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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基本政策规定 1.今年我省普通高校招生保持稳定不变的政策规定有哪些? 今年我省普通高校招生政策规定稳定不变的主要政策规定有以下8个方面: (1)高考考试科目仍实行3+文科综合/理科综合的考试科目。语文、数学、英语由我省自主命题;文科综合、理科综合采用全国统一命制试题。从2016年起,我省普通高考使用国家统一命题试卷,我省不再自主组织语文、数学、英语高考命题。 (2)坚持录
第一部分阳光招生信息1.什么是普通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的通知》指出,高校招生实施阳光工程要把切实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作为招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以公平公正为核心、制度建设为基础、信息公开为重点、严格管理为根本、优质服务为依托、有效监督为保障,逐步建立和完善与我国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更加公开透明的高校招生工作体系。阳光工程的主要特点是“六公开”和“六不准
(7)加大违规违纪违法处罚力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和招生高校应严格执行教育部提出的“30个不得”的招生工作禁令。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社会其他人员在高校招生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执行。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
违纪违规处罚规定 对加分资格造假的考生严格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进行处理,对公务人员违规违纪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附件:1.湖北省普通高校招生优录项目申报证明材料 (下载地址:http://zsxx
3.加大违规违纪违法处罚力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和招生高校应严格执行教育部提出的“30个不得”的招生工作禁令。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社会其他人员在高校招生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执行。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违纪违规处罚规定按照教育部相关规定,由于虚报、隐瞒或伪造、变造有关材料,以及使用其他欺诈手段,或者因招生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的徇私舞弊行为,取得加分资格或录取资格的考生,一经查实,由省教育行政部门(或授权省招办)取消其当年的录取资格;已经被录取或取得学籍的,由高校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并将其退回户籍所在地。附件:1、湖北省普通高校招生优录项目申报证明材料2、湖北省普通高校招生优录项目登记表湖北
3.加大违规违纪违法处罚力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和招生高校应严格执行教育部提出的“30个不得”的招生工作禁令。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社会其他人员在高校招生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执行。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7)加大违规违纪违法处罚力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和招生高校应严格执行教育部提出的“30个不得”的招生工作禁令。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社会其他人员在高校招生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执行。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
(7)加大违规违纪违法处罚力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和招生高校应严格执行教育部提出的“30个不得”的招生工作禁令。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社会其他人员在高校招生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执行。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
第十三部分违纪违规处罚(注:点击链接详细阅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