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小批: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及清华大学等13所院校校考的艺术类专科专业,实行传统院校志愿设置。
第2小批:使用省统考成绩录取的省内外高校的艺术类专科专业,实行平行院校志愿设置。
第3小批:除艺术高职(专科)第1小批以外的其他院校校考的艺术类专科专业,实行传统院校志愿设置。
艺术类提前录取公办本科、艺术类提前录取民办及独立学院本科、艺术类高职(专科)批次录取结束后,各设立一个征求院校志愿,考生只能在传统院校志愿或平行院校志愿中选择其一填报。
3.院校属性和联系方式院校属性和联系方式是我省招生高校信息库中的重要内容之请各院校及时登录江苏省教育考试院高校招生处网站(网址http://202.119.134.99),认真校核院校属性,如有错误,可来函修改。联系方式包括院校招生负责人、联系人、联系电话(含手机、录取阶段电话)、E-MAIL、咨询网站及咨询电话等信息,请院校详尽填报、仔细校核,以便工作。我院对手机、录取阶段联系电话予以严格保密
院校校核、报送计划时的其他注意事项1.师范类、公安类、医学类专业按我省教育厅有关规定,外省(直辖市、自治区)的独立学院和民办本科院校,以及外省(直辖市、自治区)的专科院校,不得在我省安排师范、公安和医学类相关专业。凡经批准可在我省招生的师范类专业,院校在报送计划时须明确注明“师范类”。2.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凡是有中外合作办学专业计划在我省招生的院校,本科层次的专业须出具教育
2.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凡是有中外合作办学专业计划在我省招生的院校,本科层次的专业须出具教育部批件;专科层次的专业须出具院校所属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文以及教育部同意备案的函,批件和函的复印件请与计划核对表一并寄送。
1.师范类、公安类、医学类专业按我省教育厅有关规定,外省(直辖市、自治区)的独立学院和民办本科院校,以及外省(直辖市、自治区)的专科院校,不得在我省安排师范、公安和医学类相关专业。凡经批准可在我省招生的师范类专业,院校在报送计划时须明确注明“师范类”。
计划安排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有关部门(单位)直属高等学校、外省(直辖市、自治区)所属普通高等学校安排在我省的招生计划,须与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分送我省的招生计划相一致。我省省内地方高校报送的招生计划须经省教育厅批准,且与教育部下达的招生专业相同。
5.保送生等特殊类型招生保送生、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体育单招、残疾考生单招、对口单招、国家示范性(骨干)高职单招等招生计划,可填报在其他类计划中并加以说明。
高校发布招生章程及考生咨询办法招生章程是高校向社会公布招生信息的主要形式,是开展招生、录取工作的重要依据,也是院校进行招生宣传的有效途径。各高校招生章程均应符合国家政策法规和我省有关规定,凡高校招生章程与国家和我省招生政策相违背的,一律以国家和我省制定的招生政策和规定为准。请各高校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按照《关于印发〈江苏省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招委〔2011〕1号)
3.艺术类高职(专科)批次,下设3小批。第1小批: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及清华大学等13所院校校考的艺术类专科专业,实行传统院校志愿设置。第2小批:使用省统考成绩录取的省内外高校的艺术类专科专业,实行平行院校志愿设置。第3小批:除艺术高职(专科)第1小批以外的其他院校校考的艺术类专科专业,实行传统院校志愿设置。艺术类提前录取公办本科、艺术类提前录取民办及独立学院本科、艺术类高职(专科)批次录
1.艺术类提前录取公办本科批次,下设3小批。第1小批: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清华大学等13所院校、“211工程”院校、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的非美术类校考的艺术类本科专业,实行传统院校志愿设置。第2小批:使用省统考成绩录取的省内外高校的艺术类本科专业,实行平行院校志愿设置。第3小批:除艺术类提前公办本科第1小批以外的其他院校校考的艺术类本科专业,实行传统院校志愿设置。
2.艺术类提前录取民办及独立学院本科批次,下设2小批。第1小批:使用省统考成绩录取的省内外高校的艺术类本科专业,实行平行院校志愿设置。第2小批:院校校考的艺术类本科专业,实行传统院校志愿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