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其获奖项目计入考生电子档案,供高校录取时参考。

第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十四条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能提供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证明材料的,认定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1.有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情节严重的;2.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第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在普通高校投档分数线下延10分投档,由普通高校决定是否录取。1.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2.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可在普通高校投档分数线下适当降低分数投档。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可在普通高校投档分数线下适当降低分数投档。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在普通高校投档分数线下延10分投档,由普通高校决定是否录取。 1.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 2.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 3.烈士子女。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可在普通高校投档分数线下适当降低分数投档。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与其他考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在普通高校投档分数线下延10分投档,由普通高校决定是否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