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高考报名站应根据考生的户口所在地,对属于上述50个县(市)考生进行主动审核。
各高考报名站应根据考生的户口所在地,对属于上述50个县(市)考生进行主动审核。
各高考报名站应根据考生的户口所在地,对属于上述50个县(市)考生进行主动审核。
各高考报名站应根据考生的户口所在地,对属于上述50个县(市)考生进行主动审核。
1.户口资格审核办法:考生向高考报名站提供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经市、县招生考试院(招生办)批准,可由报名站指定专人验证。验证人须在户口本复印件上签名,盖单位公章后由县招生办汇总报送设区的市招生考试院(招生办)留存备案。
2.学籍资格审核办法:具有户口所在县所辖高中从高一到高三连续三年学籍的考生符合学籍条件要求(户口与学籍不在同一个县的考生不符合贫困专项资格条件)。以报名站为单位先审核,审核结果由报名站负责人签名确认后,报县招生办,由县招生办负责再次审核。审核时须核对考生的学籍卡,并留存学籍卡的复印件,审核人在学籍卡复印件上签名,并盖单位公章。县招办审核后,报送设区的市招生考试院(招生办)留存备案。设区的市招生考试院(招生办)须派专人到教育局学籍管理部门核实考生学籍的真实性。
高中连续实际就读证明。由考生就读高中开具,证明中应写明考生姓名、身份证号码、连续实际就读具体时间段等信息,并由校长签名后加盖学校公章。县招办审核后,报送设区的市招生考试院(招生办)留存备案。
各有关高考报名站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考生资格审核的具体办法,及时开展审核工作,并在《既符合国贫又符合区贫地区专项计划考生资格审核情况登记表》(附件11)、《只符合区贫地区专项计划考生资格审核情况登记表》(附件12)上作出是否合格的标识后,于4月15日前将该表电子版及有关审核材料逐级报所属设区的市招生考试院(招生办)。由各设区的市招生考试院(招生办)汇总,并于4月30日前把《既符合国贫又符合区贫地区专项计划考生资格审核情况登记表》、《只符合区贫地区专项计划考生资格审核情况登记表》电子版(excel表格)报送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并将纸质版加盖单位公章后寄送至自治区招生考试院普招处。
高中连续实际就读证明。由考生就读高中开具,证明中应写明考生姓名、身份证号码、连续实际就读具体时间段等信息,并由校长签名后加盖学校公章。县招办审核后,报送设区的市招生考试院(招生办)留存备案。
各有关高考报名站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考生资格审核的具体办法,及时开展审核工作,并在《既符合国贫又符合区贫地区专项计划考生资格审核情况登记表》(附件11)、《只符合区贫地区专项计划考生资格审核情况登记表》(附件12)上作出是否合格的标识后,于4月15日前将该表电子版及有关审核材料逐级报所属设区的市招生考试院(招生办)。由各设区的市招生考试院(招生办)汇总,并于4月30日前把《既符合国贫又符合区贫地区专项计划考生资格审核情况登记表》、《只符合区贫地区专项计划考生资格审核情况登记表》电子版(excel表格)报送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并将纸质版加盖单位公章后寄送至自治区招生考试院普招处。
高中连续实际就读证明。由考生就读高中开具,证明中应写明考生姓名、身份证号码、连续实际就读具体时间段等信息,并由校长签名后加盖学校公章。县招办审核后,报送设区的市招生考试院(招生办)留存备案。
各有关高考报名站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考生资格审核的具体办法,及时开展审核工作,并在《既符合国贫又符合区贫地区专项计划考生资格审核情况登记表》(附件11)、《只符合区贫地区专项计划考生资格审核情况登记表》(附件12)上作出是否合格的标识后,于4月15日前将该表电子版及有关审核材料逐级报所属设区的市招生考试院(招生办)。由各设区的市招生考试院(招生办)汇总,并于4月30日前把《既符合国贫又符合区贫地区专项计划考生资格审核情况登记表》、《只符合区贫地区专项计划考生资格审核情况登记表》电子版(excel表格)报送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并将纸质版加盖单位公章后寄送至自治区招生考试院普招处。
高中连续实际就读证明。由考生就读高中开具,证明中应写明考生姓名、身份证号码、连续实际就读具体时间段等信息,并由校长签名后加盖学校公章。县招办审核后,报送设区的市招生考试院(招生办)留存备案。
各有关高考报名站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考生资格审核的具体办法,及时开展审核工作,并在《既符合国贫又符合区贫地区专项计划考生资格审核情况登记表》(附件11)、《只符合区贫地区专项计划考生资格审核情况登记表》(附件12)上作出是否合格的标识后,于4月15日前将该表电子版及有关审核材料逐级报所属设区的市招生考试院(招生办)。由各设区的市招生考试院(招生办)汇总,并于4月30日前把《既符合国贫又符合区贫地区专项计划考生资格审核情况登记表》、《只符合区贫地区专项计划考生资格审核情况登记表》电子版(excel表格)报送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并将纸质版加盖单位公章后寄送至自治区招生考试院普招处。
3.对于户口不在辖区内、且户口所在地为上述国贫、区贫专项计划中50个县(区、市)的往届考生的贫困地区专项资格的审核,由接受考生报名的县、市招生办公室(考试院)负责审核。对于审核困难的,可建议考生回户口所在县、市报名,并在本县、市报名文件中向考生明确说明。

