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提档原则。学校为第一批录取院校,提档分数线不低于各省(区、市)的本科一批分数线。学校根据在各省(区、市)的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平行志愿批次按照招生计划数的105%以内提取考生档案。对于合并批次的省份,按生源省招生考试机构提供的录取控制参考线执行。浙江省、上海市按生源地招生考试机构提供的录取控制参考线执行,按100%提档。学校在提档时,原则上承认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
9.录取结果由我校和各省(市、自治区)招生考试部门提供。(规则5、6仅适用于江苏省考生,规则7适用于非江苏省考生)
第十条学校面向全国29个省(市、自治区)招生,招生计划以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
3、入选资格考生的高考成绩(含照顾分)达到考生所在省(区、市)第一批次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按照招生计划择优录取。对于合并本科批次的省份,“第一批次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按相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招生考试机构确定的自主招生低录取控制参考线执行。
6、录取结果公布:(1)各有关省、市、自治区在相关媒体公布;(2)在我校的本科生招生网上公布。
第九条学校根据办学条件、各省、市、自治区高考报名人数和生源质量等因素编制本科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具体招生计划、选考科目和各专业相关报考要求将由各省级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学校预留计划不超过招生总计划的1%,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录取优秀考生,具体由招生办视生源情况决定,并向招生领导小组备案。
9.录取结果查询由我校和各省(市、自治区)招考部门提供。(规则5、6仅适用于江苏省考生,规则7适用于非江苏省考生)
第十六条依据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办通过计算机远程录取系统传递我校的考生电子档案,由学校招生工作办公室行使如下职能:(一)控制和管理考生的电子档案。(二)对学校内部各专业的投档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进行录取确定。(三)通过计算机远程录取系统完成录取和退档手续。
2.各批次省控线由各省(市、自治区)招考部门统一划定,调档比例按照各省(市、自治区)政策执行;
2.各批次省控线由各省(市、自治区)招考部门统一划定,调档比例按照各省(市、自治区)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