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招生规模具体招生人数将于2015年3月确定,并在复试前向参加复试考生公布。2014年我校招收法律(非法学)硕士研究生145人,我校招收法律(法学)硕士研究生47人。
四、报名2013年10月10日-31日,考生首先在网上报名,根据各省级招办的网报公告选择相应的报考点;11月10日-14日,应届本科毕业生持学生证、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和网上报名编号,非应届生持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和学历证书原件和网上报名编号,到指定的报考点进行报名现场确认(交费、照相),逾期不再补报。
(三)报名现场确认2015年现场确认时间由各报考点所在省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确定和公布,具体时间请考生及时关注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发布的公告。现场确认时考生须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普通高校、高校、普通高校举办的高校学历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持学生证)和网上报名编号,到网报时选择的正确报考点办理报名现场确认手续(确认网报信息、缴费和采集本人图像等相关电子信息),逾期不再补报。●在2016年9月1日前可取得国家承认本科毕业证书的和本科生,须凭颁发毕业证书的省级高等教育办公室或高校出具的相关证明方可办理网上报名现场确认手续。
四、报名(一)网上报名2015年10月10日至31日,每天9:00-22:00,考生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按网站要求进行网上报名。凡不按要求报名、网报信息误填、错填或填报虚假信息而造成不能考试或录取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二)报考点选择报考我校法律(非法学)、法律(法学)专业学位的考生,原则上应按照工作、户口所在地或学习单位所在地省(区、市)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的规定选择正确的报考点。●报名期间将对考生学历(学籍)信息进行网上校验,并在考生提交报名信息三天内反馈校验结果。考生可随时上网查看学历(学籍)校验结果。未通过学历(学籍)校验的考生应及时
四、报名(一)网上报名及要求1.网上报名:2017年10月10日至10月31日,每天9:00-22:00。网上预报名时间为2017年9月24日至9月27日,每天9:00-22:00。考生在规定时间内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公网网址:http://yz..cn;教育网址:http://yz.)进行网上报名,并按教育部、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报考点以及兰州大学的网上报名公告要求报名。报名期间,考生可自行修改网上报名信息或重新填报报名信息,但每一位考生只能保留一条有效报名信息。逾期不再补报,也不得修改报名信息。2.报名期间将
(三)报名现场确认2014年11月10-14日期间,考生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普通高校、高校、普通高校举办的高校学历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持学生证)和网上报名编号,到报考点指定地点办理报名现场确认手续(交费、照相),逾期不再补报。●在2015年9月1日前可取得国家承认本科毕业证书的和本科生,须凭颁发毕业证书的省级高等教育办公室或高校出具的相关证明方可办理网上报名现场确认手续。●未通过网上学历(学籍)校验的考生,在现场确认时应提供学历(学籍)认证报告。
四、报名(一)网上报名2014年10月10日至31日,每天9:00-22:00,逾期不再补报,也不得再修改报名信息。请考生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http://yz..cn),按要求进行报名。凡不按要求报名、网报信息误填、错填或填报虚假信息而造成不能考试或录取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二)报考点选择报考我校法律(非法学)、法律(法学)专业学位的考生,选择户口所在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或学习单位所在地省(区、市)的报考点进行网上报名、现场确认。●报名期间,教育部将对考生学历信息进行网上校验,并在考生提交报名信息三天内反馈校验结果。考生可随
(一)网上报名2015年10月10日至31日,每天9:00-22:00,考生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按网站要求进行网上报名。凡不按要求报名、网报信息误填、错填或填报虚假信息而造成不能考试或录取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一)网上报名及要求1.网上报名:2017年10月10日至10月31日,每天9:00-22:00。网上预报名时间为2017年9月24日至9月27日,每天9:00-22:00。考生在规定时间内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公网网址:http://yz..cn;教育网址:http://yz.)进行网上报名,并按教育部、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报考点以及兰州大学的网上报名公告要求报名。报名期间,考生可自行修改网上报名信息或重新填报报名信息,但每一位考生只能保留一条有效报名信息。逾期不再补报,也不得修改报名信息。2.报名期间将对考生学
(一)网上报名2014年10月10日至31日,每天9:00-22:00,逾期不再补报,也不得再修改报名信息。请考生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http://yz..cn),按要求进行报名。凡不按要求报名、网报信息误填、错填或填报虚假信息而造成不能考试或录取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