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和教育部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考生未如实填写《贵州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政策照顾考生资格审查表》、不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公示的,取消其享受政策照顾资格。
(二)考生有弄虚作假、骗取相关加分资格的,取消其当年参加高考报名、考试或录取资格,已入学的取消学籍,考生的违规事实记入其电子档案。
(三)教育系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他部门工作人员在出具、审查、审定考生的报名资格证件、证明等材料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帮助考生虚报、隐瞒、伪造、变造有关材料的,要依照党纪政纪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公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组织或参与组织考生资格身份造假的其他人员或非法中介机构,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要一查到底,坚决依法惩处。
本办法解释权在省招生委员会。

组织领导考生资格审查工作在省招生委员会统一领导下,按照“分级管理、逐级负责”的原则,由省教育厅、省民委、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人口计生委、省台办、省侨办、省体育局、省科协按其职责负责考生政策照顾资格审查工作的监督检查、组织管理及相关审查。地、县招生办、招生监察办及地、县相关行业业务部门具体实施考生资格审查工作。省招生监察办终审后,经公示无疑义的考生批准给予政策照顾。考生资格审查工作实行责任制和

材料上报要求(一)审查单位及审查人要在考生资格审查表上签字盖章,并对审查结论负责。(二)各相关单位要妥善保管考生申报材料,认真做好登记、汇总、编号和造册。上报的复印件材料要注明“原件已审”并签字盖章。(三)材料上报要规范和完善移交手续,交接双方要签字确认。(四)审查工作结束后,各市(州、地)招生办、招生监察办、省行业主管部门于4月15日前将审查确认的考生名单(含身份证号码)及光盘、考生资格

(二)省内政策照顾项目及分值1、获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省赛区一等奖者,符合省内高校投档条件的,总分加20分;2、在贵州省农村连续居住五年以上,具有农村户籍的独生子女户女孩考生和二女结扎户女孩考生,符合省内高校投档条件的,总分加10分;3、侨眷考生,符合省内高校投档条件的,总分加10分;4、在贵州省三个自治州所属各县(市)及少数民族自治县和贫困县连续工

(三)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政策照顾项目1、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2、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3、高中阶段获地级表彰的三好生和优秀学生干部。

公示各级招生办、招生监察办要加强考生资格审查公示工作,对符合政策照顾条件的考生,要在省招生考试中心网站、贵州招生考试报、考生就读学校和当地县级招生办进行公示。公示时间必须满10天,公示期间要设置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对公示中有疑义的考生,各级招生监察办要认真核实,有问题的,要严肃处理。

(一)教育部政策照顾项目及分值1、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以及全国决赛三等奖者;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或“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或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二等奖者;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总分加20分;2、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前六名者,总分加20分;3、省级优秀学生,总分加20分;4、获国

政策照顾项目及分值(一)教育部政策照顾项目及分值1、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以及全国决赛三等奖者;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或“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或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二等奖者;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总分加20分;2、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前六名者,总分加20分;3、省级优秀学生,总分

审查办法申报政策照顾的考生,要认真填写《贵州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政策照顾考生资格审查表》(以下简称考生资格审查表),并按申报的项目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应届考生申报材料由学校统一报送当地县招生办,往届考生由本人在其高考报名地的县招生办申报。符合政策照顾条件的考生必须在当年高考报名结束前进行申报,高考报名结束后不再进行申报和审查认定。具体要求如下:(一)少数民族考生,要出具本人、父或母户口簿、身份

违规违纪处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和教育部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一)考生未如实填写《贵州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政策照顾考生资格审查表》、不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公示的,取消其享受政策照顾资格。(二)考生有弄虚作假、骗取相关加分资格的,取消其当年参加高考报名、考试或录取资格,已入学的取消学籍,考生的违规事实记入其电子档案。(三)教育系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

违规违纪处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和教育部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一)考生未如实填写《贵州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政策照顾考生资格审查表》、不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公示的,取消其享受政策照顾资格。(二)考生有弄虚作假、骗取相关加分资格的,取消其当年参加高考报名、考试或录取资格,已入学的取消学籍,考生的违规事实记入其电子档案。(三)教育系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