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广东省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以下简称随迁子女)在广东省参加高校招生考试工作,保障随迁子女公平享受教育权利和升学机会,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广东省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2〕137号)的有关精神,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随迁子女是指跟随父亲或母亲在广东省生活、就学的非广东省户籍进城务工人员及其他非广东省户籍就业人员子女。
第三条做好随迁子女在广东省参加高校招生考试工作,是坚持以人为本、促进教育公平的客观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按照国家和省的工作部署,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积极稳妥地推进随迁子女参加高校招生考试工作。
第四条各地教育、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等相关部门依据本实施办法,具体负责对随迁子女参加高校招生考试报考资格审查工作。
第五条按照《关于开展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工作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10〕32号)、《关于做好高技能人才入户城镇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2〕66号)的要求,异地务工人员、高技能人才及其随迁子女在广东省取得入户的,随迁子女不受入户年限、就学年限等限制,2013年起可在广东省报名参加高考。
第六条随迁子女在广东省就读中等职业学校(简称中职学校,含技工学校,下同),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2014年起可在广东省报名参加高等职业学院招收中职学校毕业生招生考试(即:“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考试和高职院校对口自主招生考试):
(一)父亲或母亲在广东省具有合法稳定职业;
(二)父亲或母亲在广东省具有合法稳定住所;
(三)父亲或母亲持有广东省居住证,有效期截止至当年高考报名规定时间,已连续3年以上(含3年)。
(四)父亲或母亲在广东省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费累计3年以上(含3年);
(五)随迁子女具有广东省中职学校3年完整学籍。
第七条随迁子女在广东省就读普通高中,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2016年起可在广东省报名参加高考:
(一)父亲或母亲在广东省具有合法稳定职业;
(二)父亲或母亲在广东省具有合法稳定住所;
(三)父亲或母亲持有广东省居住证,有效期截止至当年高考报名规定时间,已连续3年以上(含3年);
(四)父亲或母亲在广东省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费累计3年以上(含3年);
(五)随迁子女在广东省参加中考;
(六)随迁子女在父亲或母亲就业所在地市具有高中阶段学校3年完整学籍。
第八条对其他不符合以上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经户籍所在地省级招生办公室同意,2014年起可在广东省借考。
第九条符合报考条件的随迁子女报名参加高考应当在当年高考报名规定的时间内,持本人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及相关的证明材料按要求到就学学校所在地的市、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报名点办理报名手续。
第十条随迁子女报名时,应提交以下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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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6 18:04

4.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广东省参加高考有关工作的通知(粤教考函〔2017〕41号)广州市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2018年10月31日(联系人:刘睿,联系电话:)广州市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2018年10月31日(联系人:刘睿,联系电话:)

4.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广东省参加高考有关工作的通知(粤教考函〔2017〕41号)广州市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2018年10月31日(联系人:刘睿,联系电话:)广州市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2018年10月31日(联系人:刘睿,联系电话:)

(三)随迁子女在省内参加中考的审核。1.随迁子女在我市参加中考的,无需提交证明材料,由市招考办进行网上审核。2.随迁子女在其他地市参加中考的,需在12月8日前向报名点提交中考成绩单原件,由报名点上传至审核系统(上传后原件退还考生),上级招考办将根据上传的信息录入审核结论。3.参加“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考试和高职院校分类招生考试的考生不需要进行此项审核。

(八)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需在我省参加借考的考生。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如需在我省参加借考,须向户籍所在地省级招生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户籍所在地省级招生办公室书面同意回原籍参加录取,方可在我省其父亲或母亲就业所在城市借考。报名时,随迁子女须出示户籍所在地省级招生办公室同意的有关书面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到其父亲或母亲就业所在城市招生办公室办理高考借考手续。在我省借

2.广东省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高考报名资格审核表

第七条随迁子女在广东省就读普通高中,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2016年起可在广东省报名参加高考:(一)父亲或母亲在广东省具有合法稳定职业;(二)父亲或母亲在广东省具有合法稳定住所;(三)父亲或母亲持有广东省居住证,有效期截止至当年高考报名规定时间,已连续3年以上(含3年);(四)父亲或母亲在广东省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费累计3年以上(含3年);(五)随迁子女在广东省参加中考;(六)随迁子女在

第二十一条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管局)具体负责对进城务工人员居住情况进行审核、认定工作。进城务工人员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认定为在广东省具有合法稳定住所:(一)在广东省拥有自有住房的(具有房地产权证、购房合同、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等之一);(二)在广东省合法租赁住房的(具有有效期内且已在县级以上房屋租赁管理部门或房屋所在地街道(镇)出租屋管理中心及其他授权办理备案机构办理了登记备

(八)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需在我省参加借考的考生。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如需在我省参加借考,须向户籍所在地省级招生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户籍所在地省级招生办公室书面同意回原籍参加录取,方可在我省其父亲或母亲就业所在城市借考。报名时,随迁子女须出示户籍所在地省级招生办公室同意的有关书面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到其父亲或母亲就业所在城市招生办公室办理高考借考手续。在我省借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广东省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以下简称随迁子女)在广东省参加高校招生考试工作,保障随迁子女公平享受教育权利和升学机会,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广东省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2〕137号)的有关精神,特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随迁子女是指跟随父亲

第三章报考要求(一)父亲或母亲在广东省具有合法稳定职业证明:提供《广东省就业失业登记证》、《劳动合同》、《工商企业登记证》等其中一项有效证明材料;(二)父亲或母亲在广东省具有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提供房地产权证、购房合同、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等其中一项有效证明材料;(三)父亲或母亲的《广东省居住证》(在深圳市报考的提交《深圳市居住证》);(四)父亲或母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