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招生宣传是确保国防生生源稳定充足的重要环节。省级高校招生主管部门、大军区级单位干部部门、高校和选培办应重视做好招收国防生的宣传工作。第十二条 招生宣传可采取印发招生简报(章)、发布招生信息、开展招生咨询、深入中学介绍情况等多种形式进行,重点向考生、教师及考生家长介绍国防生报考条件、程序、高校招生专业、数量、培养目标、在校学习期间享受的待遇、毕业分配原则和毕业后职级待遇等政策规定,以及《国防奖学金协议书》的有关内容。第十三条 普通中学应积极支持和配合当地招生部门、招生高校、选培办共同做好招生宣传工作,动员和推荐符合条件的优秀学生报考国防生。第六章 政审、面试和体检
第十四条 报考国防生的考生应进行政审、面试和体检。国防生政审和体检工作纳入军队院校招收普通中学应届高中毕业生组织和管理系统,与之同步进行,由省军区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办法参照教育部高校学生司、总政治部干部部《关于军队院校招收普通中学应届高中毕业生工作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执行。第十五条 对报考国防生的考生政审结束后,填写《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国防生政治审查表》。政审合格者,取得面试资格。政审和面试合格者,参加体检并填写《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国防生政审、面试、体检登记表》。第十六条 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负责将政审和体检均合格考生的有关材料装入档案,并将《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国防生政审、面试、体检登记表》录入考生电子档案,作为高校审核录取国防生的主要依据。第七章 录取
第十七条 国防生的录取工作由招生高校负责,选培办协助。省级高校招生主管部门应及时向有关招生高校提供考生的电子档案。
第十八条 录取国防生须在高校相应分数批次内进行。考生统考成绩必须达到或超过报考高校招生专业在招生地区的录取提档分数线。生源不足时,高校可在服从调剂的考生中录取,或报教育部和总政治部主管部门批准后跨省调剂。第十九条 获地区(市)以上的三好学生,学生干部、党员和特长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二十条 报考国防生的考生,不符合国防生录取资格,但其统考成绩达到报考高校相同专业或相近专业录取分数线,且符合招生高校录取条件的,应与其他考生同等对待,并按有关招生规定参加报考专业的正常录取。第二十一条 对符合国家规定保送生条件且志愿从事国防事业、综合素质较高的应届高中毕业生,严格按照国家招收保送生的办法,经政审和体检合格,可免试保送为国防生。第八章 签订协议书
第二十二条 考生被录取为国防生后,高校、选培办、学生本人三方须签订《国防奖学金协议书》(由大军区级单位干部部门与普通高校协商制定)。考生家长(监护人)为签约考生的担保人。第二十三条 《国防奖学金协议书》(一式三份)随录取通知书一并寄送学生本人,学生及其担保人签名(盖章)后,入学报到时将协议书交选培办。经入学后复审复查合格,由高校和选培办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学生本人保存一份,高校和选培办各一份分别存档。第九章 复审复查
第二十四条 国防生新生入校后,高校和选培办应在十五天内组织进行复审复查,主要内容是政治思想表现、从事国防事业志向、身体状况及协议书签约等情况。第二十五条 国防生身体复查一般与高校新生身体复查同步进行,不能完成的军队规定体检项目,可由选培办协调安排在就近的军队医疗单位进行。第二十六条 复审复查合格者,经大军区级单位干部部门批准后,确认国防生资格,由选培办组织填写《国防生登记表》。不合格者,取消其国防生资格,按高校学生管理规定处理。第二十七条 未完成国防生招生计划或由于复审复查淘汰的缺额,可从符合国防生条件的新生中选拔递补,具体办法由大军区级单位干部部门与高校研究制定。第二十八条 复审复查工作结束后,高校和选培办应于当年10月底前,分别将国防生招生工作情况逐级上报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和总政治部干部部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 对国防生除军队的特殊要求外,按所在高校普通学生同等管理。高校和选培办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适用于高校为武警部队招收国防生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和总政治部干部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 听力残疾考生,经申请批准后可免除外语听力考试。免除外语听力考试残疾考生的外语科成绩,按“笔试成绩×外语科总分值/笔试部分总分值”计算。外语听力免考的残疾考生,听力考试部分作答无效。其他考生进行外语听力考试期间,外语听力免考的残疾考生可以翻看试卷,但不得答题。听力考试结束后,方可答题。

有考生使用盲文试卷的考场,应准备充足的盲文纸和白纸。 考场配备的2名监考员中,应至少有1名具有较高的盲文水平。该名监考员除履行相关的考务操作要求外,还要负责回答考生提出的关于盲文试卷印制不清的问题。回答时,只能告诉考生盲文点位(包括位置、点数等)情况,对试题内容不得作任何解释。

(十)允许听力残疾考生携带助听器、人工耳蜗等助听辅听设备。(十一)允许行动不便的残疾考生使用轮椅、拐杖,有特殊需要的残疾考生可以自带特殊桌椅参加考试。(十二)适当延长考试时间:使用盲文试卷的视力残疾考生的考试时间,在该科目规定考试总时长的基础上延长50%;使用大字号试卷、因脑瘫或其他疾病引起的上肢无法正常书写或无上肢考生等书写特别困难考生的考试时间,在该科目规定考试总时长的基础上延长30%;外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教育部负责解释。 附件:

优化宣传服务工作,提高招考工作社会满意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机构、高校和考点学校要为考生提供更加人性化的考试服务,营造温馨考试环境,要根据有关要求,为残疾人平等参加高考提供合理便利。各地要重视高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政策宣传工作,要充分利用主流媒体和新媒体,大力宣传国家考试招生政策,充分发挥舆论的正面导向作用;加强网络舆情监控,及早发现、有效应对不实宣传和恶意炒作,防止招生诈骗等有害信息传播。要

第十七条招生院校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介,做好宣传工作,确保招生信息公开透明。

重视保送生招生工作的宣传各级招办和中学要以服务考生为宗旨,加强对今年教育部和我省保送生招生政策的新闻宣传工作。采取新闻发言人通报或发布新闻通稿等多种形式和途径向社会进行宣传,对于有悖事实的新闻报道,要及时予以澄清,避免引起不必要的社会争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国防生的招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建立依托普通高等教育培养军队干部制度的决定》,以及教育部和总政治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军队院校招生工作的相关政策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国防生是指根据部队建设需要,由军队有关单位依托高校从参加全国高校统一招生考试的普通中学应届高中毕业生中招收培养的青年学生。符合条件的保送生也

第四章 报考条件 (一)符合《关于军队院校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和军队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政治条件的规定》,志愿从事国防事业,毕业后服从组织分配。(二)品德优良,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三)年龄在二十周岁以下(截止当年八月三十一日)。 (四)身体健康,符合《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

第五章 招生宣传 第十一条 招生宣传是确保国防生生源稳定充足的重要环节。省级高校招生主管部门、大军区级单位干部部门、高校和选培办应重视做好招收国防生的宣传工作。第十二条 招生宣传可采取印发招生简报(章)、发布招生信息、开展招生咨询、深入中学介绍情况等多种形式进行,重点向考生、教师及考生家长介绍国防生报考条件、程序、高校招生专业、数量、培养目标、在校学习期间享受的待遇、毕业分配原则和毕业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