自治区招生考试院负责。 (三)操作方法。高校招生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录取期间,高校和自治区招生考试院要保证相互通讯联络的畅通。 (四)录取原则。新生录取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入学考核形式以文化考试为主的原则。 (五)工作原则。新生录取工作应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实施。高校应按照对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投档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学校调档要求的考生,是否录取以及所录取的专业由高校自行确定,高校负责对已投档但未被录取考生的解释,以及其他遗留问题的处理。自治区招生考试院负责监督高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的行为。 (六)排序规则。同科类考生按以下规则排出位次: 总分(总成绩+照顾分)—总成绩(高考各科成绩之和)—语文科成绩—数学科成绩—综合科成绩—外语科成绩(不含口试成绩)。即:同科类考生按总分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总分高者排在前面;如果总分相同,则按总成绩排序,总成绩高者排在前面;依次类推。 按上述规则排在前面的考生为高位次考生,排在后面的考生为低位次考生。 (七)投档规则。分批次、分院校、分科类的考生志愿为投档依据,按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投档。 录取投档模式实行顺序志愿和平行志愿两种投档模式。 1.顺序志愿投档。 实行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在统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高校一般应在本校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确定调阅考生的档案比例,自治区招生考试院按高校的调档要求向其投放考生电子档案,高校必须按招生简章中向社会公布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 (1)志愿优先、成绩排序。顺序志愿以同批次、同院校志愿的考生为1个投档序列,体现志愿优先的原则。 (2)按比例(指招生计划与投档人数之比,下同)投档。线上考生数大于或等于招生计划数120%的学校,一般按1:1.2的比例投档;线上考生数不足招生计划数120%的学校,线上生源一次投完。如学校提出具体投档比例,经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同意后,可按学校提出的投档比例投出合格考生。 同位次、同志愿的考生不受投档比例的限制,达到学校投档线的将全部投出。 (3)在同一批次中实行“志愿清”的投档办法,即在第一志愿录退完毕后才投放第二志愿。 2.平行志愿投档。 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根据高校公布的招生计划数和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进行模拟投档。在模拟投档期间,各高校要及时获取相关信息,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反馈相关信息,同时,要根据生源分布情况确认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尽可能地将投出考生全部录取,避免或减少已投档考生的落选,确保考生的合法利益。同一批次内所有高校在自治区招生考试院规定时间内确定调整计划和调档要求后,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开始进行平行志愿投档。 (1)成绩优先、遵循志愿。就同一科类整体而言,高位次考生优先获得投档机会;就考生个体而言,则依志愿顺序投档。 (2)一次性原则。每批次的同一次填报的平行志愿只在同一轮投档中有效。 ①对每次填报的同批次平行志愿只进行一次投档,未能投档的考生其原来所填报的本批次志愿作废,考生可填报本批次后续的征集志愿或参与下一批次录取。 ②对本次投档未完成计划的高校,不能补投原有志愿考生的档案,其未完成的招生计划须统一向社会公布,重新征集志愿。 (3)投档比例。 根据既要兼顾招生学校自主权、择优录取,又要降低投出考生的退档比例的原则,平行志愿投档模式的投档比例按以下原则确定: 招生院校有权在1:1~1:1.1的比例范围内提出本校的投档比例。如果招生院校对投档比例无特殊要求,则按以下原则确定: 本科第一批、本科第二批投档比例原则上按不超过1:1.05的比例确定,本科第三批、高职高专普通批按一定的比例确定。 同位次、同志愿的考生不受投档比例的限制,达到学校投档线的将全部投出。 (八)录取程序。高校录取新生要按照规定程序,按时完成调档、阅档、审核、预录、退档等环节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流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对超过时间未按要求完成相关环节工作的高校,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应主动与之沟通,对无故拒绝联系或故意拖延时间的高校,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可根据所发出的考生电子档案按有关高校计划数及录取规则从高分到低分顺序设置考生电子档案为预录取状态,同时应立即书面通知有关高校,并将有关情况上报教育部备案。 (九)未经教育部批准,高校不得擅自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不得对报考非外语言文学类专业的考生作统考外语语种限制。 (十)征集志愿。对已公布的招生计划,高校不得随意撤减。对因生源不足无法正常完成计划的院校,由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及时公布生源缺额信息,向未被录取的同批次上线考生公开征集志愿。 (十一)退档规定。根据教育部规定,每一名考生只有一次录取机会。对本人填有志愿或经高校征得考生本人同意后被录取的考生,一律不予退档换录,一旦退档,当年不得再次录取。 被10所香港高校录取,并经确认的考生,其退档规定按教育部有关规定要求执行。 (十二)考生档案。我区高考考生档案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为电子档案,用于高考录取。考生电子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考生报名信息(含身份证号、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鉴定或评语等)、体检信息、志愿信息、成绩信息和考生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主要指招生考试过程中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等内容。考生电子档案是对考生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结果的集中反映,是高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考生电子档案须与考生报名登记信息确认表、体检表、报考学校(专业)志愿信息确认表及考生各科考试成绩等纸介质材料的相应部分的内容一致。考生电子档案由招生考试机构建立,并由自治区招生考试院提供给录取学校。另一部分为纸介质档案,为考生高级中等教育阶段的学籍档案或人事档案,由考生所在的学校或单位建立。自治区招生考试院不再向录取学校提供与电子档案相一致的纸介质档案。 高校确定录取名单并办完相应录取手续以后,参加录取的高校,通过网络下载获取所录新生的电子档案,与考生自带的高中阶段学籍档案或人事档案合并在一起作为考生的高考档案。在我区录取的大学新生的高中阶段学籍档案或人事档案一律由其毕业中学或其档案管理单位负责提供,考生凭高校录取通知书到本人毕业学校或档案管理单位提取,档案提供单位负责用专用档案袋密封并加盖密封章,办理档案移交手续后交由考生本人亲自带到高校。 (十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可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按下列相应条款增加20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增加分数投档条件的,只能取其中高一项分值,增加的分值不得超过20分。 1.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者; 2.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或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者; 3.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或“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或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者; 4.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 本条款2、3、4项各奖项名称及获奖学生名单,教育部均以2011年(含2009年、2010年。其中2009年和2010年已分别在当年公示)具有保送生资格的形式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www.***.cn)予以公示。能否获得加分或具有保送生资格,以教育部公布的获奖项目名称和获奖学生名单为准。 5.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取得前6名者(须出具参加比赛的原始成绩)。 (十四)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报考当年在自治区招生考试院确定的测试项目范围内,经测试认定达到二级运动员(含)以上技术等级标准的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可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十五)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自治区级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一等奖(含2009年、2010年、2011年。其中2009年和2010年分别在当年进行了公示)者,可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十六)对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挡;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 (十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可按以下相应条款适当降低分数要求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实际操作时,将相应降低的分值加入文化考试成绩后排序投档。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降低分数要求投档条件的,只能取其中降低分数要求幅度大的一项分值,且不得超过20分。 1.在全区范围内(除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梧州市、北海市等5市的城区外),瑶族、苗族、侗族、毛南族、仫佬族、回族、彝族、京族、水族、仡佬族等10个世居少数民族的考生,总分降低20分; 融水、三江、龙胜、恭城、隆林、富川、罗城、环江、巴马、都安、大化、金秀等12个民族自治县和享受民族自治县同等待遇的资源、凌云、西林3个县以及防城港市的防城区、东兴市2个区、市的考生(含汉族考生),总分降低20分; 融安、灌阳、蒙山、上思、百色市市辖区(右江区)、田阳、田东、平果、德保、靖西、那坡、乐业、田林、昭平、河池市市辖区(金城江区)、南丹、天峨、凤山、东兰、宜州、忻城、象州、武宣、凭祥、上林、隆安、马山、扶绥、崇左市市辖区(江州区)、大新、天等、宁明、龙州等33个山区和边境县(市、区)的考生(含汉族考生),总分降低10分; 除上述50个县(市、区)以及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梧州市、北海市城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外,区内其他市、县的少数民族考生(除10个世居少数民族的考生外),总分降低7分; 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梧州市、北海市城区的少数民族考生,总分降低5分。 2.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台湾省籍的考生,总分降低20分。 3.烈士子女考生总分降低20分。 4.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独生子女考生和双女结扎户女儿考生,总分降低10分。 5.留学回国人员的随归子女考生,总分降低20分。 (十八)同时符合本条第(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款有关情况的考生,只取大的一项分值作为考生附加分,且不得超过20分。 (十九)对东兴、靖西、那坡、凭祥、大新、宁明、龙州、和防城港市的防城区等8个边境县(市、区)以及享受边境县待遇的德保县、扶绥县、崇左市江州区、防城港市港口区、天等县等5个县(区)的考生在录取时实行倾斜政策,在上述第(十七)款第1项已降分的基础上,再降低10分。但按教育部规定,考生享受照顾的总分值不得超过20分。 (二十)凡符合本条第(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九)款有关情况的考生必须向社会公示。其中第(十三)、(十四)、(十五),以及(十七)款的第4、5项由自治区招生考试院负责进行公示。未经公示的考生不得获得相关项目加分分值。 (二十一)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报考高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报考高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在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二十二)自治区所属院校录取的少数民族学生所占的比例力争达到少数民族人口占我区人口的比例。其中自治区所属民族院校的少数民族学生比例一般保持在65-70%左右。 (二十三)2011年高校录取新生继续向以下5个方面实行政策性倾斜:向经济建设和改革急需人才的地方和行业倾斜;向人才紧缺的老、少、边、山、穷县(市)倾斜;向国有大中型企业和乡镇企业倾斜;向高职高专生空白乡(镇)倾斜;向有突出贡献的先进模范人物倾斜。 (二十四)定向生招生。
定向就业单位范围:1.。地质、矿业、石油、军工及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用人单位。 2.生源范围。面向全自治区招生。考生符合招生学校招生简章规定的条件,即具备报考资格。 3.录取。定向就业招生与非定向招生同时进行投档录取。高校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在该校调档分数线上不能完成的,可在该校调档分数线下20分以内、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投档,学校根据考生定向志愿择优录取;若仍完不成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则就地转为非定向计划执行。 4.考生定向协议。考生自愿填报有关高校定向就业招生志愿并按有关政策被录取为定向生者,须在入学注册前与高校及具有人事调配权的定向就业单位签订有关定向就业协议。高校对无故拒签协议的已录取学生,可取消其录取资格。 5.收费。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收费。高校及定向就业单位,任何时候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利用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向考生收取国家收费政策规定范围以外的任何费用。 (二十五)少数民族预科班。 1.招收对象:区外院校少数民族预科班只招收少数民族考生;区属高校少数民族预科班招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考生:(1)应届高中毕业生;(2)农业户口;(3)50个老、少、边、山、穷县(市)的少数民族。 2.录取规则:少数民族预科班的投档、录取规则本科第一批按平行志愿进行,其余按顺序志愿进行。如录取低控制分数线上生源不足,本科预科可在同批分数线下80分内按投档规则投档,高职高专预科可在同批分数线下60分内按投档规则投档,由高校择优录取。
