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七条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和学院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委员会,下设招生办公室。

第七条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和学院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委员会,下设招生办公室。

第五条学校成立了招生工作委员会,下设本科及预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科及预科招生工作。

第八条学校成立由校长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校招生工作。

第六条学校成立由主管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领导小组,并设立招生办公室。

第九条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按录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六条学校学费及住宿费等费用按湖北省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八条根据教育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的有关政策,学校本科招收的少数民族考生约占65%。

第六条学校成立由学校领导为主任的招生委员会,负责对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

第五条学校成立由学校领导为主任的招生委员会,负责对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