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山东省:录取规则按照《山东省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实施方案》及有关规定执行。美术类本、高职(专科)专业使用省统考成绩,进档考生按照专业成绩从高到低依次录取;若专业成绩相同,则按照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依次录取。非美术类本科专业使用我校校考成绩,进档考生按照专业成绩从高到低依次录取;若专业成绩相同,则按照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依次录取。非美术类高职(专科)专业认可本科相同或相近专业合格证,进档考生按照文化成绩从高到低依次录取。
2.山东省以外使用生源所在省统考或联考成绩的省份:录取规则按照生源所在省(市、区)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3.山东省以外使用我校校考成绩的省份:录取原则为进档考生按校考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如果专业成绩相同则按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第二十四条普通文、理专业录取规则:1.学校按照各省的志愿设置及投档录取原则进行录取。对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执行相关省份的投档规定,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接受投档,第一次填报志愿的投档考生不足时,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征集志愿考生。对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照“志愿优先,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的原则录取,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本校的考生,第一志愿投档考生不足时,再录取第二志愿考生,以此类推。2.专业分

第二十一条山东省录取原则:播音与主持艺术、音乐与舞蹈学类(舞蹈表演、舞蹈学、舞蹈编导)使用校考成绩,进档考生按照专业成绩由高到低确定录取专业,专业成绩相同时按文化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设计学类(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产品设计)、艺术设计、服装与服饰设计、艺术设计(中韩合作)等使用美术统考成绩。按专业大类综合分投档,同一投档专业大类内进档考生按专业志愿优先原则分配确定录取专业。舞蹈表演专业

第二十二条外省录取原则:外省录取原则按照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有关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山东省内录取规则:(一)本科专业录取规则播音与主持艺术、音乐与舞蹈学类(含舞蹈表演、舞蹈学、舞蹈编导3个专业),进档考生按照校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设计学类(含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产品设计、服装与服饰设计4个专业)进档考生按省美术统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二)专科专业(方向)录取规则艺术设计、服装设计、艺术设计(形象设计方向)、艺术设计(多媒体方向)、艺术设计(

第二十七条春季高考录取规则:按照《山东省2014年春季高考工作实施意见》执行。

第二十一条录取规则:录取规则按照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有关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录取规则:录取规则按照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有关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1.山东省:录取规则按照《山东省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实施方案》及有关规定执行。2.山东省以外使用生源所在省统考或联考成绩,按照所在省艺术类专业招生录取实施办法,进档考生按照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若专业成绩相同,则按照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依次录取。

第二十五条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1.山东省:录取规则按照《山东省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实施方案》及有关规定执行。美术类本、高职(专科)专业使用省统考成绩,进档考生按照专业成绩从高到低依次录取;若专业成绩相同,则按照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依次录取。非美术类本科专业使用我校校考成绩,进档考生按照专业成绩从高到低依次录取;若专业成绩相同,则按照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依次录取。非美术类高职(专

第二十五条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1.山东省:录取规则按照《山东省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实施方案》及有关规定执行。美术类本、高职(专科)专业使用省统考成绩,进档考生按照专业成绩从高到低依次录取;若专业成绩相同,则按照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依次录取。非美术类本科专业使用我校校考成绩,进档考生按照专业成绩从高到低依次录取;若专业成绩相同,则按照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依次录取。非美术类高职(专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