培养形式:3.:被高校录取的少数民族预科生入学后,在规定的高校补习一年高中文化,预科学习期满后,政治表现好,考核具备上大学本科或专科学习条件者,即可升入本校本科或专科有关专业学习,不需要再次参加高考。被区属高校录取的少数民族预科生入学后,集中到广西民族大学补习一年高中文化,预科学习期满后,政治表现好,考试合格后直升录取学校学习,不需再次参加高考。 (二十六)招收保送生。 经教育部批准具有招收保送生资格的普通高校可招收保送生。具有保送生资格的学生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具有保送生资格的学生名单为准(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www.***.cn上公布)。具有保送生资格的学生可以向有关高校自荐。被高校拟定为保送生对象的学生,须到户口所在的县、市招生办公室领取《广西壮族自治区普通高校招收保送生登记表》,按一式三份填写、签章完毕后直接寄送一份给拟录高校,并同时寄送一份给自治区招生考试院普通高校招生处,另一份存户口所在的地级市招生办公室(考试院)。 招收保送生的办法、程序按教育部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十七)对肢体残疾、生活能够自理、能完成所报专业学习,且高考成绩达到要求的考生,高校不能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二十八)高校须将拟录取考生名单(包括统考、保送、单独考试拟录取的考生等)标注录取类型后,报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核准,并通过“全国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增补或调整相应计划。经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核准后形成录取考生数据库,并据此打印相应录取考生名册,加盖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录取专用章,作为考生被高校正式录取的依据,予以备案。 高校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册填写考生录取通知书,加盖本校公章后,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如是民办高校,还应连同自治区招生委员会提供的《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可办理户籍迁移和报到注册手续,并按高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报到等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应向高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迟报到。高校凭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核准的录取考生名册、已录取考生所持录取通知书,按有关规定及要求为新生办理入学等手续。 对未经高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高校应将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名单(含考生号)按生源地所在(县、市)分别汇总,于本校规定的正常报到截止日期以后20日之内传报自治区招生考试院。 (二十九)对属于考生个人信息及有关录取过程中需要保密的工作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开。 考生可以通过自治区招生考试院提供的途径及时查询和确认本人的录取结果(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九、信息公开公示 (一)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高校、中学应按照有关要求,分别公开招生政策、高校招生资格及有关考生资格、招生计划、录取信息、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等相关信息。 自治区招生考试院负责公布有关招生政策、计划、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考生统考成绩和录取结果的查询办法、自治区统考各录取批次控制分数线、填报志愿和录取时间安排、各录取批次高校未完成的分专业招生计划;公示享受照顾政策类别具有相应资格的考生、以及高校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考生等名单。 各市、县级招生办(考试院)和中学分别在其所在地公示本地区、本校高考报名名单、享受照顾政策类别及具有相应资格的考生、以及高校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考生名单。 高校在其网站上公布本校招生计划、招生章程、录取结果查询办法;公示取得本校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的考生名单。 (二)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和高校公示的信息保留至当年年底。市、县级招生办(考试院)和中学公示的考生有关信息,上报前至少公示10个工作日,并保留至当年8月底。 (三)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高校、中学要在公示有关信息的同时,提供举报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受理举报的单位和通讯地址,并按照国家有关信访规定及时调查处理。 十、招生经费 (一)招生经费,应由地方教育事业费列支。高校的招生经费在本校事业费列支。 (二)参加高考报名考生须缴纳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按自治区物价局桂价费〔2009〕21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一)考生以虚报、隐瞒或伪造、变造有关材料,利用通讯工具进行考试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以及使用其他欺诈手段,或者因招生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的徇私舞弊行为,取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或录取资格的,由自治区教育厅或经自治区教育厅授权的自治区招生考试院或高校,取消其当年的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已经被录取或取得学籍的,由高校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并将其退回户籍所在地,同时通知其户籍所在地招生考试部门。 对考生在高校考试招生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执行。其中:对利用通讯工具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等考试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考生,取消其当年报名参加高校考试招生的各科成绩,同时给予下一年度不得报名参加高校考试招生的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对违规参加高校考试招生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生的在校生,取消其当年高校考试招生各科成绩,同时给予其应届毕业当年不得报名参加高校考试招生的处理。 对违规参加高校考试招生的普通高校在校生,取消其当年高校考试招生各科成绩,对其中代替他人参加考试、在考试中参与或组织群体性作弊、使用通讯工具作弊的,由其所在高校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管理规定》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对由他人代替或代替他人参加高校考试招生的社会其他人员,取消其当年高校考试招生各科成绩,并由其报名考试所在地的招生考试机构向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违规事实,并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相应处罚。 自治区招生考试院须将考生在高校考试招生中的违规事实客观记入其《考生电子档案》,作为考生考试诚信记录的重要内容。 (二)对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教育系统工作人员,由违规行为人员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取消考试工作人员资格、撤销考试招生工作职务并给予调离现工作岗位、开除公职等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在出具、审定考生的报名资格证件、证明、体检、档案等材料(包括有关政策性加分所需的证明材料等)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2.指使、组织或参与组织“高考移民”活动,为考生伪造或违规办理户籍迁移、中学学籍档案; 3.指使、组织或参与组织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或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的在校生参加高校考试招生,或指使、组织、参与组织群体性考试舞弊; 4.盗窃或泄露在保密期限内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含评分细则)、答卷; 5.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及录取场所秩序,威胁工作人员人身安全; 6.在招生录取中偷换、涂改考生志愿、考试成绩及其他有关材料(包括计算机记载的考生信息),指使、纵容、协助、伙同他人舞弊; 7.在考试招生中行贿受贿、敲诈勒索;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按录取规定招收学生,或擅自招收不符合录取标准的学生,致使招生工作受到重大损失; 8.参与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非法招生活动; 9.以任何名义和理由,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费用; 10.招生录取期间利用计算机网络恶意攻击自治区招生考试院或高校考试招生的计算机录取系统、信息系统及有关网络、设备; 11.其他破坏考试招生工作的行为。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社会其他人员,建议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参照本条处理。 (三)对在考试、录取过程中违反本规定,严重违背招生诚信、破坏招生秩序的高校或高级中等学校,由教育部或经教育部授权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条例》及《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相关规章的规定,视情况分别给予通报批评、限制招生、暂停招生、取消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理;对严重违规招生的学校负责人将追究其领导责任。严重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应予以通报,或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十二、附则 (一)部分高校单独考试录取、自主选拔录取试点的军事院校、公安院校、艺术院校(专业)、体育院校(专业)、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招生,以及高校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保送生、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等特殊类型招生的办法,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全国统考考务工作管理未尽事宜,按照教育部有关考生管理规定执行。 (二)现役军人报考高校,按解放军总政治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为军队培养的国防生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规定的解释权属于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

五、考生档案-广西经贸职业技术学院

(一)为了适应网上录取的需要,我区高考考生档案分两部分。第一部分为电子档案,用于高考录取。考生电子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考生报名信息(含身份证号、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鉴定或评语等)、体检信息、志愿信息、成绩信息和考生参加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主要指招生考试过程中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等内容。考生电子档案是对考生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结果的集中反映,是高等学校录取新生的依据。考生的电子档案须与考生报名登记信息确认表、体检表、报考院校(专业)志愿信息确认表及考生各科考试成绩等纸介质材料的相对应部分的内容一致。考生电子档案由招生部门建立,并由我办提供给录取院校。第二部分为纸介质档案,为考生高级中等教育阶段的学籍档案或人事档案。纸介质档案由考生所在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或单位建立。 (二)高等学校应妥善保存阅档期间所下载的考生电子档案,并打印一份,作为考生档案的一部分存档,与考生自带的高中阶段学籍档案或人事档案合并在一起,作为考生个人的高考档案。录取工作结束后,我办不再提供电子档案下载途径或其他载体形式的考生档案。在我区录取的大学新生,其高级中等教育阶段的学籍档案或人事档案,一律由其毕业中学或其档案管理单位负责提供,考生凭高等院校录取通知书到本人毕业学校或档案管理单位提取。档案提供单位负责用专用档案袋密封并加盖密封章,办理档案移交手续后交由考生本人亲自带到高校。我办不再向录取院校提供与电子档案相一致的纸介质档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7月1日

二、考生档案-百色学院

