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监考人员的选聘监考人员是考试程序管理工作的主要承担者,考点必须选调身体健康、作风正派、工作认真、业务熟悉的教师任监考教师;有直系亲属参加当年“专升本”招生考试的人员和教师不得参与“专升本”考试各项工作;每个考场配备三名监考教师,其中女同志1—2名。

(二)考生必须参加安徽省高校招生统一体检,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要求。招生计划专业名称考生类别计划数备注合计1500审计文理兼收340财务管理文理兼收100会计文理兼收250会计信息管理文理兼收90建筑装饰工程技术文理兼收180校企合作专业房地产类文理兼收100按大类招生,含房地产经营与管理、物业管理、房地产检测与估价专业空中乘务文理兼

第十一条录取工作实行“高校负责、省考试院(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具体职责是:招生高校1.自觉执行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认真履行本校公布的招生章程。2.按照教育部和省招委会规定的投档比例范围,确定本校调档比例,按时报省考试院。3.遵守各批次录取时间,认真审阅考生电子档案。按照省考试院规定的程序,按时完成调档、阅档、审核、预录、退档等各环节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流转和录取工作的顺

第六条 符合报名条件的残疾人参加高考,必须参加高考统一报名。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省考试院负责解释。 来源:安徽省教育招生考试院

(十)允许听力残疾考生携带助听器、人工耳蜗等助听辅听设备。 (十一)允许行动不便的残疾考生使用轮椅、拐杖,有特殊需要的残疾考生可以自带特殊桌椅参加考试。 (十二)适当延长考试时间:使用盲文试卷的视力残疾考生的考试时间,在该科目规定考试总时长的基础上延长50%;使用大字号试卷、因脑瘫或其他疾病引起的上肢无法正常书写或无上肢考生等书写特别困难考生的考试时间,在该科目规定考试总时

第七条 申请合理便利的一般程序包括: (一)报名参加高考并申请提供合理便利的残疾考生,须在报名手续完成后一周内向当地招生考试机构提出正式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本人基本信息、残疾情况、所申请的合理便利以及需自带物品等,并提供本人的第二代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身份证》以及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扫描件)。 (二)地市及省直管县招生考试机构负责受理并审核在

第九条 听力残疾考生,经申请批准后可免除外语听力考试。免除外语听力考试残疾考生的外语科成绩,按“笔试成绩×外语科总分值/笔试部分总分值”计算。 外语听力免考的残疾考生,听力考试部分作答无效。其他考生进行外语听力考试期间,外语听力免考的残疾考生可以翻看试卷,但不得答题。听力考试结束后,方可答题。

第十六条 地市及省直管县招生考试机构可依据本细则,结合实际情况制订具体操作流程。

(六)考点、考场配备专门的工作人员(如引导辅助人员、手语翻译人员等)予以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