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3月11日
违纪违规处罚规定 对加分资格造假的考生严格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进行处理,对公务人员违规违纪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附件:1.湖北省普通高校招生优录项目申报证明材料 (下载地址:http://zsxx
优录信息公示 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县(市、区)招办和市(州)招办在报送信息之前,要分别将本校、本地区审核通过的加分投档考生名单通过当地媒体或网络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考生姓名、高考报名号、毕业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加分投档项目等,少数民族聚居地的少数民族考生、农村独生女考生还应公示其父亲和母亲的姓名以及工作单位等,上报前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并保留至8月底。对公示后有举报的考生,要立
优先录取项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1.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在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2.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的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的子女,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3.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驻国家确定
违纪违规处罚规定按照教育部相关规定,由于虚报、隐瞒或伪造、变造有关材料,以及使用其他欺诈手段,或者因招生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的徇私舞弊行为,取得加分资格或录取资格的考生,一经查实,由省教育行政部门(或授权省招办)取消其当年的录取资格;已经被录取或取得学籍的,由高校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并将其退回户籍所在地。附件:1、湖北省普通高校招生优录项目申报证明材料2、湖北省普通高校招生优录项目登记表湖北
加分投档项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可以在其高考文化成绩总分基础上加分投档,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投档条件,只取其中的一项。 1.少数民族聚居地的少数民族考生。少数民族聚居地指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下辖的恩施市、利川市、建始县、巴东县、宣恩县、咸丰县、来凤县、鹤峰县,以及宜昌市的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和五峰土家族自治县等10个县(市)。 2.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 3.
2、湖北省普通高校招生优录项目登记表湖北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2015年3月11日
2.湖北省普通高校招生优录项目登记表 湖北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
相关工作要求 1.2016年湖北省普通高校招生优录材料报送工作按照《关于报送2010年普通高校优录有关事项的通知》(鄂招办 [2010]3号)执行,相关工作时间安排如下: 农村独生女考生于2016年3月31日前将申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报送户籍地乡(镇、街道)计生办。独生子女证的发证部门是此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承担工作责任和责任追究。 办理优录证明的考生将登记表、证件和相关材料上交
优录信息公示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县(市、区)招办和市(州)招办在报送信息之前,要分别将本校、本地区申请加分投档考生名单通过当地媒体或网络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考生姓名、高考报名号、毕业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加分投档项目等,少数民族聚居地的少数民族考生、农村独生女考生还应公示其父亲和母亲的姓名以及工作单位等,上报前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并保留至8月底。对公示后有举报的考生,要立即查明。未经公
优先录取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1.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在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2.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的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的子女,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3.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