我区高考考生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两部分。 (一)考生电子档案是高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考生电子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考生基本信息、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鉴定或评语、高中学业水平考试(高中会考)成绩和反映学生综合素质的材料、体检信息、志愿信息、高考成绩信息、考生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主要指招生考试过程中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等内容。考生电子档案须与考生报名登记表、体检表、报考学校(专业)志愿信息确认表(卡)及考生各科考试成绩等纸介质材料的相对应部分的内容一致。 考生电子档案信息采集工作主要由各报名站点完成(考生的诚信考试记录由广西招生考试院添加),由各设区市招生考试机构按规定汇总上送广西招生考试院。各市、县招生考试机构和中学要认真制定考生信息采集办法,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考生确认制度,明确信息管理责任人,保证考生电子档案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以及安全保密。考生电子档案一经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高校应妥善保存高考录取阅档期间所下载的考生电子档案,并打印一份,作为考生档案的一部分存档,与考生自带的高中阶段学籍档案或人事档案合并在一起,作为考生个人的高考档案。广西招生考试院不再向录取学校另行提供相应的纸介质档案,录取工作结束后,也不再提供电子档案下载途径。 (二)纸介质档案为考生高级中等教育阶段的学籍档案或人事档案,由考生所在的学校或单位建立。在我区录取的大学新生,其高级中等教育阶段的学籍档案或人事档案,一律由其毕业中学或其档案管理单位负责提供,考生凭高等院校录取通知书到本人毕业学校或档案管理单位提取。档案提供单位负责用专用档案袋密封并加盖密封章,办理档案移交手续后交由考生本人亲自带到就读高校。各地招办和有关中学应主动联系考生,督促被录取的考生办理纸质档案材料的领取和移交手续。 三、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一)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鉴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鉴定内容应完整、准确地反映在考生报名登记表中(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反映在《广西普通高中毕业生综合素质总评表》的“写实性评价”栏中)。对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或其他违法违纪处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且未能提供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证明材料的,应认定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或参加邪教组织,情节严重的; 2.触犯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刑事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一)报考高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以下简称“体检”),并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考生体检工作按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和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桂招考委〔2016〕19号)文件的要求执行,由各设区市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本市卫计行政部门制定本地体检工作的组织实施办法,由市、县招生办(考试院)和医疗单位组织实施。考生体检的具体时间由各设区市招生考试委员会确定。 (二)高校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要求的基础上,可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要求。补充要求必须合法、合理,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 (三)考生应认真阅知《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明确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体判定标准的函》的内容并主动获取高校招生的信息,如果有生理缺陷或疾病,不宜填报受限制的专业。 五、考试 (一)我区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简称全国统考)各考试科目均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命题,并由其制订答案及评分参考。 全区艺术类专业全区统一考试、外语口语考试等选考科目及退役士兵专升本考试试题,由我区自主命题。命题依据我区公布的相应科类考试大纲与说明。 本科对口中职、高职对口中职、高职单招等自主招生由高校自行命题组织考试、评卷。 (二)全国统考、全区艺术专业统一考试、外语口试(含英语听力口语考试和外语其他语种口试)、退役士兵专升本考试及高校自行命制的本科对口中职、高职对口中职、高职单招等自主招生考试试题(包括副题、参考答案)、评分参考(指南)等应按照教育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三)各级招生考试委员会和有关高校均须按国家规定加强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完善安全保密规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督和检查,并建立健全应急反应机制、值班制度和第一时间报告制度,确保安全保密工作万无一失。一旦发生失(泄)密事件,事发单位须在第一时间直接报告广西招生考试院,广西招生考试院接报后须立即报告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和教育部,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失(泄)密范围进一步扩大。(六)全国统考科目设置为“3+小综合”。“3”是指语文、数学(分文、理)、外语3门科目,是每个考生的必考科目;“小综合”是指“文科综合”和“理科综合”,“文科综合”是指政治、历史、地理3门科目的综合,“理科综合”是指物理、化学、生物3门科目的综合。其中,外语考试的语种为英语、俄语、日语、法语、德语、西班牙语等6个语种,由考生任选其中一个语种参加考试。外语科包括听力考试,听力考试满分为30分,该成绩计入总分。 根据教育部、中国残联《关于印发〈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的通知》(教学〔2017〕4号),广西招生考试院应遵循《残疾人教育条例》和高考组织规则,为残疾人参加高考提供必要支持条件和合理便利。报名参加高考并申请提供合理便利的残疾考生,应按广西招生考试院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提出正式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应包括本人基本信息、残疾情况、所申请的合理便利以及需自带物品等,并提供本人的第二代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及广西招生考试院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扫描件),各市、县招生办负责受理并审核在本地参加考试的残疾考生提出的正式申请,并告知残疾考生为避免其他考生质疑,在考前监考员或考务员会在其所在考场宣布其享受的合理便利方式和原因。如考生同意,则由考生报名所在地招生办组织由有关招生考试机构、残联、卫生等相关部门专业人员组成的专家组,对残疾考生身份及残疾情况进行现场确认,结合残疾考生的残疾程度、提出的合理便利申请以及考试组织条件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并形成书面评估报告。各市招生考试院(招生办)负责汇总辖区所有残疾考生《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印件、《残疾人报考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合理便利申请表》和专家组书面评估报告后报至广西招生考试院审批。 报考外语专业的考生,语种为英语的,口试成绩使用英语听力口语考试成绩,其他语种的须参加广西招生考试院另行组织的外语口试。 报考退役士兵专升本的考生,要考政治、英语2门文化科目和1门专业基础课。专业基础课根据招生专业所隶属的学科门类由招生院校自行组织测试。 (四)全国统考于6月7日开始举行,具体安排如下: 时间科目日期9:00―11:3015:00―17:006月7日语文数学6月8日文科综合/理科综合外语 (五)考试必须在标准化考点举行。考点原则上设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并按照有关考试规定管理。若因特殊需要在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地区增设考点的,须报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批准。 (六)广西招生考试院统一组织评卷、统分工作,所有统考科目均实行网上评卷。 各高校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以及中学要积极支持、配合高考评卷工作。严格按照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要求(具体要求另文部署),推荐骨干教师参加高考评卷工作,并为参加评卷工作的教师提供便利条件。 (七)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根据高校在我区安排的招生计划数和考生的考试成绩分布状况,并参照择优录取所需上线考生数,分科类划定各批次录取抵控制分数线。 (八)6月下旬发放高考成绩。高考成绩采取发放成绩通知单、官网查询等方式公布。 考生对成绩有疑问的,可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报考所在地的招生考试机构指定地点登记申请复核、领取结果。复核工作由广西招生考试院组织进行,核查是否漏评、分数合计是否有误,不复核评分宽严。 六、招生章程 (一)高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制订本校的招生章程。招生章程是高校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信息的必要形式,其内容必须合法、真实、准确、表述规范。各高校在招生宣传(广告)中应当准确描述本校的办学类型、层次,使用与办学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相一致的学校名称,不得使用简称。学校法定代表人应对学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高校依据招生章程开展招生工作。 (二)招生章程主要内容包括:高校全称、校址(分校、校区等须注明),层次(本科、专科),办学类型(如普通或高校、公办或民办高校或独立学院、高等专科学校或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等),招生计划分配的原则和办法,预留计划数及使用原则,专业培养对外语的要求,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录取规则(如有无相关科目成绩或加试要求、对加分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及投档成绩相同考生的处理、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等),学费标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及有关程序,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联系电话、网址,以及其他须知等。 参加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市)招生的高校,要按试点省(市)要求提前确定招生专业(或专业类)对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科目要求及学生综合素质档案材料的使用办法等,提前向社会公布。 有关高校制订的特殊类型招生办法须符合相关规定,且不得与本校招生章程内容相违背。 (三)高校须于4月1日前将本校招生章程上传至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gaokao.***.cn)“阳光高考”招生信息发布及管理平台(以下简称“阳光高考”平台);自治区教育厅于5月10日前完成对区内高校招生章程进行审核、备案。 (四)广西招生考试院通过官方网站(http://www.***)公布有关高校的招生章程。 七、批次与志愿 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共设置12个批次。其中,本科共设置9个批次:本科提前批、自主招生批、专项计划批、本科第一批、本科第一批预科批、本科第二批、精准脱贫专项计划本科批、本科第二批预科A类、本科第二批预科 类。高职高专共设置3个批次:高职高专提前批、高职高专普通批、精准脱贫专项计划专科批。招生志愿设置分为单志愿、平行志愿和顺序志愿三种模式。具体填报要求将根据工作进行另文部署。

二、考生档案-南宁学院

我区高考考生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两部分。 (一)考生电子档案是高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考生电子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考生基本信息、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鉴定或评语、高中学业水平考试(高中会考)成绩和反映学生综合素质的材料、体检信息、志愿信息、高考成绩信息、考生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主要指招生考试过程中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等内容。考生电子档案须与考生报名登记表、体检表、报考学校(专业)志愿信息确认表(卡)及考生各科考试成绩等纸介质材料的相对应部分的内容一致。 考生电子档案信息采集工作主要由各报名站点完成(考生的诚信考试记录由广西招生考试院添加),由各设区市招生考试机构按规定汇总上送广西招生考试院。各市、县招生考试机构和中学要认真制定考生信息采集办法,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考生确认制度,明确信息管理责任人,保证考生电子档案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以及安全保密。考生电子档案一经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高校应妥善保存高考录取阅档期间所下载的考生电子档案,并打印一份,作为考生档案的一部分存档,与考生自带的高中阶段学籍档案或人事档案合并在一起,作为考生个人的高考档案。广西招生考试院不再向录取学校另行提供相应的纸介质档案,录取工作结束后,也不再提供电子档案下载途径。 (二)纸介质档案为考生高级中等教育阶段的学籍档案或人事档案,由考生所在的学校或单位建立。在我区录取的大学新生,其高级中等教育阶段的学籍档案或人事档案,一律由其毕业中学或其档案管理单位负责提供,考生凭高等院校录取通知书到本人毕业学校或档案管理单位提取。档案提供单位负责用专用档案袋密封并加盖密封章,办理档案移交手续后交由考生本人亲自带到就读高校。各地招办和有关中学应主动联系考生,督促被录取的考生办理纸质档案材料的领取和移交手续。 三、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一)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鉴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鉴定内容应完整、准确地反映在考生报名登记表中(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反映在《广西普通高中毕业生综合素质总评表》的“写实性评价”栏中)。