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省市生源考生户籍处理规定根据市公安局《关于妥善处理被本市普通高校录取的在沪借考的外地生源学生的户口迁移问题的通知》(沪公治通〔2007〕85号),2014年非本市户籍在沪报考对象被本市普通高校录取后不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学业结束后按非上海生源户籍规定处理。
(七)18至24周岁男性公民须经查验兵役证(符合报名条件的外国侨民除外)。
报名办法(一)报名条件凡符合《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4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学〔2013〕62号)中报名条件的考生均可报名。报考考生类别:1.符合本市高考报名条件的应届高中毕业生,且参加10门学科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并获得有效成绩的考生可报名。目前已经取得高中物理、化学、生命科学、地理、历史和信息科技等6门学科(以下简称“6门学科”)有效成绩的应届高中毕业生,
(三)本市户籍在沪报考对象:具有上海市常住户籍的高中阶段学校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含具有本市常住户籍的非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毕业生)。
(六)截至2014年4月30日,非本市户籍考生须办妥本市高考报名所需手续。
一、报名条件(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二)身体健康。(三)本市户籍在沪报考对象:具有上海市常住户籍的高中阶段学校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含具有本市常住户籍的非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毕业生)。(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可在沪报考:1.考生为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上海市居住证》持证人的同住子女,且须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毕业;2.考生为《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留学人员持证人的子女,且须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毕业;3.考生父母双方或一方现属上海市常住户籍,考生本人持《上海市居住证》且考生须是参加本市中考并具有本市高中阶段完整学习经历的应届生或2013年已列
(二)调档工作试点院校录取生源的档案采用纸质档案(或人事档案)形式。考生凭招生院校录取通知书于2014年8月下旬前往相关区(县)高招办或高中阶段学校领取档案后送招生院校。试点院校录取生源的档案采用纸质档案(或人事档案)形式。考生凭招生院校录取通知书于2014年8月下旬前往相关区(县)高招办或高中阶段学校领取档案后送招生院校。
录取工作日程(一)录取时间试点院校应于2014年4月底前完成全部录取工作,其中,2014年3月22日,向不使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录取的应届生寄发录取通知书;2014年4月10日,向不使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录取的历届生寄发录取通知书;2014年4月24日向使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录取的考生寄发录取通知书。被录取的学生,今年不得再参加5月份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应届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
五、工作要求上海市教育考试院按本文件精神另行制订《2016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报名实施办法》。各相关单位须完善考生数据库,积极构建信息平台,对于非本市户籍在沪报考考生信息提高采集质量,联合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做好信息核查工作,确保信息准确和安全。各区县要进一步完善招生报名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明确招生报名工作的各区县教育局分管局长负责制。进一步完善户籍、学籍双认定以及其它行之有效的高考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办法。区县招考职能部门应根据考生数据库,认真做好在本区县确认的个别报名考生的高考资格审定工作,考生所在学校应认真做好应届高中阶段毕业生的
五、工作要求上海市教育考试院按本文件精神另行制订《2014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报名实施办法》。各相关单位须完善考生数据库,积极构建信息平台,对于非本市户籍在沪报考考生信息提高采集质量,联合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做好信息核查工作,确保信息准确和安全。各区县要进一步完善招生报名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明确招生报名工作的各区县教育局分管局长负责制。进一步完善户籍、学籍双认定以及其它行之有效的高考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办法。区县招考职能部门应根据考生数据库,认真做好在本区县确认的个别报名考生的高考资格审定工作,考生所在学校应认真做好应届高中阶段毕业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