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申请享受照顾政策的考生。由考生本人向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侨务办公室提出申请,县(市、区)侨务办公室负责初审,初审合格名单逐级上报到省侨办负责复审,终合格名单由省侨办报送省招考办建立考生电子档案。
2.台湾省籍考生申请享受照顾政策。由考生持由省台办出具的并加盖有“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公章的“台湾省籍青年证明信”原件到户籍所在地招考办进行申报。
1.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需审查的有效证件:由总参谋部统一颁发并编号的《入伍批准书》原件和由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退伍安置证明,二者一致的予以认定。
照顾录取对象申报时间2015年6月21日开始,6月27日截止。
(三)对第七条至第九条申报程序 由考生自行申报。应届高中毕业生由所在中学组织申报,由考生本人填写《2018年黑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少数民族考生民族成份审核表》(见附件1),并提交本人居民户口簿原件和居民身份证原件,考生所在中学收齐相关材料,交县(市、区)招考办;往届生和社会考生由县(市、区)招考办负责受理,申请享受照顾政策考生携带本人居民户口簿原件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并填写《2018年黑龙江省
照顾录取对象认定范围及标准我省普通高校招生各类照顾录取政策按照相关规定执行。考生同时具备几项照顾条件的,只能选择一项申报。各类照顾录取政策的条件按以下范围、标准认定。(一)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5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需审查的有效证件:由总参谋部统一颁发并编号的《入伍批准书》原件、《退出现役证》原件和当地民政部门核发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证书”。三者一致的予以
照顾录取对象申报程序(一)对第一条至第五条申报程序申请享受照顾政策的考生,由县(市、区)招考办受理申报、初审。应届高中毕业生将申报照顾录取相关的证书、证明信(原件)及本人签名的《诚信承诺书》(承诺本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客观、真实、准确)提交所在学校。由学校集中报县(市、区)招考办初审;往届高中毕业生和社会考生携带相关的证书、证明信(原件)、《诚信承诺书》直接到县(市、区)招考办申报。初审合格后,
公示 市(行署)招考办将申报第一条至第六条复审合格的考生名单下发县(市、区)招考办。合格的应届高中毕业生由所在学校在校内公告栏和考生所在班级公示;往届高中毕业生和社会考生由所在县(市、区)招考办在办公地点公告栏或其他媒体向社会公示;市(行署)招考办利用当地网站公示全市所有合格考生名单,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有关信息保留至当年8月底。公示的考生资格信息应包括姓名、性别、所在中学(或单位)、享受
(一)对第一条至第五条申报程序申请享受照顾政策的考生,由县(市、区)招考办受理申报、初审。应届高中毕业生将申报照顾录取相关的证书、证明信(原件)及本人签名的《诚信承诺书》(承诺本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客观、真实、准确)提交所在学校。由学校集中报县(市、区)招考办初审;往届高中毕业生和社会考生携带相关的证书、证明信(原件)、《诚信承诺书》直接到县(市、区)招考办申报。初审合格后,县(市、区)招考办认真
2.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有效证件:需出具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2005年7月1日以后颁发的新式《残疾军人证》原件和《评残审批表》复印件。因公牺牲军人根据军人职级情况,批准单位由团级至大军区级不等。有效证件:需出具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颁发的《因公牺牲证书》原件。
1.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需审查的有效证件:由总参谋部统一颁发并编号的《入伍批准书》原件和由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退伍安置证明,二者一致的予以认定。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在达到有关高等学校投档线的,应予以优先录取 1.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 平时荣获二等功或战时荣获三等功军人批准单位及认定标准:荣获二等功军人,根据军人职级情况,批准单位由旅级至军区不等;战时荣获三等功军人,根据军人职级情况,批准单位由团级至军委不等。 有效证件:需出具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颁发的《立功受奖证书》及与证书相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