对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或其他违法违纪处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且未能提供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证明材料的,应认定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或参加邪教组织,情节严重的; 2.触犯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刑事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一)报考高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以下简称“体检”),并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考生体检工作按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和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桂招考委〔2016〕19号)文件的要求执行,由各设区市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本市卫计行政部门制定本地体检工作的组织实施办法,由市、县招生办(考试院)和医疗单位组织实施。考生体检的具体时间由各设区市招生考试委员会确定。 (二)高校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要求的基础上,可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要求。补充要求必须合法、合理,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 (三)考生应认真阅知《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明确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体判定标准的函》的内容并主动获取高校招生的信息,如果有生理缺陷或疾病,不宜填报受限制的专业。 五、考试 (一)我区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简称全国统考)各考试科目均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命题,并由其制订答案及评分参考。 全区艺术类专业全区统一考试、外语口语考试等选考科目及退役士兵专升本考试试题,由我区自主命题。命题依据我区公布的相应科类考试大纲与说明。 本科对口中职、高职对口中职、高职单招等自主招生由高校自行命题组织考试、评卷。 (二)全国统考、全区艺术专业统一考试、外语口试(含英语听力口语考试和外语其他语种口试)、退役士兵专升本考试及高校自行命制的本科对口中职、高职对口中职、高职单招等自主招生考试试题(包括副题、参考答案)、评分参考(指南)等应按照教育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三)各级招生考试委员会和有关高校均须按国家规定加强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完善安全保密规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督和检查,并建立健全应急反应机制、值班制度和第一时间报告制度,确保安全保密工作万无一失。一旦发生失(泄)密事件,事发单位须在第一时间直接报告广西招生考试院,广西招生考试院接报后须立即报告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和教育部,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失(泄)密范围进一步扩大。(六)全国统考科目设置为“3+小综合”。“3”是指语文、数学(分文、理)、外语3门科目,是每个考生的必考科目;“小综合”是指“文科综合”和“理科综合”,“文科综合”是指政治、历史、地理3门科目的综合,“理科综合”是指物理、化学、生物3门科目的综合。其中,外语考试的语种为英语、俄语、日语、法语、德语、西班牙语等6个语种,由考生任选其中一个语种参加考试。外语科包括听力考试,听力考试满分为30分,该成绩计入总分。 根据教育部、中国残联《关于印发〈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的通知》(教学〔2017〕4号),广西招生考试院应遵循《残疾人教育条例》和高考组织规则,为残疾人参加高考提供必要支持条件和合理便利。报名参加高考并申请提供合理便利的残疾考生,应按广西招生考试院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提出正式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应包括本人基本信息、残疾情况、所申请的合理便利以及需自带物品等,并提供本人的第二代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及广西招生考试院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扫描件),各市、县招生办负责受理并审核在本地参加考试的残疾考生提出的正式申请,并告知残疾考生为避免其他考生质疑,在考前监考员或考务员会在其所在考场宣布其享受的合理便利方式和原因。如考生同意,则由考生报名所在地招生办组织由有关招生考试机构、残联、卫生等相关部门专业人员组成的专家组,对残疾考生身份及残疾情况进行现场确认,结合残疾考生的残疾程度、提出的合理便利申请以及考试组织条件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并形成书面评估报告。各市招生考试院(招生办)负责汇总辖区所有残疾考生《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印件、《残疾人报考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合理便利申请表》和专家组书面评估报告后报至广西招生考试院审批。 报考外语专业的考生,语种为英语的,口试成绩使用英语听力口语考试成绩,其他语种的须参加广西招生考试院另行组织的外语口试。 报考退役士兵专升本的考生,要考政治、英语2门文化科目和1门专业基础课。专业基础课根据招生专业所隶属的学科门类由招生院校自行组织测试。 (四)全国统考于6月7日开始举行,具体安排如下: 时间科目日期9:00—11:3015:00—17:006月7日语文数学6月8日文科综合/理科综合外语 (五)考试必须在标准化考点举行。考点原则上设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并按照有关考试规定管理。若因特殊需要在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地区增设考点的,须报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批准。 (六)广西招生考试院统一组织评卷、统分工作,所有统考科目均实行网上评卷。 各高校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以及中学要积极支持、配合高考评卷工作。严格按照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要求(具体要求另文部署),推荐骨干教师参加高考评卷工作,并为参加评卷工作的教师提供便利条件。 (七)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根据高校在我区安排的招生计划数和考生的考试成绩分布状况,并参照择优录取所需上线考生数,分科类划定各批次录取抵控制分数线。 (八)6月下旬发放高考成绩。高考成绩采取发放成绩通知单、官网查询等方式公布。 考生对成绩有疑问的,可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报考所在地的招生考试机构指定地点登记申请复核、领取结果。复核工作由广西招生考试院组织进行,核查是否漏评、分数合计是否有误,不复核评分宽严。 六、招生章程 (一)高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制订本校的招生章程。招生章程是高校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信息的必要形式,其内容必须合法、真实、准确、表述规范。各高校在招生宣传(广告)中应当准确描述本校的办学类型、层次,使用与办学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相一致的学校名称,不得使用简称。学校法定代表人应对学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高校依据招生章程开展招生工作。 (二)招生章程主要内容包括:高校全称、校址(分校、校区等须注明),层次(本科、专科),办学类型(如普通或高校、公办或民办高校或独立学院、高等专科学校或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等),招生计划分配的原则和办法,预留计划数及使用原则,专业培养对外语的要求,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录取规则(如有无相关科目成绩或加试要求、对加分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及投档成绩相同考生的处理、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等),学费标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及有关程序,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联系电话、网址,以及其他须知等。 参加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市)招生的高校,要按试点省(市)要求提前确定招生专业(或专业类)对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科目要求及学生综合素质档案材料的使用办法等,提前向社会公布。 有关高校制订的特殊类型招生办法须符合相关规定,且不得与本校招生章程内容相违背。 (三)高校须于4月1日前将本校招生章程上传至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gaokao.***.cn)“阳光高考”招生信息发布及管理平台(以下简称“阳光高考”平台);自治区教育厅于5月10日前完成对区内高校招生章程进行审核、备案。 (四)广西招生考试院通过官方网站(http://www.***)公布有关高校的招生章程。 七、批次与志愿 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共设置12个批次。其中,本科共设置9个批次:本科提前批、自主招生批、专项计划批、本科第一批、本科第一批预科批、本科第二批、精准脱贫专项计划本科批、本科第二批预科A类、本科第二批预科B类。高职高专共设置3个批次:高职高专提前批、高职高专普通批、精准脱贫专项计划专科批。招生志愿设置分为单志愿、平行志愿和顺序志愿三种模式。具体填报要求将根据工作进行另文部署。

二、考生电子档案-桂林电子科技大学

(一)考生电子档案是高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考生电子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考生基本信息、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鉴定或评语、高中学业水平考试(高中会考)成绩和反映学生综合素质的材料、体检信息、志愿信息、高考成绩信息、考生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主要指招生考试过程中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等内容。考生电子档案须与考生报名登记表、体检表、报考学校(专业)志愿信息确认表(卡)及考生各科考试成绩等纸介质材料的相对应部分的内容一致。 (二)考生电子档案信息采集工作主要由各报名站点完成(考生的诚信考试记录由自治区招生考试院添加),由各设区市招生考试院(招生办)按规定汇总上送自治区招生考试院。 (三)各市、县招生考试院(招生办)和中学要认真制定考生信息采集办法,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考生确认制度,明确信息管理责任人,保证考生电子档案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以及安全保密。考生电子档案一经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三、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一)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 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鉴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鉴定内容应完整、准确地反映在考生报名登记表中(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反映在《广西普通高中毕业生综合素质总评表》的“写实性评价”栏中)。对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或其他违法违纪处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且未能提供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证明材料的,应认定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或参加邪教组织的,情节严重的; 2.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一)报考高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以下简称“体检”),并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考生体检工作按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和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5年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桂招考委〔2014〕17号)文件的要求执行,由各设区市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本市卫计行政部门制定本地体检工作的组织实施办法,由市、县招生考试院(招生办)和医疗单位组织实施。考生体检的具体时间由各设区市招生考试委员会确定。 (二)高校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要求的基础上,可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要求。补充要求必须合法、合理,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 (三)考生应认真阅知《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明确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体判定标准的函》的内容并主动获取高校招生的信息,如果有生理缺陷或疾病,不宜填报受限制的专业。 五、考试 (一)我区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考各考试科目均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命制,并由其制订答案及评分参考。 (二)全国统考试题(包括副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 (三)自治区组织命制的全区艺术专业统一考试、高考外语口试(含英语听力口语考试和外语其他语种口试),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 (四)高校自行命制的试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 (五)各级招生考试委员会和有关高校均须按国家规定加强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完善安全保密规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督和检查,并建立健全应急反应机制、值班制度和第一时间报告制度,确保安全保密工作万无一失。