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招生计划及调整原则第十一条根据各省的实际生源情况,调整计划的使用,按照我院的审批程序,在征得省级教育主管部门的批准后,进行计划调整。第十二条学院招生工作依据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第十三条根据各省(市、自治区)的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非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控制在招生计划数的120%之内。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控制在招生

第二十一条奖、助学金设置学院设立专业奖学金、单项奖学金。此外,还有国家设立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院根据办学需要设立少量勤工助学岗位,让学生通过劳动取得一定的报酬,弥补部分生活费开支。

第二十条退费办法学生缴费后,因退学、开除学籍等原因办理离校的,退费时间从学生提出申请之日起计算,开学时间从正式上课(含教学计划的军训课程)之日起计算,其入学时缴交的代办费按实结算,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以下办法清退:①、缴费后未报到的全额予以退还。②、缴费后已报到未入读的,按收费标准的90%予以清退。③、缴费后入读未满一个月的,按收费标准的80%予以清退。④、缴费后入读超过一个月至一个学期

3、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如有调整,按物价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执行。

⑤工商管理(中外合作办学)、会计学(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每人每学年学费28000元;

④、缴费后入读超过一个月至一个学期(含读完一个学期)的,按收费标准的50%予以清退。

4、学费、住宿费等收费标准如有调整,按物价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执行。

第十九条2016年各专业收费标准:1.学费标准:航海技术、轮机工程专业,每人每学年学费15000元(闽价费[2010]197号文);汉语言文学、英语、法学、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数学与应用数学等专业,每人每学年学费16500元(闽价费[2014]167号文);法学(海商法方向)、电子商务、学前教育、机械电子工程专业,每人每学年学费17000元(闽价费[2014]167号文、闽价费[2007]163

①航海技术、轮机工程专业,每人每学年学费15000元(闽价费[2010]197号文);

3、教材费:按学年预交并结算,毕业时结清,多还少补。第一年按每人600元预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