4.出生后首次户口登记在我区,且高考报名时户口仍在我区。满足上述1-3点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和外省户籍学籍迁入人员(以下简称外来人员),如果符合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和外省户籍学籍迁入人员在广西参加升学考试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12〕330号),以及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教育厅《关于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和外省户籍学籍迁入人员在广西参加普通

4.听力残疾考生外语听力免试证明材料。听力残疾考生免外语听力测试的,各设区的市招生考试院(招生办)须于2015年1月30日前报送辖区内听力残疾考生免试情况报告、考生本人的申请报告及设区的市(含)以上医院或高考体检指定医院出具的听力检测证明。

2.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独生子女考生和双女结扎户女儿考生。符合条件的考生在参加了高考报名后立即领取《广西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独生子女考生和双女结扎户女儿考生登记表》,并逐级向户口所在地村委会、乡镇计生股、县(市、区)人口计生局申请签章。考生必须在2015年3月13日前向高考报名站提供经相应部门审核盖章后的《广西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独生子女考生和双女结扎户女儿考生登记表》(附件4,该表可在高考报名站领取

(三)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我区高职院校单独招生。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3.身体健康;4.具有我区常住户口。满足上述条件的外来人员,不受本人学籍迁入条件以及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工作、住所及年限的限制可以报考我区高职院校单独招生。

(三)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我区高职院校单独招生。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3.身体健康;4.具有我区常住户口。满足上述条件的外来人员,不受本人学籍迁入条件以及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工作、住所及年限的限制可以报考我区高职院校单独招生。

(三)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我区高职院校单独招生。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3.身体健康;4.具有我区常住户口。满足上述条件的外来人员,不受本人学籍迁入条件以及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工作、住所及年限的限制可以报考我区高职院校单独招生。

照顾资格的申请及审核为规范考生照顾资格审核程序,落实相关工作责任,经与相关部门协商,对照顾资格的审核程序及公示要求作出如下规定。为规范考生照顾资格审核程序,落实相关工作责任,经与相关部门协商,对照顾资格的审核程序及公示要求作出如下规定。

1.高考加分项目的审核标准、审核程序、审核责任、公示办法等由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二)考生需交验的材料和审核程序。符合加分、降分照顾规定(见附件1)的考生,须向高考报名站提供有关证明、证件。如考生未在规定时间内向高考报名站或相关部门提供的,视为自动放弃加分、降分照顾资格,逾期不再办理。符合加分、降分照顾规定(见附件1)的考生,须向高考报名站提供有关证明、证件。如考生未在规定时间内向高考报名站或相关部门提供的,视为自动放弃加分、降分照顾资格,逾期不再办理。符合加分、降分照

(三)审核程序。各高考报名站应根据考生的户口所在地,对属于上述50个县(市)考生进行主动审核。各高考报名站应根据考生的户口所在地,对属于上述50个县(市)考生进行主动审核。各高考报名站应根据考生的户口所在地,对属于上述50个县(市)考生进行主动审核。各高考报名站应根据考生的户口所在地,对属于上述50个县(市)考生进行主动审核。1.户口资格审核办法:考生向高考报名站提供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