一旦发生失(泄)密事件,事发单位须在第一时间直接报告自治区招生考试院,自治区招生考试院接报后须立即报告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和教育部,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失(泄)密范围的进一步扩大。 (六)统考科目设置为“3+小综合”。“3”是指语文、数学(分文、理)、外语3门科目,是每个考生的必考科目;“小综合”是指“文科综合”和“理科综合”,“文科综合”是指政治、历史、地理3门科目的综合,“理科综合”是指物理、化学、生物3门科目的综合。其中,外语考试的语种为英语、俄语、日语、法语、德语、西班牙语等6个语种,由考生任选其中一个语种参加考试。外语科包括听力考试,听力考试满分为30分,该成绩计入总分。 报名参加高考并申请提供合理便利的残疾考生,应按自治区招生考试院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提出正式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应包括本人基本信息、残疾情况、所申请的合理便利以及需自带物品等,并提供本人的第二代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及自治区招生考试院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扫描件),由市招生考试院(招生办)签署意见后报自治区招生考试院批准。听力残疾考生,经申请批准后可免除外语听力考试。免除外语听力考试残疾考生的外语科成绩,按“笔试成绩×外语科总分值/笔试部分总分值”计算。 报考外语专业的考生,语种为英语的口试成绩使用英语听力口语考试成绩,其他语种的须参加自治区另行组织进行的外语口试。 报考退役士兵专升本的考生,要考政治、英语2门文化科目和1门专业基础课。专业基础课根据招生专业所隶属的学科门类由招生院校自行组织测试。 (七)全国统考于6月7日开始举行,具体安排如下: (八)考试必须在标准化考点举行。考点原则上设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并按照有关考试规定管理。若因特殊需要在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地区增设考点,须报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批准。 (九)自治区招生考试院统一组织评卷、统分工作,所有统考科目均实行网上评卷。 各高校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以及中学要积极支持、配合高考评卷工作。严格按照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关于推荐教师参加2015年普通高考评卷工作的通知》(桂招考委〔2015〕6号)要求,推荐骨干教师参加高考评卷工作,并对参加评卷教师提供便利条件。 (十)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根据高校在我区安排的招生计划数和考生的考试成绩分布状况,并参照择优录取投档比例所需要的上线考生数,分科类划定各批次录取抵控制分数线。 (十一)6月23日左右发放高考成绩。高考成绩采取三种方式发放:一是通过各级招生考试院(招生办)发放考生成绩通知单;二是通过自治区招生考试院网站公布查询;三是通过自治区招生考试院指定的其他途径公布查询。 考生对成绩有疑问的,可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报考所在地的招生考试院(招生办)指定地点登记申请复核。复核工作由自治区招生考试院组织进行,核查是否漏评、分数合计是否有误,不复核评分宽严。考生在规定时间内到当地县(市、区)招办领取复核结果。 六、招生章程 (一)高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制订本校的招生章程。招生章程是高校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信息的必要形式,其内容必须合法、真实、准确、表述规范。各高校在招生宣传(广告)中应当准确描述本校的办学类型、层次,使用与办学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相一致的学校名称,不得使用简称。学校法定代表人应对学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高校依据招生章程开展招生工作。 (二)高校须于规定时间前将本校招生章程上传至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gaokao.***.cn)“阳光高考”招生信息发布及管理平台(以下简称“阳光高考”平台);自治区教育厅对区内高校招生章程进行审核、备案。 (三)招生章程主要内容包括:高校全称、校址(分校、校区等须注明),层次(本科、高职或专科),办学类型(如普通或高校、公办或民办高校或独立学院、高等专科学校或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等),招生计划分配的原则和办法,预留计划数及使用原则,专业培养对外语的要求,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录取规则(如有无相关科目成绩或加试要求、对加分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及投档成绩相同考生的处理、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等),学费标准,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联系电话、网址,以及其他须知等。 有关高校制订的特殊类型招生办法须符合相关规定,且不得与本校招生章程内容相违背。 (四)自治区招生考试院通过广西招生考试网(http://www.***)公布有关高校的招生章程。 七、批次与志愿 (一)录取批次设置。 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共设置11个批次。其中,本科共设置8个批次:本科提前批、自主选拔批、贫困地区专项计划批、本科第一批、本科第一批预科批、本科第二批、本科第二批预科A类、本科第二批预科B类。高职高专共设置3个批次:高职高专提前批、高职高专普通批、高职高专预科批。 除自主选拔批外,其余各批次均预留征集志愿时间,并根据录取时计划完成情况确定是否征集志愿。 (二)志愿设置。 志愿设置分为顺序志愿、平行志愿和单志愿三种模式。 1.顺序志愿设置2个院校志愿,有先后顺序,表述为第一志愿和第二志愿,每个院校志愿设置6个专业志愿和1个“是否服从校内专业调剂”选项。 本科第二批预科A类、高职高专预科批2个批次设置为顺序志愿模式。 2.平行志愿设置6个院校志愿,均为第一志愿,每个院校志愿设置6个专业志愿和1个“是否服从校内专业调剂”选项。其中,区内院校在“是否服从校内专业调剂”选项中再分为三种选项,具体表述为:一是全部服从调剂,即服从到该院校的所有专业;二是部分服从调剂,多服从10个专业,即在该院校内再选择10个校内专业服从调剂;三是不服从调剂,即不服从该院校所有校内专业的调剂。 贫困地区专项计划批、本科第一批、本科第一批预科、本科第二批、本科第二批预科B类、高职高专普通批等6个批次设置为平行志愿模式。 3.单志愿设置1个院校志愿,6个专业志愿和1个“是否服从校内专业调剂”选项。 本科提前批、自主选拔批、高职高专提前批等3个批次设置为单志愿模式。 (三)志愿的填报。 除我区高等职业院校单独考试招生外,所有考生、各类志愿均在广西招生考试网(http://:www.***)上填报。 网上填报志愿分两次进行:第一次在6月17日至6月28日,填报本科提前批、高职高专提前批志愿;第二次在6月28日至7月2日,填报自主选拔批、贫困地区专项计划批、本科第一批、本科第一批预科批、本科第二批、本科第二批预科A类、本科第二批预科B类、高职高专普通批、高职高专预科批。 考生必须在规定时间段内完成志愿填报。考生志愿一经在报名所在地招生考试院(招生办)指定的地点进行打印确认,任何人(包括考生本人)均不能再修改考生的志愿信息。考生如逾期不进行志愿确认,将视为自愿放弃确认权利,其志愿信息以网上填报截止时的数据为准。 考生应在全面了解有关高等学校招生章程(通过网站查询或电话咨询)以及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公布的招生规定和《2015年普通高考指南—招生计划篇》后,结合本人志向和德、智、体等方面情况及与自己报考科类对应的院校和专业,认真填报学校和专业志愿,不应由别人代填。考生在登录网站填报时,应按照网上填报说明进行志愿填报。

二、考生档案-桂林航天工业学院

我区高考考生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两部分。 (一)考生电子档案是高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考生电子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考生基本信息、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鉴定或评语、高中学业水平考试(高中会考)成绩和反映学生综合素质的材料、体检信息、志愿信息、高考成绩信息、考生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主要指招生考试过程中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等内容。考生电子档案须与考生报名登记表、体检表、报考学校(专业)志愿信息确认表(卡)及考生各科考试成绩等纸介质材料的相对应部分的内容一致。 考生电子档案信息采集工作主要由各报名站点完成(考生的诚信考试记录由广西招生考试院添加),由各设区市招生考试机构按规定汇总上送广西招生考试院。各市、县招生考试机构和中学要认真制定考生信息采集办法,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考生确认制度,明确信息管理责任人,保证考生电子档案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以及安全保密。考生电子档案一经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高校应妥善保存高考录取阅档期间所下载的考生电子档案,并打印一份,作为考生档案的一部分存档,与考生自带的高中阶段学籍档案或人事档案合并在一起,作为考生个人的高考档案。广西招生考试院不再向录取学校另行提供相应的纸质档案,录取工作结束后,也不再提供电子档案下载途径。 (二)纸质档案为考生高级中等教育阶段的学籍档案或人事档案,由考生所在的学校或单位建立。在我区录取的大学新生,其高级中等教育阶段的学籍档案或人事档案,一律由其毕业中学或其档案管理单位负责提供,考生凭高等院校录取通知书到本人毕业学校或档案管理单位提取。档案提供单位负责用专用档案袋密封并加盖密封章,办理档案移交手续后交由考生本人亲自带到就读高校。各市、县招生办和有关中学应主动联系考生,督促被录取的考生办理纸质档案的领取和移交手续。 三、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一)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无工作单位的考生由所属的乡镇、街道办事处鉴定)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鉴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鉴定内容应完整、准确地反映在考生报名登记表中(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反映在《广西普通高中毕业生综合素质总评表》的“写实性评价”栏中)。对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或其他违法违纪处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能提供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证明材料的,应认定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或参加邪教组织,情节严重的。 2.触犯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刑事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一)报考高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广西招生考试院组织的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以下简称体检),并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考生体检工作按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和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桂招考委〔2017〕24号)的要求执行。 (二)高校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要求的基础上,可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要求。补充要求必须合法、合理,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 (三)考生应认真阅知《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明确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体判定标准的函》的内容并主动获取高校招生的信息,如果有生理缺陷或疾病,不宜填报受限制的专业。 五、考试 (一)我区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全国统考)各考试科目均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命题,并由其制订参考答案、评分参考(指南)。 全区艺术类专业全区统一考试、外语口语考试(含英语听力口语考试和其他外语语种口试)等选考科目及退役士兵专升本考试试题,由我区自主命题。命题依据我区公布的相应科目考试大纲与说明。 本科对口中职、高职对口中职、高职单招等自主招生的命题、考试和评卷由招生院校自行组织。 (二)全国统考、全区艺术专业统一考试、外语口语考试、退役士兵专升本考试及高校自行命制的本科对口中职、高职对口中职、高职单招等自主招生考试试题(包括副题、参考答案)、评分参考(指南)等应按照教育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三)各级招生考试委员会和有关高校均须按国家规定加强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完善安全保密规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督和检查,并建立健全应急反应机制、值班制度和第一时间报告制度,确保安全保密工作万无一失。一旦发生失(泄)密事件,事发单位须在第一时间直接报告广西招生考试院,广西招生考试院接报后须立即报告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和教育部,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失(泄)密范围进一步扩大。 (四)全国统考科目设置为“3+小综合”。“3”是指语文、数学(分文、理)、外语3门科目,是每个考生的必考科目;“小综合”是指“文科综合”和“理科综合”,“文科综合”是指政治、历史、地理3门科目的综合,“理科综合”是指物理、化学、生物3门科目的综合。其中,外语考试的语种为英语、俄语、日语、法语、德语、西班牙语等6个语种,由考生任选其中一个语种参加考试。外语科包括听力考试,听力考试满分为30分,该成绩计入总分。 根据教育部、中国残联《关于印发〈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的通知》(教学〔2017〕4号),广西招生考试院应遵循《残疾人教育条例》和高考组织规则,为残疾人参加高考提供必要支持条件和合理便利。