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按湘价教[2012]44号文件实行学分制收费,具体标准见附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规范学校普通全日制本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章程所指招生工作涵盖的主要类别有:普通高考招生、保送生招生、艺术类招生、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招生、农村学生专项计划招生、高水平运动员招生、煤炭生产企业优秀青年单独招生、职高对口招生
第三章招生计划第十一条学校招生计划管理部门将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的招生计划在规定的时间内寄(送)到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普通高考招生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二条学校根据教育部规定,按照本科招生总计划的1%预留部分本科招生计划,用于调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线生源的不平衡,预留计划执行学校统一的录取规定,主要投放到上线生源多、重点高校录取比例相对较低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第
第九条学校根据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制定分省、分专业计划,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规范学校普通全日制本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章程所指招生工作涵盖的主要招生形式有:参加普通高考的学生(含自主招生、国防生、贫困地区定向生、美术类考生、体育特长生、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煤炭企业优秀青年单独
第十八条外语类专业要求考生的外语应试语种为英语或对应专业语种,其他专业原则上限招英语语种考生。
第十三条学校组织对体育特长生、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的考核和专项水平测试。
第二十六条按湘价教[2012]44号文件实行学分制收费,具体标准见附表。
第九条学校根据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制定分省、分专业计划,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第二十四条自主招生、保送生、国防生、贫困地区定向生、煤炭企业优秀青年单独招生按国家和我校有关规定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