报名参加高考并申请提供合理便利的残疾考生,应按广西招生考试院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提出正式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应包括本人基本信息、残疾情况、所申请的合理便利以及需自带物品等,并提供本人的第二代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及广西招生考试院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扫描件),各市、县招生办(考试院)负责受理并审核在本地参加考试的残疾考生提出的正式申请,并告知残疾考生为避免其他考生质疑,在考前监考员或考务员会在其所在考场宣布其享受的合理便利方式和原因。如考生同意,则由考生报名所在地招生办组织由有关招生考试机构、残联、卫生等相关部门专业人员组成的专家组,对残疾考生身份及残疾情况进行现场确认,结合残疾考生的残疾程度、提出的合理便利申请以及考试组织条件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并形成书面评估报告。各市招生考试院(招生办)负责汇总辖区所有残疾考生《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印件、《残疾人报考201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合理便利申请表》和专家组书面评估报告后报至广西招生考试院审批。 报考外语专业的考生,语种为英语的,口试成绩使用英语听力口语考试成绩,其他语种的须参加广西招生考试院另行组织的外语口试。 报考退役士兵专升本的考生,要考政治、英语2门文化科目和1门专业基础课。专业基础课根据招生专业所隶属的学科门类由招生院校自行组织测试。 (五)全国统考于6月7日开始举行,具体安排如下: 时间科目日期9:00-11:3015:00-17:006月7日语文数学6月8日文科综合/理科综合外语 (六)考试必须在标准化考点举行。考点原则上设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并按照有关考试规定管理。若因特殊需要在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地区增设考点的,须报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批准。 (七)广西招生考试院统一组织评卷、统分工作,所有统考科目均实行网上评卷。 各高校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以及中学要积极支持、配合高考评卷工作。严格按照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要求(具体要求另文部署),推荐骨干教师参加高考评卷工作,并为参加评卷工作的教师提供便利条件。 (八)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根据高校在我区安排的招生计划数和考生的考试成绩分布状况,并参照择优录取所需上线考生数,分科类划定各批次录取抵控制分数线。 (九)6月下旬发放高考成绩。高考成绩采取发放成绩通知单、官网查询等方式公布。 考生对成绩有疑问的,可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报考所在地的招生考试机构指定地点登记申请复核、领取结果。复核工作由广西招生考试院组织进行,核查是否漏评、分数合计是否有误,不复核评分标准、评分细则的宽严。 六、招生章程 (一)高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制订本校的招生章程。招生章程是高校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信息的必要形式,其内容必须合法、真实、准确、表述规范。各高校在招生宣传(广告)中应当准确描述本校的办学类型、层次,使用与办学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相一致的学校名称,不得使用简称。学校法定代表人应对学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高校依据招生章程开展招生工作。 (二)招生章程主要内容包括:高校全称、校址(分校、校区等须注明),层次(本科、专科),办学类型(如普通或高校、公办或民办高校或独立学院、高等专科学校或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等),招生计划分配的原则和办法,预留计划数及使用原则,专业培养对外语的要求,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录取规则(如有无相关科目成绩或加试要求、对加分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及投档成绩相同考生的处理、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等),学费标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及有关程序,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联系电话、网址,以及其他须知等。 参加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市)招生的高校,要按试点省(市)要求提前确定招生专业(或专业类)对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科目要求及学生综合素质档案材料的使用办法等,提前向社会公布。 有关高校制订的特殊类型招生办法须符合相关规定,且不得与本校招生章程内容相违背。 (三)广西招生考试院通过官网(http://www.***)公布有关高校的招生章程。 七、批次与志愿 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共设置12个批次。其中,本科共设置9个批次:本科提前批、自主招生批、专项计划批、本科第一批、本科第一批预科批、本科第二批、精准脱贫专项计划本科批、本科第二批预科A类、本科第二批预科B类。高职高专共设置3个批次:高职高专提前批、高职高专普通批、精准脱贫专项计划专科批。招生志愿设置分为单志愿、平行志愿和顺序志愿三种模式。具体填报要求将根据工作进展另文部署。

  二、考生电子档案-桂林电子科技大学

5.考生电子档案是高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考生电子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考生基本信息、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鉴定或评语、高中学业水平考试(高中会考)成绩和反映学生综合素质的材料、体检信息、志愿信息、高考成绩信息、考生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主要指招生考试过程中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等内容。考生电子档案须与考生报名登记表、体检表、报考学校(专业)志愿表(卡)及考生各科考试成绩等纸介质材料相对应部分的内容一致。   6.省级招办应根据教育部发布的招生信息标准和有关要求制订本地区考生信息采集办法,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考生信息采集的内容,要适应高校录取时对考生综合评价的要求。 7.省级招办须建立完整的信息确认管理流程和办法,组织信息采集部门(单位)对采集的考生有关信息进行详细比对校验,并负责进行汇总、整理,确保考生电子档案与纸介质表(卡)或相应信息数据库内容的一致,确保考生相关信息的完整、准确、安全,并按规定的格式建立本省(区、市)考生电子档案库。考生电子档案库一经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8.省级招办负责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订已录取考生高级中等教育阶段纸质档案(或人事档案)的组建及递送有关高校的办法。   三、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9.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   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无工作单位的考生由所属的乡镇、街道办事处鉴定)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鉴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鉴定内容应完整、准确地反映在考生报名登记表或省级招办另设的专门附加表中。对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或其他违法违纪处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10.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能提供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证明材料的,应认定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有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情节严重的; (2)触犯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刑事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11.报考高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   省级招委会会同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制订体检工作的组织办法,由县级以上招生考试机构和卫生健康部门组织实施。考生的体检须在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主检医师应由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责任心强的医生担任。主检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须按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原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等有关要求,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作出相应的、规范准确的体检结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作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省级招委会应在本省(区、市)指定一所终检医院,并负责协调终检医院对有关方面有异议的体检结论做出终裁定。 12.高校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要求的基础上,可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要求。补充要求必须合法、合理,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 五、考试   13.教育部授权教育部考试中心、省级招委会或高校承担高校招生考试有关工作。 14.全国统考(含分省命题,下同)、省级统考试题的命制和参考答案、评分参考(指南)的制订,分别由教育部考试中心、有关省级招委会负责。教育部授权有关高校自行命题的,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办理。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和高校要按照有关要求,结合本省本校实际,为残疾人平等报名参加考试提供合理便利。 15.全国统考、省级统考及高校自行命制的试题(包括副题、参考答案)、评分参考(指南)等应按照教育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16.各级招委会和有关高校均须按国家规定加强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完善安全保密规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督和检查,建立健全应急处置机制、值班制度和第一时间报告制度,确保安全保密工作万无一失。一旦发生失(泄)密事件,事发单位须在第一时间直接报告本地区省级招办,省级招办接到报告后须立即分别报告本地区省级招委会和教育部,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失(泄)密范围的进一步扩大。   17.全国统考科目中的外语分英语、俄语、日语、法语、德语、西班牙语等6个语种,由考生任选其中一个语种参加考试。   报考外语专业的考生,应参加由省级招办统一组织的外语口试。   18.全国统考于6月7日开始举行,具体科目考试时间安排为:6月7日9:00至11:30语文;15:00至17:00数学。6月8日9:00至11:30文科综合/理科综合;15:00至17:00外语,有外语听力测试内容的应安排在外语笔试考试开始前进行。 各省(区、市)考试科目名称与全国统考科目名称相同的必须与全国统考时间安排一致。具体考试科目时间安排报教育部考试中心备案后发布。   省级统考和高校的招生考试时间,分别由各省级招委会和高校按照教育部有关要求确定并发布。   19.全国统考和省级统考的文化课考试必须在标准化考点举行。考点应设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并按有关考试规定管理。若因特殊需要在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地区增设考点,须报经省级招委会批准。教育部授权有关高校组织的考试一般在标准化考点举行,确需安排在室外或其他场所的,应配备身份识别、防作弊和考试监控等功能设备。 20.民族自治地区用本民族语文授课的高校或专业(类)招生,由省级招委会自行命题,组织考试。   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授课的少数民族考生,在参加全国统考(外语科除外)时,笔试一律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答题。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授课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报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授课的高校,在参加全国统考时,汉语科目由教育部考试中心另行命题,不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并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答题;外语科目试题中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部分可翻译为相应的少数民族文字,使用所考科目的外国语言文字答题;其他各科可翻译成相应的少数民族文字,用相应的少数民族规范语言文字答题。翻译工作由省级招生考试机构负责。有关省(区)在考汉语的同时,也可以考少数民族语文,并负责命题(试题、参考答案、评分参考、指南报教育部备案)。汉语和少数民族语文的成绩分别按50%计入总分,但汉语成绩必须达到合格水平,方能录取。   21.全国统考和省级统考答卷的评阅由各省级招委会统一组织,高校单独组织的招生考试答卷的评阅由各高校组织。有关省(区、市)和高校可根据命题机构提供的参考答案、评分参考(指南),结合本地区、本校考生答题实际情况,制订评分细则。各省级招委会和高校要采取切实措施,加强评卷管理,确保评卷过程安全、结果准确。   各省(区、市)应加强评卷基地建设,高校有责任承担评卷工作任务。各省(区、市)要严格按照网上评卷有关工作要求和办法组织实施。   考试结束后,各省(区、市)须配合教育部考试中心做好考试内容改革的宣传工作,发挥高考的育人功能和积极导向作用,按教育部考试中心有关要求及时、准确上报有关考试信息。   22.长期在非户籍所在省(区、市)工作、学习的人员,在两地试卷相同的前提下,考生可向工作或学习单位所在地及户籍所在地的省级招办提出申请借考。经同意后,可在考生工作或学习所在地的省(区、市)办理借考手续,参加考试。考生答卷的评阅及录取事宜由其户籍所在地省级招办负责。   六、招生章程   23.高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制订本校的招生章程。   24.高校的招生章程是高校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信息的必要形式,其内容必须合法、真实、准确、表述规范,经其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招生政策规定核定后方能向社会公布。招生章程一经公布,不得擅自更改。各高校在招生宣传(广告)中应当准确描述本校的办学类型、层次,使用与办学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相一致的学校名称,不得使用简称,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学校法定代表人应对学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高校依据招生章程开展招生工作。   高校须于4月30日前将本校招生章程上传至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gaokao.***.cn)“阳光高考”招生信息发布及管理平台(以下简称“阳光高考”平台);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须于5月10日前完成对所属高校招生章程的核定工作。
招生章程主要内容包括:25.:高校全称、校址(涉及分校、校区等须注明),层次(本科、专科),办学类型(如普通或高校、公办或民办高校或独立学院、高等专科学校或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等),招生计划分配的原则和办法,预留计划数及使用原则,专业教学培养使用的外语语种,身体健康状况要求,进档考生的录取规则(如有无加试要求、对加分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及投档成绩相同考生的处理、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等),学费标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及有关程序,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联系电话、网址,以及其他须知等。 参加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市)招生的高校,要按试点省(市)要求提前确定招生专业(或专业类)对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科目要求,提前向社会公布。 有关高校制定的特殊类型招生办法须符合相关规定,且不得与本校招生章程内容相违背。   26.高校应在省级招办规定的时间内,将招生章程中有关主要内容及本校公布招生章程的网址报送生源所在地省级招办。省级招办负责汇总并向社会及考生公布有关高校招生章程中的主要内容或高校公布招生章程的网址。   七、分省(区、市)分专业招生计划   27.经教育部批准(或备案)的具有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高校,根据教育部汇总公布的年度专业设置备案和审批结果,在教育部核定的本科招生计划和备案的高职(专科)招生计划内,可按有关计划管理工作要求以及招生章程确定的招生计划分配原则和办法,编制、调整、执行本校的分省(区、市)分专业招生计划(即招生来源计划)。   28.高校应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强对人才需求的分析、预测,结合自身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情况和各省(区、市)的生源情况,做好招生专业结构、层次结构、区域结构的调整,自主、科学、合理地安排招生来源计划。来源计划中相关说明须与招生章程保持一致。   29.高校经向其主管部门申请,并经教育部核准备案,可面向部分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安排少量定向就业招生计划。高校须与定向就业单位签订符合有关规定的协议书。严禁虚假定向或利用定向就业招生向考生收费。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应面向全省(区、市)招生。   30.安排跨省(区、市)招生的本科高校,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可以预留少量计划,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预留计划不得超过本校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凡有预留计划的高校,须将预留计划数报其主管部门审核。同时,高校须将预留计划数及其使用原则等向社会公开。   31.高校按教育部有关计划编制原则和要求编制本校的招生来源计划后,应当按时报送其主管部门。   32.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核、汇总本省(区、市)所属高校编制的招生来源计划,并按时报送教育部。省(区、市)属高校拟安排的跨省招生计划,应由高校所隶属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一与有关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联系安排。   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负责审核、汇总本部门(单位)所属高校编制的招生来源计划,并按时报送教育部。   33.教育部负责汇总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及教育部直属各高校报送的招生来源计划,备案后,统一分送各有关省级招办。   34.各省级招办依据教育部分送的招生来源计划,与各有关高校核对分专业计划及其说明,并负责及时、规范、准确、统一地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计划信息。   35.除按有关规定允许不做分省计划的招生类型外,各高校招生来源计划均须经教育部汇总分送,由各省(区、市)负责向社会公布,未经教育部分送和有关省(区、市)公布的计划一律不得安排招生。   八、录取 36.考生志愿的填报。   考生志愿填报方式、时间和办法由各省级招委会根据本地区招生工作实际作出具体规定并向社会公布。考生志愿表的设置和填报办法应有利于体现考生报考意愿,有利于录取管理,有利于高校录取新生。   考生应认真阅读有关高校招生章程以及所在地省级招委会公布的招生规定、招生计划,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填报学校和专业志愿,并对所填报志愿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责任。因考生本人疏漏或失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责任。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和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要组织力量加强对考生志愿填报的政策解读和技术指导。考生填报志愿结束前各级招办不得将考生高考成绩提供给有关高校。 37.高校的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统一领导下,由各省级招委会组织实施。   38.高校招生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各省级招办应全面实行远程录取管理模式,各高校应在校内采取远程异地录取方式开展录取工作。录取期间,高校和省级招办要保证相互通信联络的畅通。 39.各省级招委会要根据本地区招生工作的实际,合理安排高校录取批次。同一高校、同一学历层次、同一招生类型的招生计划在同一省(区、市)原则上安排在同一批次录取。高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须与高校在同一地区招生的其他专业安排在同一批次录取。除教育部规定的情况外,严格控制提前批次录取高校和专业。高校被安排的录取批次与上一年度有变化的,省级招办应事先与高校协商一致后,再向社会公布。   40.各省级招委会根据高校在本省(区、市)安排的招生计划数和考生的考试成绩,综合考虑并确定各批次或相应招生类型的录取控制分数线。   41.各省级招委会和高校要结合本省(区、市)和本校的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制定投档录取规则,处理好考生成绩与志愿的关系。省级招办应向社会公布投档规则,在投档前向各有关高校提供生源分布情况。高校根据在生源省(区、市)的招生计划数,结合生源分布情况,与省级招办协商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要求。省级招办按高校的调档要求向其投放考生电子档案。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高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高校根据模拟投档情况在正式投档前完成计划调整,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并确保符合录取规则的调档考生能够录取。   42.高校和省级招办应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实施新生录取工作。高校应按照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健康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投档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学校调档要求的考生,是否录取以及所录取的专业由高校自行确定,高校负责对已投档但未被录取考生的退档原因做出解释,高校不得超计划录取。省级招办负责监督在本地区招生高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和违背录取规则等行为。   43.高校录取新生要按照生源所在省(区、市)所规定程序,按时完成调档、阅档、审核、预录、退档等各环节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流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对超过时间未按要求完成相关环节工作的高校,省级招办应主动与之沟通,对无故拒绝联系或故意拖延时间的高校,省级招办可根据所发出的考生电子档案按有关高校计划数及录取规则设置考生电子档案为预录取状态,同时应立即书面通知有关高校,并将有关情况上报教育部备案。 44.除军事、国防和公共安全等部分特殊院校(专业)外,高校不得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不得对报考非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的考生作统考外语语种限制。 4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省级招委会可根据本地投档录取办法决定,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一定分数投档;达到高校投档条件的,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增加分数投档条件的,只能取其中幅度大的一项分值,且不得超过20分。   (1)边疆、山区、牧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少数民族考生;   (2)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   (3)烈士子女。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  46.,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战区(原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 47.同时符合第45条、第46条有关情形的考生,只能取其中幅度大的一项分值。 各省(区、市)可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细化高考加分的其他资格条件。根据各地调整和规范高考加分实施方案,有关省(区、市)自行增加的超出规定范围的政策性照顾项目及分值仅适用于向本省(区、市)所属高校投档时使用,且分值不得超过20分,同时不得与其他项目分值(包括第45条、第46条规定的分值)累加。 凡符合第45条、第46条有关情形和有关省(区、市)自行增加的政策性照顾项目的考生,必须经过本人申报、有关部门审核、省地校三级公示后方能予以认可。未经公示的考生及其加分项目、分值不得计入投档成绩并使用。 48.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军人的子女,在飞或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高年限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军人的子女,参加全国统考录取并达到有关高校投档要求的,应予以优先录取。   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残疾人民警察报考高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公安烈士、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报考高校,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公政治〔2018〕2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在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经共青团中央青年志愿者守信联合激励系统认定,获得5A级青年志愿者的,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49.定向就业招生与非定向招生应同时进行投档录取。高校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在学校调档分数线上不能完成的,可在学校调档分数线下20分以内、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由省级招办补充投档,高校根据考生定向志愿择优录取,经降分仍未完成的计划,则就地转为非定向计划执行。   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高校定向就业招生可采取单设志愿、单独投档,或在政策规定的降分范围内对有志愿的考生逐校、逐专业、逐分检索投档等办法在批次内进行投档录取。高校批次内未完成的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可采取补充征集志愿方式完成或就地转为非定向计划执行。   50.高校及其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调整计划使用的管理和监督。高校应集体研究决定本校调整计划的使用,调整计划应安排在生源人数多、质量好的省(区、市)使用。高校调整计划应在有关省份录取批次投档前投放,并由省级招办在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按照调整后的计划数、考生志愿及分数进行投档。高校负责处理因调整计划使用不当造成的遗留问题,不得降低录取标准指名录取考生。严禁高校利用调整计划指名录取考生或向考生收取与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省级招办不得为争取调整计划数随意放宽录取政策或降低分数要求。   高校招生来源计划调整必须在其招生规模内,征得有关省级招办和高校主管部门的同意。高校未完成的招生来源计划,须在生源所在地公开征集志愿录取。   51.对高考成绩达到要求、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所报专业学习、生活能够自理的残疾考生,高校不能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52.高校须将拟录取考生名单(包括统考、保送、单独考试拟录取的考生等)标注录取类型后,报生源所在省级招办核准,并增补有关特殊类型招生计划。省级招办核准后形成录取考生数据库,并据此打印相应录取考生名册,加盖省级招办录取专用章,作为考生被有关高校正式录取的依据,予以备案,同时须在高校同批次录取结束后将录取考生名册寄给有关高校。   高校根据经有关省级招办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册填写考生录取通知书,由校长签发录取通知书,加盖本校校章,并负责将考生录取通知书连同有关入学报到须知、资助政策办法等相关材料一并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   53.各省(区、市)录取工作应于7月上旬开始,8月底之前结束。其中本科第一批次录取应在7月10日至15日之间开始,月底之前结束。   54.除按规定应向社会公开公示的信息外,对属于考生个人信息及有关录取过程中需要阶段性保密的工作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或向社会公开,严禁非法传播、出售。   55.考生收到录取通知书后,应及时通过省级招办或高校指定的信息发布渠道进行核实和确认。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可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并按高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报到等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应向高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   高校根据经省级招办核准的本校录取考生名册、已录取考生所持录取通知书,按有关规定及要求为新生办理入学等相关手续。   对未经高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高校应将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名单按生源所在省(区、市)分别汇总,于本校规定的正常报到截止日期后20日之内报送有关生源所在省级招办。严禁高校为未报到考生注册学籍。   56.招收保送生的高校须于4月10日前将本校已测试合格拟录取的保送生数据库上传至“阳光高考”平台。有关生源所在省级招办应于4月20日前在“阳光高考”平台上审核确认后下载数据并办理录取审批手续,4月30日前将保送生录取名册寄至相关高校。   单独组织招生考试的高校须按有关要求于6月30日之前向生源所在省级招办报送有关拟录取数据和书面报告。   57.各省级招办对所有高校的本科层次招生,一律不得在常规录取工作结束后再行组织补录或换录;对新生报到后未完成国家下达的高职(专科)生源计划的省(区、市)内有关高校,经学校申请、省级招委会同意,有关省级招办可在本省(区、市)未录取的生源范围内,根据考生志愿及相关录取要求,组织进行高职(专科)层次的补录,并及时将补录考生的录取名册寄送有关高校。少数确需跨省补录的高职(专科)层次高校,须向其主管部门和生源所在地省级招办提出申请,获准后方可通过生源所在地省级招办实施补录。   58.由于网络传输、工作失误等其他因素造成的招生遗留问题,有关省级招办和高校应通过协商妥善解决。   九、信息公开公示 59.建立分级负责、规范有效的国家、地方、高校、高级中等教育学校等多级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制度。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要做到信息采集准确、公开程序规范、内容发布及时。 60.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高校、中学应按照各自职责和有关要求,分别公开招生政策、高校招生资格、高校招生章程、高校招生计划、考生资格、录取程序、录取结果、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录取新生复查结果等相关信息。 根据招生类型不同,公示的考生资格信息应分别包括姓名、性别、所在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或单位)、享受照顾政策类别、资格条件、测试项目、测试成绩、合格标准、拟录高校及专业和录取优惠分值等。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和高校公示的信息保留至当年年底。县级招办和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公示的考生有关信息,上报前至少公示10个工作日,并保留至当年8月底。   61.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办、有关高校、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要在公示有关信息的同时,提供举报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受理举报的单位和通讯地址,并按照国家有关信访规定对举报事项及时调查处理。   十、招生管理职责   62.教育部负责各类高校的招生及全国统考工作,其职责是:   (1)指导全国高校招生工作;   (2)制订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   (3)确定高校招生考试种类,审核各省(区、市)高校招生考试科目设置方案,以及有关招生改革方案;   (4)授权教育部考试中心、有关省级招委会和高校组织考试命题工作;授权教育部考试中心研究推进考试内容改革体系化建设,制定考试标准;   (5)指导有关部门(单位)、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编制招生来源计划; (6)履行公开和监督高校公开招生信息相关职责;  (7)组织开展招生工作的科学研究,培训有关人员,开展宣传工作;   (8)保护考生和考试招生工作人员的正当权益; (9)组织或督促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63.省(区、市)、地(市、盟、州)、县(市、区、旗)人民政府分别成立本级招委会,在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招委会(或教育部)的双重领导下负责本地区招生工作。   招委会主任由同级人民政府负责人兼任,副主任、委员由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高校的负责人兼任。   招生办公室是招委会的常设机构,代表招委会行使职权,处理招生日常工作。各级招生办公室应确定必要的编制,配备专职干部和开展招生考试工作必备的办公设备、场所、设施。   地(市、盟、州)、县(市、区、旗)招委会的职责由各省级招委会做出相应的规定。   64.省级招委会的职责:   (1)执行教育部有关高校招生工作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必要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2)接受教育部委托组织统考试题的命制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考组织、考试环境治理、考试安全维护、考风考纪整肃等工作。组织有关艺术类专业统考、体育类专业统考、高等职业院校对口招生等省级统一考试,并对考试安全负责;   (3)汇总并公布高校在本省(区、市)的分专业招生计划和有关招生章程中的主要内容或高校公布招生章程的网址;   (4)指导、监督高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及本校招生章程; (5)履行公开和监督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关职责,对本地区有关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及所属高校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和责任追究; (6)负责组织考生报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体检、考试、评卷、考生信息采集及电子档案制作、录取以及其他有关工作。协调有关省级招委会解决不符合本地报名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及其他非户籍就业人员随迁子女回流出地高考报名;   (7)组织开展招生、考试的科学研究、宣传和培训工作;   (8)保护考生和招生考试工作人员的正当权益,保障招生考试工作人员的正当待遇;   (9)受行政部门委托调查处理或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本地区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10)负责对违规考生、学校、机构等进行处理;配合高校对单独招生和特殊类型招生中违规考生、学校等进行调查处理;配合公安等相关部门对违法考生、学校、机构等依法开展调查、取证和惩处等工作; (11)根据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的申请,对高校信访答复情况进行复查。   65.高校应成立由主要负责人和校内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校招生工作,并设立招生办公室、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和开展招生考试工作必备的办公设备、场所、设施。高校的主要职责是:   (1)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以及主管部门和有关省级招委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2)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并报送本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3)制订本校招生章程;   (4)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工作;   (5)组织实施本校招生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招生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6)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7)组织本校单独招生考试和特殊类型招生考试工作,并对考试安全负责,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对违规考生进行认定、处理,并将违规事实处理结果报生源所在省级招办; (8)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应职责; (9)支持有关招生管理部门完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10)根据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的申请,对高校有关招生录取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给予答复。   十一、招生经费   66.各省(区、市)招生经费,应由地方教育事业费列支。 高校招生经费,在本校事业费列支。 67.考生须缴纳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由各省(区、市)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及标准化考点建设、考试实施、网上录取、考生信息采集、高校组织单独招生和特殊类型招生考试等工作的情况确定。 68.对参与命题、监考、评卷、巡考等工作的招生考试工作人员,应付给相应的劳动报酬。具体办法由各省(区、市)及有关高校根据实际制定。   十二、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69.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社会其他人员在高校招生的报名、考试、录取等各环节出现违规行为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确定的程序和规定严肃处理,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对公职人员违规违纪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因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高校疏于管理,造场秩序混乱、作弊情况严重、招生违规严重的党员,依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对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依纪依规进行严肃追责问责。 授权省级招委会组织的省级统一考试和授权高校组织的单独招生考试及保送生、自主招生、综合评价试点、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艺术体育类专业、运动训练和民族传统体育、高职分类招考等类型招生考试均属国家教育考试的组成部分,按照上述法律法规及党内法规执行。对在上述类型招生考试中违规的考生、高校、中学及有关工作人员要进行从严查处。其中,凡提供虚假个人信息或申请材料的,均应当认定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取消其相关类型招生的报名、考试和录取资格,同时通报有关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或教育行政部门取消其当年高考报名、考试和录取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暂停参加各类国家教育考试1—3年的处理。   对违规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取消其当年高校招生考试各科成绩,同时给予其应届毕业当年不得报名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处理。   70.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认为所报考高校的招生录取行为违反本规定或其他相关规定的,可向所报考高校提出异议、申诉或者举报。高校应当进行调查、处理,属于对政策执行存在异议的,应当及时书面或者口头答复申请人;属于对违规违纪行为举报的,应当组织纪检监察机构或者专门的招生监督机构进行调查,并按照信访条例和有关规定作出书面答复。 考生或者其监护人对高校作出的政策解释不服的,可以向生源所在地的省级招办申请复查;对违规违纪行为举报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生源所在地的省级招办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复查。对复查结论不服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省级招办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的上级机关提出复核。   十三、附则   71.普通高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学生,按有关规定执行。 经批准的部分高校单独考试招生和各种特殊类型招生,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全国统考的考务工作,按照教育部有关考务管理规定执行。   72.现役军人报考高校,按中央军委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73.各省级招委会和高校主管部门,可依据本规定制订补充办法或实施细则,并报教育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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